水文地質觀測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水文地質觀測工安全技術01manbetx 01manbetx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礦井水文地質觀測工必須由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基礎知識,並經過專業技術人培訓的人員擔任。
第2條 掌握礦井水文地質觀測、試驗儀表和器具的使用方法,定期校驗、保養和使用。
第3條 嚴禁在水文地質觀測、計算、資料彙總、統計中弄虛作假。
二.水文地質觀測
(一)地麵水文地質觀測
第4條 地麵水文地質觀測包括水文氣象及地麵水文地質點的觀測,地麵水文地質調查與觀測的內容要符合合《煤礦防治水細則》的要求。
第5條 地表水觀測。觀測項目與地表水調查內容相同,觀測時間,一般為每月一次,雨季或暴雨後根據需要增加觀測次數。
第6條 觀測降水量常用的儀器為直徑20厘米的雨量器,或與雨量器口徑相匹配的雨量杯。雨量器、自計雨量計應保持清潔。
觀測要求:
1.觀測降雨量記至0.1毫米,不足0.05毫米時可不作記載。
2.每日降水量以早8時為每日分界,從本日8時至次日8時的降水量為本日的降水量。
3.降水間隔等於或小於15分鍾可看作一次降水,間隔15分鍾以上可看作兩次降水。
第7條 降水量觀測記錄的統計
1.每日觀測完畢後,應檢查觀測記錄薄各段(或各次)水量記錄是否正確、齊全,發現有錯誤或不全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加以改正。
2.月終時應在降水量統計表中填寫旬、月、日最大降水量及出現日期。
必須查清井田範圍內及其附近地麵水流係統(包括塌陷積水區)的江水滲透情況、疏水能力,對滲透情況,要在井下設點定期觀測,並對地麵相關水體、水量等進行監測。
第8條 地表水位觀測站的建立,應符合以下要求:
1.觀測站應建立在地基牢固,觀測方便並具有代表性的地點。
2.實測觀測站基麵坐標、高程,測定不同高程的斷麵積,以便計算不同水位的過流量。實測水位標尺標高。
第9條 對地麵井、泉、水文鑽孔、河流、渠道、湖泊、水塘、水庫及塌陷積水區等設立的觀測站,要統一編號,所設置的固定觀測標尺及測量坐標和標高,每複測一次,發現有變化應隨時補測。
第10條 地表水體的水位觀測,必須使用水位標尺或自計水位計。
1.水位標尺讀數應讀至厘米,記載以米為單位。直接觀測讀數時,應使視線盡可能的接近水麵,讀取水麵截於水位標尺上的最近的一個讀數。當水麵落到水位標尺零點以下時,使用標尺量取的水麵到水位標尺零點距離為負數。
2.在有風浪的情況下,應將波浪的峰頂和穀底在水位標尺上所截取的最大和最小值讀數都記下來,取其平均值。
3.必須保證測得關鍵地形點的最高洪水位,如發現漏測,應立即在斷麵附近找出兩個以上的可靠洪水痕跡,及時測下高程。
4.如果在斷麵附近找不到洪水痕跡,則應在斷麵上遊及下遊各找出一組洪水痕跡記錄下來。
第11條 對塌陷積水區和水庫,除觀測水位外,還應在地形圖上圈出積水範圍,用求積儀分段計算不同水深的麵積,求得塌陷積水區、水庫總積水量。同時,要根據地形圖和地表水係的分布情況圈定和計算該塌陷積水或水庫、塘壩的彙水麵積,以便預計不同降水強度下的可能彙水量和水位上升情況。
第12條 填寫以下各類水文地質觀測台賬:
1.礦井湧水量成果台賬。
2.氣象資料台賬。
3.地表水文地質成果台賬。
4.鑽孔水位及井泉動態觀測台賬。
5.礦井突水點台賬。
6.井下水文地質鑽孔成果台賬。
7.水源井(孔)台賬。
8.封閉不良好鑽孔資料台賬。
9.井田地質鑽孔成果台賬。
10.水質03manbetx 成果台賬。
11.礦井和周邊煤礦采空區相關資料台賬。
12.防水閘門(牆)觀測資料台賬。
13.抽(放)水試驗成果台賬。
14.水源水質受汙染觀測資料台賬。
15.物探成果驗證台賬
第13條 填繪以下各類水文地質圖紙:
1.礦井充水性圖。
