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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發布《智能化示範煤礦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公告

作者:網絡 2020-11-03 16:08 來源:網絡

關於公開征求對《智能化示範煤礦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煤礦智能化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關於加快煤礦智能化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20﹞283號),規範智能化示範煤礦建設管理,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研究起草了《智能化示範煤礦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和《煤礦智能化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在2020年11月30日前,以傳真(010-68555092)或電子郵件(mtshyc@163.com)的方式,提出寶貴意見建議。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

1. 《智能化示範煤礦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docx

2. 《煤礦智能化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docx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

智能化示範煤礦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煤礦智能化建設,提升煤礦安全生產水平,規範開展智能化示範煤礦管理工作,按照《關於加快煤礦智能化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20〕283號)等,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智能化示範煤礦是指納入國家示範清單,按照建設方案實施智能化升級改造或新(改擴)建並通過驗收的示範煤礦。

第三條 智能化示範煤礦建設管理工作應按照“自願申報、內部審核、評估驗收、動態管理”的原則開展。

第四條 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全國智能化示範煤礦建設的指導協調和組織管理工作。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智能化示範煤礦的申報、驗收、監督等工作;有關中央企業負責組織本企業智能化示範煤礦的申報、建設、驗收、內部監督等工作。

第五條 鼓勵行業協會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智能化示範煤礦建設中的相關工作,發揮其在工作調研、材料整理、經驗總結、知識產權保護、成果推廣等方麵的支撐作用。

第二章 示範煤礦申報

第六條 智能化示範煤礦建設應符合國家煤炭發展戰略及規劃、煤炭產業政策等有關要求。

第七條 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公布智能化示範煤礦建設的申報原則、流程和工作要求。

第八條 申報單位編製的智能化示範煤礦建設方案應包括煤礦概況、智能化建設基礎、建設目標和任務、關鍵技術與裝備、計劃安排、資金投入等。

第九條 地方煤炭企業向所在地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提出智能化示範煤礦建設申請,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審核研究後,上報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有關中央企業對所屬智能化示範煤礦建設申報材料審核研究後,上報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第三章 示範煤礦建設名單公布

第十條 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建立煤礦智能化專家庫,範圍涵蓋行業協會、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煤炭企業等方麵專家,專業方向包括采礦、安全、地質、機電、洗選、人工智能、計算機、通信、管理等。

第十一條 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在開展智能化示範煤礦材料評估、項目建設、竣工驗收等方麵的工作中,應隨機從專家庫抽取專家,發揮其智力支持作用。

第十二條 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按照工作程序,對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和有關中央企業上報的智能化示範煤礦建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不符合建設要求的,要求其限期補充材料;對補充材料仍達不到要求的,要求地方和有關中央企業另行推薦。

第十三條 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將審核通過的智能化示範煤礦建設名單向社會公示一周,根據公示結果正式公布智能化示範煤礦建設名單。

第四章 示範煤礦驗收

第十四條 智能化示範煤礦建設單位應按照建設方案開展智能化示範煤礦建設,加強工程質量管理,科學安排建設工期,按期保質完成建設任務。

第十五條 地方智能化示範煤礦建成後,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依據驗收標準組織專家驗收,編製驗收報告並報送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中央企業所屬智能化示範煤礦建成後,由中央企業依據驗收標準組織專家驗收,編製驗收報告並報送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新建或改擴建煤礦的智能化示範驗收應在完成聯合試運轉並竣工驗收後進行。

第十六條 對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中央企業驗收通過的智能化示範煤礦,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進行抽查。

第十七條 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根據驗收和抽查情況,分批公布智能化示範煤礦名單。

第十八條 驗收通過的智能化示範煤礦享受《關於加快煤礦智能化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20〕283號)的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九條 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對技術先進、運行可靠智能化示範煤礦的開采模式、技術裝備、管理經驗等,進行推廣應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建立由中國煤炭工業協會、應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國家能源集團、中煤集團、中煤科工集團組成的工作專班,協助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智能化示範煤礦建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中央企業應在智能化示範煤礦遴選、竣工驗收、優惠政策支持方麵簡化流程、公開透明、廉潔奉公。

第二十二條 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建立定期通報製度。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中央企業應定期上報智能化示範煤礦建設進度。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對全國智能化示範煤礦建設進度情況進行梳理彙總,定期公布。對建設過程中的先進成果進行總結歸納,適時組織交流借鑒。

第二十三條 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加強對智能化示範煤礦建設的事中事後監管,督促地方和有關中央企業按期推進智能化示範煤礦建設。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煤礦智能化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

(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煤礦智能化專家庫的規範管理,明確專家的權利與義務,充分發揮專家在煤礦智能化建設中的決策支撐作用,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煤礦智能化領域專家的遴選、聘用、管理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專家的遴選聘用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專家應從行業協會、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煤炭企業等單位中選取,專業方向涵蓋采礦、安全、地質、機電、洗選、人工智能、計算機、通信、管理等。

第五條 專家遴選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奉獻意識強,無違法亂紀等行為;

(二)具有高級職稱;

(三)從事煤礦主體專業10年以上,智能化等相關專業3年以上;

(四)原則上以在職人員為主,年齡不超過65歲。

第六條 推薦專家人選經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審核後,分批次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專家的選擇和使用應在考慮專業領域和研究方向基礎上,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八條 專家應本著科學嚴謹的專業精神,參與智能化示範煤礦的評估、驗收等工作,提出客觀公正的第三方評估意見。

第九條 專家享有對煤礦智能化相關政策法規及情況的知情權,以及在谘詢、評估和驗收等環節中的建議權、表決權。

第十條 專家在開展工作中,對涉及本單位或關聯項目的,應主動回避。

第十一條專家應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開展相關工作前,應簽署廉潔承諾書。

第十二條 專家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向外界透露敏感信息及技術、商業秘密。

第十三條 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更新。根據工作進展情況,適時吸納有關專家。對違反規定的專家,即時移出專家庫;對於違法違規的,視情節輕重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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