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防治技術管理製度
(一)為加強煤礦地質災害防治技術管理工作,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2016)第 22 條“煤礦企業應當設立地質測量部門,配備所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及時編繪反映煤礦實際的地質資料和圖件,建立健全礦井地測工作規章製度”以及《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中地質災害與測量專業“製度建設”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總工程師具體負責煤礦地質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技術管理,煤礦地測部門是地質災害防治的技術管理部門,地測部門配備滿足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煤礦地質工作應當堅持“綜合勘查、科學03manbetx 、預測預報、保障安全”的原則,嚴格按照現行的01manbetx 、規範、規定執行。
(四)煤礦地測部門每年、季、月必須根據生產建設需要編製地質工作計劃,認真組織實施。
(五)基建礦井、露天煤礦移交生產前,必須編製建井地質報告,生產礦井應當每5年修編礦井地質報告,並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審定。地測部門應與防突機構、通風管理部門共同編製煤礦瓦斯地質圖。
(六)凡礦井、水平、采區等地質補勘工程均需編製方案設計,按規定報批。工程完成後提交成果資料.圖紙和技術總結,組織有關人員鑒定驗收,不符合要求的必須返工。
(七)地測部門與設計、技術、生產等部門應互相協作,互相配合,互相監督。有業務聯係時, 必須通過委托書、業務聯係書、會議等方式進行。
(八)煤礦邊界變動,應按規定留設井田邊界永久煤柱,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九)煤礦地質工作應完成以下基本任務:
1.研究煤礦地層、地質構造、煤層及煤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和其他開采地質條件(如瓦斯、煤層“兩性”、地溫等)等地質特征及其變化規律,開展地質類型劃分。
2.查明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各種隱蔽致災地質因素,做好相應的預測預報工作。
3.進行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地質觀測、資料編錄和綜合03manbetx ,提供煤礦建設和生產各個階段所需要的地質資料,解決煤礦安全生產中的各種地質問題。
4.估算和核實煤礦煤炭資源儲量以及煤礦瓦斯(煤層氣)資源儲量,掌握資源儲量動態,為合理安排生產提供可靠依據。
5.調查、研究煤礦含煤地層中共 ( 伴 ) 生礦產的賦存情況和開采利用價值。
(十)生產中遇重大地質構造時,地測部門應立即組織地質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會審,上井後根據觀測及調查資料綜合03manbetx ,及時編製相關圖件,研究處理意見。
(十一)在工作麵回采或者掘進前應采用物探技術手段對工作麵範圍內的老窯采空區、陷落柱、斷層帶等進行探查,盡量查明地質構造情況,以便采取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十二)掘進和回采前,應當編製地質說明書,掌握地質構造、陷落柱、煤層及其頂底板岩性、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受水威脅區、技術邊界、采空區、地質鑽孔等情況。
(十三)應當按照《煤礦地質工作規定》有針對性地編製相關地質報告、圖件和台賬。報告、圖件和台賬都應數字化、信息化,內容真實可靠,每年對相關內容進行補充完善。
(十四)煤礦地質類型每5年應重新確定,水文地質類型每3年應重新確定。當煤礦發生影響地質類型劃分的突水和煤與瓦斯突出等地質條件變化時,應在1年內重新進行地質類型劃分。煤礦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由總工程師組織審定。
(十五)煤礦應每3年至少組織或安排地質專業技術人員參加1次繼續教育或業務培訓。
(十六)煤礦應積極采用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和新裝備,認真開展煤礦地質研究,不斷提高煤礦地質工作的技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