2.礦井湧水量與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
3.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
4.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
5.礦井水文地質剖麵圖。
(二)井下水文地質觀測
第14條 井下水文地質觀測的內容:
1.礦井、水平、含水層、煤層、采區和采掘麵的湧水量觀測。
2.井巷及采麵的突、湧、淋、滲、滴水點的水量、水質、水溫觀測。
3.井下各類水文地質鑽孔、地質孔的水量、水位(壓)、水質、水溫等的動態觀測。
4.井巷及井下鑽孔揭露含水層、導(阻)水斷層、陷落柱、喀斯特裂隙、喀斯特暗河洞穴、湧砂點等的水文地質調查及編錄。
5.礦井可能的充水通道(如溶塌陷漏鬥等)的水文地質編錄。
6.調查、了解各類防(隔)水煤柱的破壞.冒落狀況。
7.調查、了解礦井防排水設施的設置及疏排水係統的完好狀況。
第15條 觀測井巷及井下鑽孔揭露的含水層時,要確定含水層的名稱,詳細觀測、記錄含水層的產狀、厚度、岩性.成分、顏色、構造、裂隙和喀斯特發育情況,揭露點的位置、坐標、標高、出水形式、湧水量及水溫等,並采取水樣進行水質03manbetx 。必要時應進行水中環境同位素比值及特殊元素的測定。
第16條 井筒或穿層石門揭露含水層時,要繪製頂、兩壁或底兩壁三麵展開圖,應較全麵地反映含水層及頂底板的地質特征,喀斯特、導水裂隙及有意義的構造等在空間的展布情況。繪製展開圖時,兩壁應采用同一起點、同一方位、同一坡度的觀測基線。
第17條 觀測喀斯特時,要注意其形態、方位、大小、所處標高和岩石層位及其與斷層裂隙與上下層的關係,有無充填物及充填物成分和充水狀況。
第18條 繪製喀斯特素描圖或進行實測編錄的步驟:
1.確定實測範圍及方向,說明喀斯特賦存的地點及相應的坐標、標高,確定素描圖的比例尺。
2.進行實測描繪,整理清繪成圖。
3.重點地段的喀斯特形態除進行實測素描外,應攝影或錄相記錄。
第19條 觀測含水層裂隙,應在1—2米2(較密集裂隙)或4—10米2(稀疏裂隙)的範圍內進行,觀測內容主要為:
1.產狀、長度、寬度、數量、形狀、尖滅情況。
2.充填程度及充填物。
3.地下水活動的痕跡,繪製裂隙攻瑰圖等。
4.選擇有代表性的地段,並按公式計算岩石的線(麵)裂隙率。
5.測定麵積。
第20條 開采受地下水威脅的煤層所揭露斷層,在其出水或有出水征兆時,應記明斷層的位置,確定其坐標、標高,並觀測以下內容:
1.斷層的產狀及落差。
2.斷層帶的寬度及其力學性質。
3.斷層兩盤含水層的岩性、厚度、破碎程度、頂底板承受的水頭壓力。
4.斷層帶充填物的膠結程度,判斷其含水性、導水性及隔水性。
5.出水情況、出水方式和出水部位,測定其出水量,並觀測變化趨勢。
6.水的物理性質(溫度、顏色、氣味等),並取樣進行全03manbetx ,必要時進行環境同位素比值的測定。
第21條 對於井下揭露出的出水或有出水征兆的小型褶曲構造,其觀測內容如下:
1.褶曲的產狀及力學性質,記錄觀測點位置,確定其坐標、標高。
2.裂隙的產狀、發育程度及充填情況。
3.出水狀況、出水方式和出水部位,測定水量,觀測變化趨勢。
4.水的物理性質(溫度、顏色、氣味等),並取樣進行全03manbetx ,必要時應測定環境同位素比值。
第22條 井下揭露或探到陷落柱時,應進行下列觀測:
1.陷落柱的位置(坐標及標高),盡量圈定其範圍。
2.詳細觀察陷落柱內充填物的岩性、膠結程度等。
3.湧水的陷落柱要測定湧水量,並要取水樣做水質全分析。
4.必要時要取樣進行特殊項目分析,以判斷湧水水源。
5.用鑽孔探到陷落柱時,要作出鑽孔柱狀圖或剖麵圖。孔內如有出水現象,則要測定水量、水壓、水溫等。
第23條 井下突、湧、淋、滴、滲水點的觀測內容如下:
1.出水時間(年、月、日、時、分)。
2.出水地點以巷道最近的導線點控製其位置,以便算出準確的坐標、標高,並填繪在采掘工程圖和充水性圖上。
3.出水層位、厚度、岩性,喀斯特裂隙發育情況,出水形式、出水點頂底板圍岩壓力顯現變化情況。
