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曙光船窩煤業有限公司“7.7”一般機電事故調查報告
2020年7月7日14時10分許,山西曙光船窩煤業有限公司(簡稱船窩煤業)井下203軌道上山巷發生一起機電02manbetx.com ,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25.1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2020年7月9日,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臨汾監察分局組織河津市人民政府、公安局、總工會、應急管理局、能源局成立了02manbetx.com 調查組,並邀請河津市監察委員會參加,對02manbetx.com 展開調查。事故調查組下設技術組、管理組、綜合組。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技術認定及綜合03manbetx ,查清了事故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製定了防範和整改措施,現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概況
(一)山西曙光煤焦集團有限公司
山西曙光煤焦集團有限公司組建於2002年6月,是一家集采煤、洗煤、煉焦、發電、建材、公路運輸、鐵路發運為一體的煤炭綜合利用民營企業。集團注冊資本2.18億元,資產總額22億元。集團公司下設四個子公司:山西曙光船窩煤業有限公司、山西曙光電力有限公司、山西曙光建材有限公司、山西曙光運輸有限公司。
集團公司設置股東會、黨委、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總部設5個職能部室。現有職工2000人,其中黨員58人。集團公司不設生產管理機構,僅對各子公司行政人事、產量、質量、工藝、消耗等指標進行考核,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由各子公司負責。
(二)船窩煤業
山西曙光船窩煤業有限公司是山西曙光煤焦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2009年9月28日,經晉煤重組辦發[2009]46號文件批複為兼並重組整合礦井,批準開采2#、10#煤層,井田麵積12.8439km2。礦井核定生產能力120萬噸/年,設計可采儲量3869萬噸,服務年限23年,其中2#煤層服務年限5年、10#煤層服務年限18年。原集團公司下屬山西曙光誠信焦化有限公司於2017年9月並入船窩煤業。公司共有職工1229人(煤礦742人),資產總額12.09億元(煤礦6.88億元)。
1.礦井基本情況
船窩煤業礦井采用斜井開拓。通風方式為中央分列式,通風方法為機械抽出式。供電係統實現了雙回路供電。礦井瓦斯等級為高瓦斯,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2019年度進行瓦斯等級測定,測定結果絕對瓦斯湧出量為16.80m3/min、相對瓦斯湧出量為6.85m3/t;回采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為7.86m3/min、相對瓦斯湧出量為3.34m3/t。煤層自燃傾向性為Ⅱ級自燃煤層。安全監控係統完善,運行正常。
2.礦井主要係統
(1)開拓開采
礦井現開采2#煤層,煤層平均厚度為5.85m。目前布置一個綜采工作麵、一個準備工作麵,即201采區的20105綜采工作麵,202采區的20201準備工作麵(設備尚未安裝);202采區兩個掘進工作麵,即20202運順順槽、202安全措施巷;203采區兩個開拓掘進工作麵,即203軌道上山、203運輸上山。礦井共有3個井筒,即主斜井、副斜井、回風立井。主斜井:斜長786m,傾角13.5°,主要承擔原煤提升、行人任務,兼做進風井和安全出口。副斜井:斜長532m,傾角23°,主要承擔材料提升任務,兼做進風井和安全出口。回風立井:垂深185m,承擔回風任務,兼做安全出口。
(2)通風
通風方式采用中央分列式,通風方法為機械抽出式。
(3)排水
礦健全了防治水管理機構,成立了防治水工作領導組,設立了地測防治水科,配備了2名水文地質專業技術人員,組建了21人(其中隊長1名、技術員1名、探放水工19名)的專職探放水隊伍。配備1台YCS1024礦用本安型瞬變電磁儀,5台ZYW-2000礦用隔爆型液壓鑽機。
礦井采用二級排水係統,采區水倉容量為618m3。在井底車場建有容量為1561m3的中央水倉。中央水泵房配置了3台DF280-43×6型多級泵,一用一備一檢修。
(4)供電
①地麵供電
礦井建設一座35KV變電站,主變壓器選用2台SZ11-10000/35雙繞組變壓器,容量為10000KVA,1用1備。礦井為雙回路供電,一回35 KV電源引自河津石廟梁110KV站35KV母線段;另一回35KV電源引自下化35KV變電站35KV母線段。
②井下供電
井下雙電源分別取自地麵變電所10KV不同母線側,通過兩條高壓電纜(MYJV22-3×150mm2)沿副斜井電纜橋架敷設至中央變電所。中央變電所以10KV分別向201、202采區變電所供電。
(5)提升、運輸
主斜井安裝1部DTL100/32/1×400型帶式輸送機,電機功率400KW,帶寬為1m,擔負原煤提升任務;安裝一部RJY45-35/1400(A)型架空乘人裝置,電機功率45KW,擔負人員上、下井運輸任務。副斜井安裝1台2JK-2.5型提升機,牽引礦車運輸,擔負礦井輔助提升任務。主、副斜井提升係統各種安全保護裝置齊全。
