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施維護和保養製度
消防設施維護和保養製度
(一)為加強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通風專業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項管理製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礦通風、瓦斯防治、綜合防塵、防滅火和安全監控等專業管理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消防設施器材維護實行定期維護保養製度,具體由通風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各部門發現消防設施器材出現的問題要及時報告,維修不及時或管理不當將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三)消防設施器材日常管理實行部門歸口管理,各部門對本責任區內的消防設施器材的完好有效情況負責,確定專人具體負責。
(四)消防設施器材應每月進行一次維護保養,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功能檢測,確保其正常使用。
(五)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無損。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管理、維護消防設施、器材。
(六)消防設施器材實行專人或定人管理製度。滅火器保養做到無灰塵、噴嘴通,位置擺放符合規定,壓力值正常,四周無其它物品堆放。對消防設施.器材應進行登記,建立維護、管理檔案,記明消防設施、器材的類型、數量、部位、檢修或充裝記錄和維護管理責任人。
(七)發現消防器材有損壞丟失等問題,及時報告並查清原因後進行維修和更換。
(八)消防設施器材嚴禁挪作他用,對擅自挪作他用保管不力的,要給予處理。滅火器材的設置位置要保證方便可取,嚴禁隨便改變位置。
(九)凡使用過和失效不能使用的滅火器,必須委托維修單位進行檢查,更換已損件和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落實滅火器報廢製度,超過使用期限的滅火器予以強製報廢,重新選配新滅火器。建立滅火器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十)每兩年對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全麵進行檢查,修補缺損和防腐處理;每年對水源的供水能力進行一次測定;每季度對報警閥進行一次放水試驗,對管道控製閥進行一次檢修;每兩個月利用末端試水裝置對水流指示器進行試驗;每月對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氣壓給水設備的水位和壓力進行一次全麵檢查;消防水泵每月啟動運轉一次並模擬自動控製啟動運轉一次;電磁閥每月檢查一次並作啟動實驗;每月對全部噴頭進行一次外觀檢查;室外消火栓、室內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每月進行一次檢查。
(十一)各單位負責對所轄範圍內的室內消火拴、室外消火栓係統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麵檢查,檢查要求為:
1.室內消火拴箱應經常保持清潔、幹燥,防止鏽蝕.碰傷和其它損壞。
2.消火拴和消防卷盤供水閘閥不應有滲漏現象。
3.消防水槍、水帶、消防卷盤及全部附件應齊全良好,卷盤轉動靈活。
4.報警按鈕、指示燈及控製線路功能正常,無故障。
5.消火拴箱及箱內配裝的消防部件的外觀無破損、塗層無脫落,箱門玻璃完好無缺。
6.消火拴、供水閥門及消防卷盤等所有轉動部位應定期加注潤滑油。
(十二)滅火器維護管理要求:
1.滅火器應保持銘牌完整清晰,保險銷和鉛封完好,應避免日光曝曬、強輻射熱等環境影響。
2.滅火器應放置在不影響疏散.便於取用的指定部位,擺放穩固,不應被挪作它用.埋壓或將滅火器箱鎖閉。
(十三)消火栓維護管理要求:
1.消火栓不應被遮擋、圈占、埋壓。
2.消火栓應有明顯標識。
3.消火栓箱不應上鎖。
4.消火栓箱內配器材應配置齊全,係統應保持正常工作狀態。
(十四)地麵消防水池、井上下消防管路、消防水袋等其他消防設施應當每天安排專人進行巡回檢查和維護保養。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