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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黔西南州安龍縣廣隆煤礦“12·16”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調查報告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20-12-03 23:34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2019年12月16日23時10分,貴州省黔西南州安龍縣戈塘鎮廣隆煤礦(以下簡稱廣隆煤礦)21202運輸巷掘進工作麵發生一起煤與瓦斯突出02manbetx.com ,造成16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2311萬元。

02manbetx.com 發生後,國務院副總理劉鶴、國務委員王勇分別作出批示。應急部黨組書記黃明,應急部副部長、國家煤礦安監局局長黃玉治,貴州省委書記孫誌剛、貴州省人民政府省長諶貽琴、常務副省長李再勇等領導同誌分別作出了指示和要求;省長諶貽琴、副省長陶長海、郭瑞民率貴州煤礦安監局、貴州省能源局、貴州省應急廳等部門主要負責同誌、分管負責同誌立即趕到02manbetx.com 現場指導搶險救援、善後處理及02manbetx.com 調查工作。國家煤礦安監局副局長桂來保率員趕赴現場指導搶險和事故調查工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經貴州省人民政府同意,2019年12月18日,貴州煤礦安監局牽頭,會同省公安廳、省應急管理廳、省能源局、省總工會和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成立了貴州省黔西南州安龍縣廣隆煤礦“12·16”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開展全麵調查,並聘請有關專家對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進行03manbetx 鑒定。事故調查組邀請了貴州省紀委省監委參與事故調查。省紀委省監委成立了責任追究組,依規依紀依法獨立對事故進行了追責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原則,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技術鑒定,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結合責任追究組移送的責任追究調查意見,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提出了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貴州省安龍縣同煤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煤公司)概況。

2013年4月3日,同煤公司在貴州省黔西南州安龍縣注冊成立,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股東由安龍縣萬隆礦業(廣隆煤礦原上級公司)和顏克忠,辛玉平,楊秀龍,鄭建衛,辛鏵,黃洪林等6人組成。同煤公司為貴州省批準的煤礦企業兼並重組主體,證照齊全有效,所屬安龍縣廣隆煤礦等10處煤礦采礦權人均已變更為同煤公司。

2013年3月20日,同煤公司作為甲方、公司所屬煤礦作為乙方簽訂的《兼並重組內部協議書》中明確,甲乙雙方之前為滿足集團化要求成立同煤公司簽訂的《貴州省安龍縣同煤有限公司發起人協議書》《貴州省安龍縣同煤有限公司合夥合同書》《貴州省安龍縣同煤有限公司章程》《股權轉讓協議》等法律文書對乙方沒有約束力,乙方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運行模式,煤礦擁有自主經營權、使用權、收益權和煤礦轉讓權;甲方有監督乙方合法經營的權力和義務,為乙方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保障煤礦能正常生產。公司每半年向所屬煤礦收取一次管理費。

同煤公司主要管理人員及職責分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許萬平,負責公司全麵生產和管理工作;總工程師陳開典,負責公司的技術管理工作;安全副總經理付金龍,負責公司所屬煤礦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部長陳學貴,協助安全副總經理對公司所屬煤礦開展安全檢查並督促隱患整改工作;機電部長趙福平,負責公司所屬煤礦的機電運輸管理工作,以上人員均持有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公司的內設管理機構中,除安全部和機電部各配有1名部長、調度監控室配有2名監控員外,其餘機構中均未配備相應的專職人員。

(二)廣隆煤礦概況。

廣隆煤礦位於安龍縣普坪鎮科發村,為15萬噸/年生產礦井,證照齊全,營業執照企業名稱為安龍縣廣隆煤礦有限公司,事故發生時證照均在有效期間內。

廣隆煤礦由原安龍縣戈塘鎮青杠林煤礦、三岔河煤礦、西南煤礦整合而成,規模為15萬噸/年,2012年7月首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根據黔煤兼並重組辦〔2018〕13號文批複意見,同煤公司保留廣隆煤礦,配對關閉納雍縣焦硐煤礦,兼並組後擬建規模為45萬噸/年,事故發生時擬建項目開采方案設計及安全設施設計還未獲得主管部門批複同意。

2018年6月28日,甲方廣隆煤礦實際投資人張傑正和法定代表人許萬平與乙方提啟夫簽訂《安龍縣廣隆煤礦有限公司合作協議》,協議約定由乙方負責廣隆煤礦的資金投入及日常生產、安全、經營等管理,甲方按照噸煤提取管理費並監督乙方安全生產工作,協議期限為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隨後,提啟夫將廣隆煤礦井下采掘作業轉包給陸傳兵,同年9月12日提啟夫與陸傳兵簽訂了《掘進工作麵施工管理協議》,協議約定陸傳兵負責組織廣隆煤礦掘進工作麵的施工人員,廣隆煤礦按照掘進進尺與陸傳兵結算相關工程款。