(6)安全避險
礦井配備了安全監測監控、人員定位係統、通訊聯絡、壓風自救、供水施救、緊急避險等六大安全避險係統,目前各係統運行可靠平穩。
①安全監測監控
安裝1套常州天地KJ95X型煤礦安全生產監控係統,係統由地麵中心站、地麵及井下分站、不間斷電源、瓦斯斷電控製器以及各類傳感器、信號電纜等組成。
②人員定位
安裝1套常州天地KJ69J型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係統,設有17台人員定位分站及電源,在主副斜井口、主副斜井底、回風立井井口及井下施工巷道等處設置讀卡器,共設置讀卡器62台。
③通訊聯絡
安裝1套常州天地KTJ4H型礦用調度通信係統,實現井下通信網絡全覆蓋。安裝1套常州天地 KXT23型礦用語音廣播係統,井下設有播放音響。安裝1套常州天地KT28C型礦用無線通訊係統,采用TD-CDMA信號傳輸,井下安裝18台礦用本安型廣播分站,22台無線基站,實現礦用無線通訊。
④壓風自救
礦井建設了地麵空壓機房,安裝3台BLT-350A/8型空氣壓縮機,1台使用,2台備用。大巷及順槽巷道中每隔100m設置一組三通及閥門。主副斜井、主要進回風巷、采掘工作麵、車場等重要場所安裝了ZYJ型壓風自救裝置。
⑤供水施救
礦井供水施救(ZYJ型)係統水源引自高山水池,管道沿主、副斜井引入井下,送至采掘工作麵及所有工作地點。在運輸巷道中每隔50m設有1組供水三通閥門,其它巷道每隔100m設有1組供水三通閥門。主副斜井、主要進回風巷、采掘工作麵、車場等重要場所安裝了供水施救裝置。
⑥緊急避險
井下建有三個避難硐室,在副斜井井底車場附近建有一座可容納80人的永久避難硐室;在201采區的2#運輸下山與2#軌道下山之間建有一座可容納80人的201采區避難硐室;在202采區的采區集中軌道大巷與采區集中運輸大巷之間建有一座可容納80人的202采區避難硐室。
3.安全管理機構
船窩煤業設礦長、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通風副礦長6名礦級領導,設生產、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6名副總工程師,設調度室、安全科、生產技術科、機電科、通防科、地測防治水科、設備材料科、財務科、辦公室等職能部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操作人員按規定配備齊全。
(三)礦井證照
船窩煤業各類證照齊全有效,采礦許可證證號:C1400002009111230042947,有效期自2012年8月29日至2032年8月29日。安全生產許可證證號:(晉)MK安許證字[2018]X187Y1B1,有效期自2018年9月5日至2021年9月4日。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140000563590032E,有效期自2018年8月27日至2040年11月11日。
二、事故地點概況及設備安裝有關規定
(一)事故地點概況
事故地點位於井下203軌道上山開口處,203軌道上山共掘進12m,巷道為矩形斷麵,斷麵麵積16.66㎡,寬4.9m,高3.4m,巷道采用錨網支護。
203軌道上山使用1台三一重型設備有限公司生產的EBZ160型綜掘機掘進,準備安裝1部山東礦機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SGB620/40T刮板輸送機進行掘進初期的原煤運輸,原煤通過刮板輸送機運至帶式輸送機(山東淄博魯航電動滾筒廠生產,長度85m,帶寬0.8m),再通過202采區集中運輸係統運至地麵。
(二)設備安裝有關規定
船窩煤業《203采區軌道上山掘進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中40T刮板輸送機安裝、運行、拆除安全管理2.2條:“40T刮板運輸機最重的部位為機頭,約1800kg,在安裝時采用2台5噸的手拉葫蘆進行起吊作業”。
《203采區軌道上山掘進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第十一節《井下起吊設備重物操作01manbetx 01manbetx 》第三條:“設備部件起吊前及起吊過程中,嚴禁人員站在起吊位置正、斜下方。在起吊點附近5m以內不許有其他閑雜人員”。
三、事故發生前安全檢查情況
2020年1月1日至7月7日,船窩煤業自檢18次,查出一般隱患108條,已全部整改完畢;河津市應急管理局檢查13次,查出一般隱患160條,已全部整改完畢。
四、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評估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0年7月7日,早班6時20分開班前會,掘進隊副隊長周瑞安排班長高存珍、掘進司機邸換軍及支護工周林忠、宋誌剛、呂寶慶、張拴珍、宋李峰、張兵芳共8人到井下203軌道上山開口處延伸皮帶和安裝刮板輸送機。8時10分左右,8人先後到達作業地點。作業地點現場情況為:刮板輸送機機頭已運至安裝地點附近,皮帶機尾沒有拉到位;綜掘機後支撐和鏟板放下,綜掘機履帶被撐了起來,同時夜班使用綜掘機、滑輪、鋼絲繩拉皮帶的方式依然保持著。8人就繼續沿用夜班拉皮帶的方式開始延伸皮帶,皮帶延伸完成之後,開始安裝刮板輸送機機頭。