4.出水點水的顏色、溫度、透明度、口感、氣味等物理性質,並取樣進行水質分析。
5.周圍出水點和觀測孔的水量、水位(水壓)變化情況,判斷出水水源及影響範圍。
第24條 井下新揭露的出水點,在湧水量尚未穩定或尚未掌握其變化規律前,連同其它有關的水文點應每天觀測一次。對潰入性的突水點,1—2小時觀測一次,以後可適當延長觀測的間隔時間,湧水量穩定後,按正常要求進行觀測。
第25條 對井下水文鑽孔進行水量、水位、水壓觀測的方法和要求,與地麵水文鑽孔基本相同,但應注意:
1.測壓用的壓力表要校驗合格,反應靈敏,最好用專用的高精度壓力表或高精度壓力傳感器進行觀測,並根據孔口標高及時換算出水位標高。
2.井下水文鑽孔在鑽進過程中,應記錄初見湧水的孔深、水量、水位(壓)等,且每進尺5—10米或按設計要求測定水量、水壓或水位。發現水量突變時,應停鑽測算孔深和進行水量、水位觀測,以了解相對隔水層的滲透性。
(三)小煤礦、老窯及老空積水區的水文地質觀測
第26條 小煤礦、老窯、老空積水區的觀測要求:
1.對小煤礦、老窯、老空積水區的觀測,必須安排兩人,嚴禁單人進行觀測。
2.進入通風不良的巷道,要有瓦斯檢查員進行現場檢查,嚴禁進入空頂巷道觀測水情。
3.必要時應取水樣,並作全分析。
第27條 對於礦(井)區範圍內的小煤礦,應及時調查以下情況:
1.井口坐標、標高。
2.井深和到達煤岩層位。
3.小煤礦的開采範圍、充水特征,出水點、老空充水區、充水巷道的位置。
4.開采的上下限、湧水量及排水設施等情況。
第28條 當井田及其鄰近範圍內有小窯時,應調查了解因小窯開采而引起的危害礦井的可能的充水因素(如小窯采掘礦井防(隔)水煤柱、越界向礦井掘進貫通、小窯向礦井排放水、報廢小窯井口未做封填處理等)。
第29條 汛期或暴雨後要配合有關部門及時觀測地麵陷落、幹裂、喀斯特塌陷,特別是向井下充水的情況。
第30條 小煤礦開采結束後,要收集報廢井筒的封閉日期、封填材料及深度等資料。
(四)放水試驗與連通試驗中的觀測
第31條 放水試驗中井上下觀測點的水位、水壓、水量的觀測,要嚴格按照設計所規定的時間和經過校測的量具、儀表進行操作。
第32條 放水試驗前的準備工作:
1.檢查地麵觀測孔,其內的淤積物必須低於觀測層底麵,導水應暢通,否則要注水衝洗或用液體二氧化碳洗井,直到井下測壓孔為止。
2.檢校觀測水位、水壓、水量的儀表器具,使之符合精度及安裝要求。
3.備齊原始記錄表:
1)地麵鑽孔觀測記錄表,內容包括孔號、孔口標高、觀測時間(年、月、日、時、分)水麵埋深、水位標高、觀測者、水位變幅、累計降深等。
2)井下鑽孔水壓.、水量觀測記錄表,內容包括堪號(注明規格尺寸),觀測時間(年、月、日、時、分)、水頭高、水量、觀測者和備注。
第33條 放水試驗期間的井上、下水動態觀測,必須按設計規定的時間同步進行。
第34條 放水試驗中的水位恢複觀測,放水試驗結束時要按設計規定的時間和次序關閉水門,觀測其水位、水壓直至穩定。
第35條 放水試驗開始前,必須按設計規定進行觀測孔水位、出水點水量、相關井巷湧水量背景值等的觀測。放水開始後,應每天填繪水位、水量曆時曲線圖等。
第36條 連通試驗必須有試驗設計,建立簡易試驗室,配備化驗人員,以便及時測定示蹤劑的含量。示蹤劑的選擇和用量的確定,既要考慮連通試驗的需要,又不能對地質產生有害的影響,且必須按照設計所規定的方法、時間和地點進行。
第37條 對連通試驗的準備.投放和接收監測工作的要求:
1.投放示蹤劑前的準備:
1)投放示蹤劑前,必須采取投放點.接收點以及溶解示蹤劑用水的水樣,進行本底值測定。
2)投放方法和投放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溶解示蹤劑的容器或設備必須進行清洗預防汙染。
3)采用比色法時,要提前調配不同濃度的標準溶液,並分別裝入比色管待用。用光度計及檢測儀時,要事先檢測儀表並測定本底值。
4)取水容器每次取樣前均應洗刷清潔,並用蒸館水刷洗幹淨後待用,嚴防汙染。
5)試驗前應備齊取樣用的容器,標簽及檢測用記錄紙和計算紙。
2.投放示蹤劑的要求:
1)根據投放方法選擇投放容器,先加入一定量的清水,後按規定量加入示蹤劑。如采用染色劑,則需加入一定量的促溶劑,隨加隨攪動,直到全部溶化。
2)向鑽孔內投放試劑溶液時,必須用導管下到受試含水層段的設計深度,確保試劑準確送至設計層位。
3)向孔內注入示蹤液前,要預先用清水衝洗鑽孔;向孔內投放示蹤液時,必須下入投注溶液管以便準確送至設計層位;然後向孔內注清水,抬高水頭,促使示蹤劑全部進入試驗層。
3.接收示劑:
1)設專人在接收點值班,按設計規定時間取樣,取樣前需用接收點的水刷洗容器三次後方可取樣。
2)每取一個樣後,應封嚴容器,及時填寫標簽。水樣標簽的內容包括取樣編號、取樣地點、取樣時間(月、日、時、分)、化驗項目及要求、取樣人。
3)必須及時依據各接收點的水樣檢測結果,填製曆時曲線圖、表(填全絕對值),分析示蹤效果。
(五)原始記錄及資料成果整理
第38條 必須使用專用的記錄本填寫水文地質觀測試驗記錄,並分頁編碼,附必要的草圖, 寫明觀測地點、日期、觀測者姓名、使用儀器及編號。
第39條 必須同時記錄影響觀測試驗資料精度、質量的各種因素和主要原因,供分析資料時參考。
第40條 每項測試所用記錄本要按時間順序進行編號,注明目錄索引後,存檔保存。
第41條 測試資料應在當天進行計算整理,並將計算結果和計算公式填寫在專用台帳上。 原始資料的計算,必須由兩人對算複核,發現問題要及時核實或補測。彙總表要經技術負責人審核。
第42條 必須使用鋼筆填寫,影響精度的各種因素也應同時填寫在備注欄內。
第43條 每一種成果表或台帳填寫後必須進行校對,並需經技術負責人簽字。
第44條 各礦礦井水文地質測試台帳應按標準化規定的內容填寫。
第45條 噴水鑽孔水量觀測方法隻適用於井上、下自流鑽孔(由於噴水高度不易準確測量,故精度較差)。其方法是用量尺測出水頭上噴高度(h)、套管內徑d(毫米)後,計算其湧水量。
第46條 水壓觀測應根據水頭壓力的大小和觀測條件,選用水頭測量方法、壓力表法等。
1.用壓力表觀測水壓時,應將壓力表擰緊在測壓管上,不得漏水,壓力估至0.01兆帕。
2.用壓力表觀測水位時,其方法步驟依次為:
1)選用適當量程。
2)檢查工作電壓,不得低於1.32伏。
3)將傳感器接在測壓管上,插頭插入“輸入”插座,調零。
4)開測壓管閥門,待數字穩定後讀數,如為高精度壓力計,應讀至98.0帕。
5)關閉閘門,關機拆除傳感器。
6)審核原始記錄,並填寫台帳、繪製圖紙,發現資料錯誤時應重新觀測。
(六)水樣采取
第47條 應根據水樣采取的目的和要求,選擇水質分析的項目,如簡分析、全分析、特殊項目分析等。各類水樣采取的重量要求為:
1.簡分析樣1—1.5升。
2.全分析樣2.5—3升。
3.細菌檢驗樣0.5升。
4.特殊分析樣 視化驗項目要求確定。
第48條 細菌檢驗樣一般由衛生部門人員配合,並提前與檢測單位預約送檢時間。取樣容器事先必須經過消毒滅菌處理,取樣後立即嚴密封口,送往檢測單位。檢測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檢測完畢。
第49條 由孔口管接取水樣時,需稍離孔口管接灌。從地表水體取樣時,容器必須在水麵以下采集。
第50條 長期觀測孔如需取水樣,應先進行抽水,抽水的體積應大於孔(井)中水柱體積的1.5—2倍,然後在出水口中心處灌取水樣。也可用取水器下入所需含水層一定深度取樣。
第51條 做侵蝕性二氧化碳分析的水樣,其數量為0.5升,采取後應立即加入3—5克碳酸鈣粉末。
第52條 對含有機物的水樣,為控製脫硫作用,取樣時必須在每升水中加入1毫升三氯甲燒(CHCL3)或甲苯(C6H5CH3)。
第53條 如需采取特殊水樣,應與化驗單位聯係,並按其要求采取。
第54條 采取水樣時,應在現場初步鑒定水的顏色、氣昧、透明度、水溫等物理性質。取樣後立即封閉裝好,並填貼標簽,送樣前應登記送樣序號。
第55條 抽水試驗中的水文地質觀測,按《煤炭資源地質勘探抽水試驗01manbetx 》的要求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