1.廣隆煤礦安全管理機構設置情況。

廣隆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為礦、隊(室)、班三級。

(1)根據同煤公司及廣隆煤礦人員任命文件,廣隆煤礦礦級管理人員共9人。其中,彭月如等“五職礦長”為同煤公司任命,提啟夫等4名副總工程師為煤礦任命。煤礦承包人兼采掘副總工程師提啟夫,全麵負責煤礦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礦長彭月如,負責全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總工程師馮洪江,負責全礦技術管理工作;安全副礦長支良,負責全礦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分管安檢科;生產副礦長李慶明,負責全礦勞動組織安排和現場生產管理工作,協助礦長分管雜工隊;機電副礦長康勝波,負責安全監控係統管理工作,分管監控室;通防副總工程師繩明林,協助總工程師工作,負責“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工作;機電副總工程師鄧石甫,協助總工程師工作,負責機電運輸管理工作,分管機電隊;生產副總工程師韋德輔,協助生產副礦長工作。除繩明林、鄧石甫外,其餘7人均持有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

(2)煤礦設置有技術科、安檢科、通防科、監控室、機電隊、雜工隊、陸傳兵施工隊等7個科(隊、室)。技術科2人,科長繩明林、科員謝洪權;安檢科2人,科長王剛、安全員陳忠立;通防科3人,科長韋德輔、瓦檢員王稀和楊光元;監控室2人,分別是監控員胡周豔和何豔(2人均無從業資格證);機電隊20人,隊長謝洪權;雜工隊3人,隊長梁龍民、隊員楊正坤和丁應州;陸傳兵施工隊共44人,負責井下所有采掘作業。

經調查,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均由提啟夫安排、決策,“五職礦長”按照提啟夫安排落實工作,對分管工作無實際決策權。技術科科長繩明林僅負責“一通三防”及瓦斯治理工作,科員謝洪權僅從事機修工作;安檢科科長王剛和科員陳忠立僅負責白班和夜班的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工作;通防科韋德輔僅負責一采區巷采點和總回風巷維修作業現場管理,科員王稀和楊光元僅負責瓦斯檢查工作。煤礦井下采掘作業由提啟夫、彭月如在調度會上安排,陸傳兵組織人員施工,二采區掘進作業現場由煤礦帶班礦領導、當班安全員監督管理,一采區巷采點由韋德輔現場管理。

2.煤礦特種作業人員配備情況。

煤礦提供的特種作業資格證為31本。經核實,事故發生前實際在礦且持有特種作業資格證人員僅11人。其中:監測監控員1人,瓦檢員3人,安全員2人,電工1人,提升機作業(絞車司機)人員3人,探放水工1人,無爆破工、防突工、掘進機司機。持證的監測監控員康勝武未從事監測監控工作,持證的瓦檢員韋德輔未從事瓦斯檢查工作。

3.礦井開拓開采及生產情況。

(1)開拓開采情況。礦區範圍內有C3、C7煤層可采,設計僅開采C3煤層。C3煤層為不易自燃煤層,煤塵無爆炸危險性,煤層傾角7度至10度,平均厚度1.63米。礦井2010年至2018年瓦斯等級鑒定結果均為低瓦斯礦井,水文地質類型中等。礦井采用斜井開拓,布置有主斜井、副斜井和回風斜井。礦井設計劃分為五個采區,以F1斷層為界劃分為兩個時期開采,前期開采一、二、三采區,+1167米以上為一、三采區,+1167米以下為二采區。一采區已開采完畢,正在開采二采區。四、五采區規劃為後期開采。

煤礦采用中央分列抽出式通風,主要通風機為FBCDZ№16/2×75kW型防爆抽出式軸流通風機,主斜井和副斜井進風,回風斜井回風。礦井總進風量1730立方米每分鍾,總回風量為1816立方米每分鍾。二采區布置的兩個掘進作業麵采用局部通風機壓入式通風。

事故發生時,二采區布置有21202運輸巷綜掘工作麵、21202切眼炮掘工作麵。煤礦在一采區布置有巷采點。

煤礦生產勞動組織為“兩班製”,分白班(07:30~19:30)和夜班(19:30~07:30)。煤礦每天06:30召開調度會,調度會上統籌協調安排當天安全生產工作,未組織召開班前會。