高存珍把滑輪掛到了起吊錨索上,接著指揮綜掘機司機邸換軍操作綜掘機,呂寶慶在綜掘機旁邊觀察履帶上的鋼絲繩。邸換軍操作綜掘機,綜掘機履帶向前轉動,通過鋼絲繩的牽引將刮板輸送機機頭吊起。第一次把刮板輸送機機頭起吊到距底板約1.5m時,除邸換軍、呂寶慶外的其餘6人開始在刮板輸送機機頭下方打木垛,木垛打完之後將刮板輸送機機頭落到木垛上。由於刮板輸送機機頭方向與巷道掘進方向不一致,邸換軍再次操作,將刮板輸送機機頭吊起,刮板輸送機機頭前高後低,尾部一直拖在地上,無法調整方向。邸換軍繼續操作綜掘機將刮板輸送機機頭提升至離底板約1.8m時,高存珍等6人手推刮板輸送機調整角度。在調整過程中,綜掘機履帶上固定鋼絲繩的銷子脫落,導致刮板輸送機機頭失去拉力突然落下,張兵芳躲閃不及,頭部被刮板輸送機機頭壓在木垛上。
事發後,眾人找來皮帶縱梁鋼管、鑽杆,以木垛為支點,從一側撬起刮板輸送機機頭,邸換軍從腰部抱著張兵芳,將其從刮板輸送機機頭下方拉出。人員救出後,平放至地上,張兵芳頭部被壓變形、滲血,眼珠突出眼眶。救援過程中班長高存珍開始向隊部彙報,但是掘進隊辦公室電話無人接聽,於是安排邸換軍、呂寶慶找尋其他電話再次彙報,邸換軍、呂寶慶走到距事故地點最近的電話彙報還是無人接聽,於是決定升井彙報。宋李峰、張拴珍由於害怕先後離開事故地點升井。14時20分左右掘進隊副隊長周瑞打電話詢問現場工作進度,班長高存珍向周瑞彙報井下出事了。周瑞立即向生產副礦長馬正平彙報。馬正平安排調度室副主任劉洪良迅速向相關部門和領導彙報,隨後便同周瑞入井查看情況。礦長朱利軍接到彙報後立即通知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安排井下人員前往事故地點進行救援,並聯係相關部門準備好單軌吊、救護車。馬正平、周瑞二人14時38分入井,15時31分到達事故現場,查看傷員情況後立即組織現場人員使用錨杆、網片製作簡易擔架將張兵芳抬出,張兵芳17時15分升井後立即被送往河津市聖濟醫院。19時50分,張兵芳經搶救無效確認死亡。
(二)事故報告情況
2020年7月7日14時10分許事故發生,16時45分,船窩煤業礦長朱利軍分別向河津市應急管理局、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臨汾監察分局進行了報告,報告時間超過規定,屬遲報。
(三)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事故發生後,未能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
五、事故現場勘查及技術03manbetx
(一)勘查路線
7月10日、12日:地麵—主斜井—10#行人通道—202采區集中運輸大巷—202采區回風聯巷—202軌道大巷—203軌道上山開口處(事發地點)。
(二)地麵勘查情況
經查證掘進隊7月7日6時20分召開早班班前會會議記錄、當班出勤表和人員定位軌跡,掘進隊當班出勤8人,其中事故發生的整個區域作業人員為8人(班組長高存珍、綜掘機司機邸換軍、周林忠、宋誌剛、宋李峰、張拴珍、呂寶慶、張兵芳),均為班前會安排的事故發生作業區域入井作業人員。
(三)井下事故現場勘查情況
7月10日、12日,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勘查,找到了事發當時作業用的滑輪、鋼絲繩(φ15.5mm)、綜掘機履帶上固定鋼絲繩用的同類型插銷。部分現場作業人員對事故發生時吊裝方式進行了模擬。
(四)事故原因03manbetx
7月10日、7月12日,事故調查組現場勘查:203軌道上山開口處刮板輸送機電機、液力耦合器、減速器三個驅動部件組裝在一起,刮板機機頭溜槽與一節過渡槽組裝在一起,全長約3.2m。驅動部整體已經與機頭溜槽連接在一起,傾斜放置在用方木搭好的木垛上,機頭(減速器端)底部距底板1.03m,機尾(電機端)位置距底板約0.7m,在刮板輸送機過渡溜槽附近左、右各擱置一節刮板輸送機中部槽(1.500×0.62×0.18m)。綜掘機右後支撐及機體上有鋼絲繩的摩擦痕跡。死者張兵芳事發時戴的安全帽(事發後被礦方收存)變形嚴重,左側橫向受壓塌陷、右側縱向受壓塌陷、帽帶及頭燈全部脫落。
根據7月7日河津聖濟醫院搶救記錄:死者張兵芳17時15分從礦井運至地麵後,意識喪失,頭顱嚴重畸形,呼吸、心率、血壓均未測及,雙側瞳孔無法觀察,頸動脈博消失,未聞及心音及呼吸音,生理反應消失。
經現場勘查、模擬、問話和03manbetx ,事故調查組認定:早班現場作業人員違章使用綜掘機履帶做牽引動力,利用鋼絲繩和滑輪進行起吊作業,在調整刮板輸送機機頭角度時,綜掘機上固定鋼絲繩和履帶的銷子脫落,致使刮板輸送機機頭失去拉力突然落下,張兵芳躲閃不及,頭部被壓在刮板輸送機機頭和木垛中間。
(五)事故時間認定
經調查,認定事故發生時間為:2020年7月7日14時10分許。
(六)事故地點認定
根據調查筆錄和技術組現場勘查分析,認定事故發生地點為:井下203軌道上山開口處。
(七)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事故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25.1 萬元。
(八)事故類別及等級
依據煤礦傷亡事故分類規定,本起事故為機電事故;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本起事故等級為一般事故。
六、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當班班長違章指揮、作業人員違章起吊刮板輸送機機頭時,鋼絲繩從綜掘機履帶連接處脫開,刮板輸送機機頭墜落,砸在張兵芳頭部,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間接原因
