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資源稅法實施在即 地方版稅率密集敲定
新華社北京8月12日電(記者孫韶華)作為我國首部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將於9月1日正式實施。近日,包括廣東、山西、青海等多地地方人大常委會會議明確了當地資源稅稅目稅率、計征方式和優惠政策具體辦法,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同步施行。
資源稅是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經表決,通過了資源稅法。業內指出,資源稅法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完善地方稅體係的重要舉措,是綠色稅製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保持現行資源稅製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有利於更好地運用稅收手段促進資源節約利用、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和現行的資源稅相比,資源稅法調整了具體稅率確定的權限。資源稅法繼續采用固定稅率和幅度稅率兩類稅率,對實行幅度稅率的資源,按照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明確其具體適用稅率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
從各地明確的地方版稅目的稅率來看,各地充分考慮並結合了本地的實際情況。
例如,廣東省充分考慮本地資源稟賦情況和企業承受能力,以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環境保護為導向,確定了該省應稅資源的具體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和減征免征具體辦法。對2016年廣東實施資源稅改革時已設定稅率的29個稅目,適用稅率原則上直接平移,個別稅目稅率適當調整;新設的126個稅目稅率原則上原礦按照資源稅法規定幅度稅率上下限的中值確定,選礦稅率按照原礦稅率一定比率折算確定。計征方式上,以從價計征為主,僅地熱、礦泉水、其他粘土實行從量計征。同時,為鼓勵企業保護環境,促進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製定了關於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開采的稅收優惠政策。
青海將本省開發利用的64個礦種歸並列舉為54個稅目。大部分稅目稅率平移2016年資源稅改革時確定的稅率標準,鈉鹽、鋰鹽、地熱等個別稅目稅率適當調低,同時還出台了優惠政策。根據實際,明確地熱、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實行從量計征,礦泉水、天然鹵水實行從價計征。
在征管層麵的準備也在緊鑼密鼓推進。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起草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稅征管若幹問題的公告(征求意見稿)》,於7月9日至8月7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告明確了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扣減方法、納稅人享受資源稅優惠政策的辦理方式。納稅人享受資源稅優惠政策,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員蔣震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根據資源稅法的規定,地方在稅製基本要素中央統一製定前提下,對部分稅製要素如幅度稅率、稅收優惠等有決定權。這就需要各地根據產業結構、資源特點、資源價值特性、生態環境保護等考慮,因地製宜,製定適合地方發展的細則,並根據資源使用情況做出調整,發揮資源稅在各地的調節作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