(2)煤礦違規生產情況。2019年,按提啟夫安排,煤礦違規組織人員斷斷續續在一采區布置巷采點采煤,累計出煤約2000噸。巷采點采取不安裝安全監控係統、人員位置監測係統和礦井生產技術圖紙、會議記錄均不體現巷采點情況等方式逃避監管。同時,煤礦在被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采掘作業期間,長期拒不執行監管指令,明停暗掘,擅自組織掘進作業。

(三)中介機構為煤礦提供服務情況。

因廣隆煤礦45萬噸/年建設項目設計需要,廣隆煤礦(甲方)與重慶鐵公基工程安全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簡稱鐵公基公司)簽訂了《技術谘詢項目合同》,明確服務內容為“C3煤層突出危險性評估和瓦斯參數測定”,服務合作性質為:由於乙方技術實力不夠和實驗室不完善,乙方推薦委托給華北科技學院全權完成此項目。受鐵公基公司(甲方)委托,華北科技學院(乙方)承接了廣隆煤礦“C3煤層突出危險性評估及瓦斯參數測定研究”項目,項目負責人為華北科技學院劉永傑。在雙方擬定的《技術谘詢委托合同》(甲方已簽章,乙方未簽章)中,明確項目標的技術要求為“通過本課題的研究,出具突出危險性評估及參數報告作為初步設計的依據”。劉永傑根據收集到的資料編製了《廣隆煤礦參數測定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測定方案》),雇用李傑、廖天長兩人作為現場工作人員,負責現場施工測壓孔、封孔、測壓、取樣等具體工作,施工的測壓孔位置最低標高為+1157米。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施工的測壓孔直徑、長度以及封孔長度均未達到《測定方案》要求,壓力表讀數觀測時間和取樣方式也不符合要求,但李傑報送給劉永傑的數據中,測壓孔長度以及封孔長度均達到了《測定方案》的要求。劉永傑根據李傑填報的瓦斯壓力測定數據及實驗所得數據編製了《廣隆煤礦C3煤層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評估及瓦斯基礎參數測定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整個項目實施過程中劉永傑未到過廣隆煤礦。2019年9月華北科技學院出具了《評估報告》,結論:C3煤層(+1000米處)瓦斯壓力為0.374兆帕(推算)、瓦斯含量4.82立方米每噸(根據瓦斯壓力反算)、煤體堅固性係數為0.42、煤的破壞類型為Ⅲ類、瓦斯放散初速度為20.5,評估結論為C3煤層在標高+1000米以上無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評估報告》中還明確“本報告與煤與瓦斯突出鑒定報告不同,不能替代作為煤層突出鑒定報告使用,報告結論僅作為礦井初步設計及揭煤的依據。”

(四)同煤公司對廣隆煤礦安全管理情況。

2019年,同煤公司共組織對廣隆煤礦檢查18次、複查23次。其中10月19日,同煤公司陳開典、付金龍等人到廣隆煤礦進行安全檢查,發現該礦21202回風巷掘進工作麵回風側瓦斯超限;T2傳感器未按要求進行吊掛,造成監測數據失真等隱患。11月3日陳開典、付金龍、陳學貴等人到廣隆煤礦進行安全檢查,發現該礦以清理總回風巷名義擅自打開10號密閉,恢複201進行巷采;21202回風巷T1、T2傳感器未按規定進行吊掛等隱患。12月3日陳開典、付金龍、陳學貴等人到廣隆煤礦進行安全檢查,發現該礦21202運輸巷、回風巷掘進工作麵及二采區回風巷瓦斯超限並要求停止21202運輸、回風巷掘進作業。

二、有關部門對該礦監管監察情況

(一)安全監管部門檢查情況。

1.安龍縣工業與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安龍縣工科局)。

2019年2月25日前,安龍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承擔煤礦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安龍縣工科局承擔煤炭行業管理職責。2019年2月25日,安龍縣政府明確將煤礦安全監管職責和人員劃轉至安龍縣工科局。根據安龍縣工科局製定的執法檢查計劃,每月應對轄區內正常生產或建設的煤礦開展2次檢查和複查,但執法計劃未報批。截止事故發生時,安龍縣工科局對廣隆煤礦檢查18次。共查出隱患118條,立案調查1次,實施行政罰款4.6萬元。

2.黔西南州能源局。

黔西南州政府於2019年1月16日明確將原黔西南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承擔的煤礦安全監管職責和人員劃轉至黔西南州能源局,相應人員於2019年5月10日劃轉到位。