(1)作業人員現場安全風險辨識不足,自保互保意識差,安全觀念淡薄,是造成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安全管理人員履職不到位,作業現場監管缺失,是造成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3)安全培訓不到位,作業規程執行不力,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不到位,是造成這起事故的又一原因。
(4)河津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監管不力,是造成這起事故的另一原因。
(二)事故性質
經調查組認定,本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七、責任劃分與處理建議
(一)不再追究責任人員
1.張兵芳,男,1972年1月出生,初中學曆,群眾,掘進隊支護工,安全意識淡薄,違章作業,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其已死亡,故不予追究。
(二)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人員
2.高存珍,男,1971年12月出生,文盲,群眾,掘進隊當班班長,負責當班安全生產工作,為當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安全技術措施在現場執行不力,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給予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或其他處理人員共13人
3.吳彥兵,男,1971年4月出生,中專學曆,群眾,事故當班巡檢安全員,負責當班安全檢查工作。未按規定對事故地點安全巡檢,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建議: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撤銷其安全檢查工特種作業操作證;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其給予警告、罰款5000元。
4.蔡家智,男,1980年7月出生,大專學曆,群眾,掘進隊當班跟班副隊長,負責當班重點工程現場監督指揮工作。提前出井,未對當班重點工程現場監督指揮,對這起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建議: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撤銷其副隊長職務;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其給予警告、罰款10000元。
5.周瑞,男,1989年8月出生,中專學曆,群眾,掘進隊副隊長,負責203軌道上山掘進工作麵全麵工作。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建議: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撤銷其副隊長職務;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其給予警告、罰款10000元。
6.楊吉民,男,1989年4月出生,大專學曆,群眾,掘進隊隊長,負責全隊安全生產工作。作業規程未落實到現場,對本隊安全工作疏於管理,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建議: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撤銷其隊長職務;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其給予警告、罰款10000元。
7.賈銀博,男,1986年4月出生,大專學曆,群眾,掘進隊技術員,負責掘進隊培訓工作。規程措施貫徹不到位,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建議: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其給予警告、罰款5000元。
8.解良,男,1967年11月出生,大專學曆,群眾,生產技術科科長,負責技術措施的編製及貫徹落實工作。技術管理不到位,作業規程未落實到現場,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建議: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其給予警告、罰款5000元。
9.馬元平,男,1983年4月出生,大專學曆,群眾,安全科科長,負責礦井安全檢查、隱患排查等工作。對作業規程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不力,反“三違”力度不夠,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建議: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其給予警告、罰款5000元。
10.閆幸倩,男,1986年6月出生,本科學曆,中共黨員,地測副總工程師,負責礦井地測防治水技術工作。事故當班帶班礦領導,未按規定對重點工程、關鍵環節檢查巡視,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建議: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其給予警告、罰款10000元。
