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口檢身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適用範圍
第1條 本01manbetx 01manbetx 適用於井口檢身工。
第2條 井口檢身工應完成以下工作:入井人員的檢身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必須通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4條 檢身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了解火工品的運送常識。
3.掌握《煤礦安全01manbetx 》對入井人員的有關規定。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上崗時要帶齊並使用礦井規定佩帶的儀器(如飲酒檢測器、金屬探測器等)。
第6條 檢身工要嚴守職責、嚴格檢身。
第7條 按照《煤礦安全01manbetx 》對入井人員的有關規定,入井人員攜帶的物品、工具、配備符合要求。
第8條 禁止在距井口20m範圍內抽煙和使用明火裝置。
四.正常操作
第9條 操作期間要嚴格按檢身要求操作。
第10條 要求對入井人員依次進行檢身。
第11條 檢身應首先對入井人員所必須佩帶的儀器、裝備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改正。
第12條 對可能攜帶的違禁品進行仔細檢查,發現問題要求立即改正,並進行彙報。
第13條 隨時檢查距井口20m範圍內吸煙和用明火的情況,發現問題,立即製止。
第14條 發現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準入井,並向安全部門彙報,作出處理(入井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礦燈和自救器,嚴禁攜帶煙草、點火物品、穿著化纖衣服,嚴禁攜帶無措施的噴燈、焊機入井,飲酒者不得入井)。
第15條 發現升井人員盜竊財產和炸藥雷管者,要立即彙報礦保衛部門和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第16條 外單位入井人員必須要有礦派專人帶領,並遵守有關規定。
第17條 遇到緊急情況,必須及時彙報,采取應急措施。
第18條 查出無證人員(未經過入井培訓)不得入井。
第19條 對帶班領導提前出井或隻簽字不下井現象進行登記後及時報調度室。
五.收尾工作
第20條 不得脫崗,必須現場交接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