職能劃轉後,黔西南州能源局2019年4月23日印發了《黔西南州能源局2019年度煤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州能源﹝2019﹞75號)並報州政府和省能源局備案。按照檢查計劃,黔西南州能源局全年應開展煤礦檢查117礦次。黔西南州能源局以加大對煤礦瓦斯防治工作的檢查力度,重點檢查當年瓦斯頻繁超限以及30萬噸/年以下煤礦為由,2019年10月30日調整了11月份和12月份檢查計劃,將計劃檢查的廣隆煤礦等11處煤礦和2家集團公司調整為不包含廣隆煤礦的15處煤礦。

(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檢查情況。

按照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複的監察計劃和調整情況,貴州煤礦安監局盤江監察分局按計劃完成了監察任務。其中,對劃分為C類礦井的廣隆煤礦進行了4次執法檢查,均為煤礦處於停止井下采掘作業期間,共查出隱患42條,並經安龍縣工科局複查合格。

三、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區域簡況。

事故發生在21202運輸巷掘進工作麵。

1.基本情況。

21202運輸巷設計長度510米,開口於二采區皮帶下山S6點處,沿C3煤層頂板掘進,錨網支護,綜掘工藝,皮帶機運輸。巷道斷麵為矩形,寬4.2米、高2.6米,麵積10.9平方米。該巷道2019年1月份開始施工,事故發生時已掘進480米。采用型號為FBD№6.0/2×15kW局部通風機壓入式通風,安設於21202運輸巷回風口以外約20米處新鮮風流中,工作麵配風量為277立方米每分鍾。

21202運輸巷位於F2斷層和F4斷層之間,全程構造煤,迎頭位於F2斷層上盤,迎頭位置標高+1183米,埋深為172米。21202運輸巷開口以裏420米至480米段煤層厚度由之前平均1.63米變為4.5米—5.6米,煤質變軟。

經事故後現場勘查,突出孔洞位於21202運輸巷掘進迎頭並向右幫擴展,突出位置正逐漸接近F2斷層。21202運輸巷突出煤炭堆積長度100米,堆積厚度0.5~2.4米,堆積角度為10度,突出煤量約414噸,湧出瓦斯量約42300立方米。

2.瓦斯治理情況。

2019年11月中旬開始,21202運輸巷掘進機割煤時迎頭瓦斯頻繁超限,但瓦檢員檢查記錄中均無體現瓦斯超限情況。瓦斯超限時,煤礦既不嚴格執行停電撤人措施,也沒有組織查清瓦斯超限原因,而是采取將甲烷傳感器放在風筒出風口、進風流、堵塞傳感器進氣口等方式避免監測到瓦斯超限;監控係統監測到瓦斯超限報警時,監控員立即拔掉數據傳輸線中斷數據上傳。2019年11月下旬,在21202回風巷掘進到大約420米、21202運輸巷掘進到大約400米後,掘進過程中出現煤炮聲、頂鑽、卡鑽、噴孔等明顯突出預兆,煤礦既不停止作業,撤出人員,也沒按照突出煤層管理而采取有效的防突措施

為防止瓦斯超限,保證掘進進度,煤礦接受瓦檢員王稀的建議,提啟夫11月24日開始安排在迎頭施工16個深度10米的瓦斯排放孔,但排瓦斯效果未達到預期。11月29日,馮洪江補充編製了《21202回風巷、運輸巷掘進工作麵打設瓦斯排放孔安全技術措施》,設計共施工20個瓦斯排放孔,迎頭分三排共施工14個孔,每個孔深6米,巷道兩幫各施工3個孔,孔深10米。12月15日白班施工排放孔時,王剛發現施工排放孔時排出的全是粉末狀煤粉,12月16日王剛在調度會上彙報21202運輸巷迎頭施工排放孔時有卡鑽、頂鑽現象;12月16日白班王剛帶領工人在21202運輸巷施工排放孔時,個別孔有輕微噴孔現象,在施工錨杆孔時,個別孔有錨固劑被氣體推出現象。出現突出預兆後,煤礦仍繼續組織夜班冒險蠻幹,直至事故發生。

(二)事故發生經過。

2019年12月16日,調度會安排白班21202運輸巷打排放孔和錨網支護,夜班正常掘進。夜班由安全副礦長支良帶班,彭月如在井口調度室值班,入井前未開班前會,作業人員19時30分左右陸續入井,帶班礦長支良20時30分入井。當班入井共計23人,其中:張廣寶、王明華、鄧貴能、嚴誌能、王其亮等5人在21202切眼掘進,陳建行為21202回風巷皮帶機司機;高桂友、吳成陽、李動、劉紀全、謝宏現、謝先濤、陳克友、楊大興等8人在21202運輸巷作業,楊大興為21202運輸巷皮帶機司機,李動為綜掘機司機;楊正生為二采區運輸下山皮帶機司機,田應祥為二采區運輸下山斜巷刮板輸送機司機,楊正科為二部皮帶下山皮帶機司機,楊正明為主斜井皮帶機司機,韋代祥為中央變電所值班電工,楊光政為中央水泵房抽水工,楊光元為瓦檢員,陳忠立為安全員,支良為帶班礦領導。