11.馬正平,男,1980年1月出生,大專學曆,群眾,生產副礦長,負責礦井生產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規定,現場管理不到位,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建議: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給予其撤職處分;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其給予警告、罰款10000元。
12.楊銀華,男,1970年9月出生,本科學曆,群眾,安全副礦長,負責礦井安全管理、培訓工作。安全管理、培訓不到位,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建議: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給予其記過處分;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其給予警告、罰款5000元。
13.朱利軍,男,1986年5月出生,本科學曆,中共黨員,礦長,負責礦井全麵工作,為礦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安全管理不到位,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對事故遲報負有直接責任。
建議: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其罰款88917元(上一年年收入的80%=111146.25×80%=88917);根據《山西省煤礦礦長安全生產考核計分辦法》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給予其記6分。
14.程誌強, 男,1989年3月出生,大專學曆,中共黨員,河津市煤礦安全監管五人小組成員,負責礦井機電專業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日常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建議: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5.趙光,男,1993年10月出生,本科學曆,群眾,河津市應急管理局駐礦專員,負責船窩煤業安全監管工作。安全監管不到位,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建議: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三)對船窩煤業實施行政處罰的建議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建議對船窩煤業處以30萬元人民幣罰款。
2.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建議暫扣船窩煤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3.事故發生後,船窩煤業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事故情況,建議根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船窩煤業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人民幣罰款。
4.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進一步強化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規定的通知》(晉政辦發〔2012〕34號)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船窩煤業實行整頓恢複機製。整頓結束後,履行複工複產驗收程序,合格後方可恢複生產。
八、防範和整改措施
(一)船窩煤業要加強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教育職工遵守安全規章製度,提高職工素質,強化安全意識,提升職工自保互保及應急處置能力。
(二)船窩煤業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訓, 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健全安全管理製度,強化現場作業管理,確保重點工程、重點環節管理到位。
(三)船窩煤業要針對連續五年內發生四起事故的教訓進行認真分析總結,在全公司開展專項整治活動,舉一反三,堅持不懈地開展反“三違”活動,夯實基礎管理工作。
(四)河津市人民政府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結合本次事故組織全市煤礦企業開展警示教育活動,進一步加強企業風險點預控和崗位風險防控管理,落實安全管理措施,切實履行政府監管職責,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防範和遏製生產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