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製度
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製度
(一)為確保勞動者知悉勞動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以及可能造成的健康損害,以便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避免或減輕健康損害,根據《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第八條對職業病危害防治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
1.煤礦應在產生或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材料(產品)包裝、貯存場所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
2.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應當在工作場所入口處及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或設備附近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
1)在采煤工作麵及采煤工作麵回風巷、掘進工作麵、轉載點、地麵煤場等產生粉塵的工作場所設置“注意防塵”、“戴防塵口罩”、“注意通風”等警示標識。
2)井工煤礦主要通風機、空氣壓縮機、局部通風機、采煤機、掘進機、風動鑿岩機、破碎機、主水泵等產生噪聲的工作場所設置“噪聲有害”、“戴護耳器”等警示標識。
1)在炮采工作麵、炮掘工作麵等產生手傳振動的工作場所設置“振動有害”、“使用設備時必須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標識。
3.警示標識采用反光材料製作。
4.每旬由職業健康科對警示標識進行檢查,發現有破損、變形、變色、圖形符號脫落、亮度老化等影響使用的問題,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三)職業病危害告知
1.煤礦通過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公告、培訓等多種方式進行告知,使勞動者知曉工作場所產生或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防護措施、對健康的影響以及健康檢查結果等。
2.煤礦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在勞動合同中告知工作過程可能產生的粉塵、噪聲等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崗位津貼、工傷保險等)等內容。格式合同文本內容不完善的,應以合同附件形式簽署職業病危害告知書。
3.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煤礦應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4.煤礦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使勞動者知悉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掌握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製度、01manbetx 01manbetx 、應急救援措施、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維護方法及相關警示標識的含義,經書麵和實際操作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5.煤礦應在煤礦辦公區和行人井井口設置公告欄,公布煤礦職業病防治的規章製度等內容。設置在煤礦辦公區的公告欄,主要公布煤礦的職業健康管理製度和01manbetx 01manbetx 等;設置在行人井井口的公告欄,主要公布存在的粉塵、噪聲、有毒有害氣體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崗位、健康危害、接觸限值、應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場所存在的粉塵、噪聲、有毒有害氣體等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檢測日期、檢測機構名稱等。
6.煤礦應按照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書麵告知勞動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