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征求《安全生產領域失信懲戒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關於征求《安全生產領域失信懲戒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為及時有效懲戒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推動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內生機製,應急管理部調查統計司對現有安全生產領域失信懲戒名單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安全生產領域失信懲戒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10月30日。
聯係人:牛元慧,010-64464019。
傳真:010-64213613。
電子郵箱:aqcx5@139.com。
附件:《安全生產領域失信懲戒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應急管理部調查統計司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安全生產領域失信懲戒名單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社會信用體係建設的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係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製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等文件要求,及時有效懲戒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推動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內生機製,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領域失信懲戒名單(以下簡稱失信懲戒名單),根據失信行為程度分為重點關注名單和嚴重失信名單。
失信懲戒名單管理主要是指對安全生產領域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含實際控製人)(以下統稱失信主體)進行失信行為認定、懲戒、信用修複等方麵的管理。
第三條 失信懲戒名單管理實行“誰認定、誰負責”,堅持依法依規、公開透明,分級分類、動態管理。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直接監管行業的安全生產失信懲戒名單管理工作。其他行業領域需要納入安全生產領域失信懲戒名單的失信主體,可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參照本辦法進行審核、告知、異議處理、認定後,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將名單信息逐級上報。
第四條 重點關注名單由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認定,嚴重失信名單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認定。
應急管理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失信懲戒名單管理工作,彙總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報送的嚴重失信名單信息,並推送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施聯合懲戒。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省失信懲戒名單管理工作,審核認定全省嚴重失信名單,並將嚴重失信名單和重點關注名單信息報送應急管理部。
地市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失信懲戒名單管理工作,將重點關注名單和采集的擬納入嚴重失信名單信息報送上級應急管理部門。
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失信懲戒名單管理工作職責可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規定。
第五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通過日常執法、02manbetx.com 調查、舉報核查等途徑,采集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失信懲戒名單信息。上級應急管理部門發現符合本辦法規定需納入安全生產領域失信懲戒名單的,可移交至下級應急管理部門進行核實認定。
原則上對失信主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負責02manbetx.com 調查的人民政府對02manbetx.com 調查報告批複後30日內,完成審核、告知、異議處理、認定、報送等程序。
第二章 重點關注名單管理
第六條 失信主體存在下列失信行為之一的,列入重點關注名單:
(一)發生社會影響較大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02manbetx.com ,事故調查認定負主要責任的;
(二)拒絕作出書麵安全生產信用承諾,或作出安全生產信用承諾後違反承諾的;
(三)未按照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消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
(四)12個月之內累計受到安全生產領域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管指令;或不履行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決定的;
(五)需要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其他違法失信行為。
第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認定重點關注名單時,應向失信主體出具書麵認定書,認定書應明確納入重點關注名單的事由、依據、失信懲戒措施提示、納入日期、管理期限、申辯權利等事項。
失信主體在收到認定書後5個工作日內可提出異議申訴,認定部門應在收到異議申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並反饋結果。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無異議。
第八條 縣級以上的應急管理部門在法定權限範圍內,對納入重點關注名單的失信主體在管理期限內可采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執法檢查頻次;
(二)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時予以重點審查;
(三)申請政府補貼、政策支持事項、優惠政策等方麵,予以相應限製;
(四)發現有新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五)表彰獎勵活動中,不得予以表彰獎勵;
第九條 重點關注名單在省市縣三級應急管理部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並向應急管理部報送。名單信息包括失信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失信人姓名、納入日期、納入事由依據、審核認定部門。
第十條 重點關注名單的管理期限為6個月,管理期自作出認定決定書之日起計算。失信主體公開作出信用承諾,並提供已糾正失信行為的證明材料,管理期滿後自動移出。
第三章 嚴重失信名單管理
第十一條 失信主體存在下列嚴重失信行為之一的,列入嚴重失信名單: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調查認定負主要責任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產有關行政許可,或在安全生產有關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被暫扣、吊銷期間,或在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期間,仍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建設項目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未批先建或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三)提供虛假材料或以欺騙、行賄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有關行政許可的;違規轉讓、出借資質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報告、谘詢服務結果、培訓考試結果證明的;
(四)偽造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偽造、銷毀有關證據,采取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事故調查或安全監管監察的;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五)已被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6個月內未進行整改或再次發生符合本辦法第六條失信行為的;
(六)需要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十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審核嚴重失信名單時,信息采集部門應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書麵告知失信主體,告知書應明確納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事由、依據、失信懲戒措施提示、管理期限以及申辯權利等事項。
失信主體在收到告知書後5個工作日內可提出異議申訴,信息采集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並反饋結果。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無異議。異議期間不中斷認定程序。
第十三條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嚴重失信名單後,原則上7個工作日內,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或委托下級應急管理部門)向失信主體出具書麵認定書。認定書應明確納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事由、依據、失信懲戒措施提示、管理期限以及信用修複程序等事項。嚴重失信名單在省級部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並向有關部門通報。
應急管理部將嚴重失信名單信息彙總後向相關部門通報,同時在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布。
嚴重失信名單信息包括失信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失信人姓名、納入日期、納入事由、依據、審核決定部門。
第十四條 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依照《關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措施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五條 嚴重失信名單的管理期限為12個月,管理期自作出認定決定書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 失信主體應在嚴重失信名單管理期滿前一個月內向認定書出具部門提出移出申請,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後予以移出,並將移出信息報送至應急管理部。移出信息向相關部門通報,同時在國家、省級部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
移出信息包括失信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失信人姓名、移出日期、審核決定部門。
經認定部門核實,失信單位已經注銷或實際不再經營的,自作出認定決定書之日起24個月自動移出。
第十七條 失信主體在管理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管理期滿之日起延長嚴重失信名單管理期,延期一般為12個月:
(一)失信行為未糾正;
(二)再次發生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第十八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失信主體可在嚴重失信名單管理期滿前向認定單位申請提前移出:
(一)被列入名單之日起滿6個月;
(二)管理期限內,未再次發生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
(三)已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
認定單位收到失信主體提前移出申請後,應於10個工作日內核實企業整改情況,審核通過後,可移出嚴重失信名單。因發生嚴重失信行為再次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不得予以提前移出。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與同級合作部門建立信息溝通機製,及時、準確掌握相關部門對嚴重失信名單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等情況。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在相關業務係統中增加信用監管功能,查詢、使用失信懲戒名單信用信息,彙總實施懲戒情況。
第二十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建立失信懲戒名單信息管理製度機製,嚴格落實責任,依法依規開展工作。加強信用信息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泄露,加大個人隱私保護力度。對弄虛作假、隱瞞不報的,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嚴肅問責。
第二十一條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辦法,製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應急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9日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發布的《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49號)同時廢止。
應急管理部調查統計司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