20時40分許,21202運輸巷傳出開皮帶信號,綜掘機開始掘進割煤;20時44分,21202切眼掘進工作麵回風流甲烷傳感器發出超限報警信號,監測最大瓦斯濃度值為2.76%。20時54分,瓦檢員楊光元打電話到監控室彙報21202切眼掘進工作麵回風流甲烷傳感器顯示甲烷濃度為百分之三點幾,懷疑傳感器故障,準備處理;21時24分,楊光元打電話到監控室彙報傳感器已處理好。

23時10分,正在二部皮帶機頭操作的皮帶司機楊正科突然感覺有一股風吹過來,巷道裏粉塵變大,眼睛難以睜開。此時,在二采區皮帶下山皮帶機頭操作的司機楊正生被風流衝倒,風流持續約十分鍾後停止;23時14分,韋代祥發現水泵房、變電所、主水倉入口處甲烷傳感器發出報警信號並聞到有焦臭味,韋代祥將三個甲烷傳感器傳輸線拔掉並沿皮帶運輸線路往二采區方向查看情況;23時30分許,韋代祥到達二采區運輸下山斜巷刮板輸送機處先後遇到田應祥和被衝倒後從二采區皮帶下山走上來的楊正生。韋代祥詢問楊正生情況,楊正生回答:“被瓦斯衝倒了。”韋代祥隨即打電話給彭月如報告“可能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了”。彙報完畢後,韋代祥、楊正生、田應祥三人沿二部皮帶下山(在二部皮帶下山皮帶機頭處遇到楊正科並同行)經主斜井升井,12月17日0時20分許在井口與楊正明相遇。彭月如接到井下彙報電話後,隨即撥打21202運輸巷及回風巷和切眼的電話,電話均接通但無人接聽,直至楊正生等4人升井方確認發生了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經調查並結合事故救援報告03manbetx ,事故發生前21202運輸巷掘進工作麵正常進行掘進割煤作業,現場工人發現甲烷濃度異常並停機撤出。23時10分,在21202運輸巷工人正撤出時發生煤與瓦斯突出。

(三)事故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後,17日0時30分左右,煤礦開始自行組織人員入井救援。救援過程中,發現16日夜班作業人員陳建行後助其安全升井,並發現楊大興等5名遇難人員。4時,抽水工楊光政接地麵電話通知後升井。經清點,事故當班23人入井,有7人脫險升井。

2019年12月17日3時10分,黔西南州礦山救護隊接到事故救援電話,於4時50分到達廣隆煤礦並開展搶險救援。六枝救護大隊和盤江救護大隊接令後於7時50分左右先後到達煤礦參與搶險救援。

12月17日7時,救護隊員在二采區軌道下山入口(絞車)處,發現4名遇難人員(經核實有3名遇難人員是煤礦組織救援時搬運到此處);7時10分至7時53分,在21202運輸巷先後發現7名遇難人員;8時34分,在21202回風巷回風口以外18米處,發現第12名、13名、14名遇難人員。12月18日5時15分,救護隊員在21202運輸巷回風口以裏372米處和380米處,先後發現第15名和第16名遇難人員;9時7分,最後一名遇難人員運送出井,搶險救援結束。事故當班未升井的16人全部遇難。

(四)事故彙報經過。

12月17日0時30分許,煤礦確認確認發生了煤與瓦斯突出事故,12月17日1時15分,彭月如入井救援返回地麵並安排向駐礦安監員文豪彙報;1時30分許,安全員王剛在文豪宿舍向文豪彙報了事故情況,1時42分文豪電話向安龍縣工科局李煜彙報了事故情況。1時58分李煜電話向安龍縣工科局局長劉剛彙報了事故情況,劉剛到達廣隆煤礦確認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後,3時25分電話向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盤江監察分局彙報了事故情況(報告的事故發生時間為2019年12月17日1時30分許);3時30分盤江監察分局向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電話彙報了事故情況。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分別於4時24分和4時28分向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和省政府作了電話報告,並於4時40分書麵報告。

(五)事故善後及救援工作評估。

接事故報告後,在國家煤礦安監局和省有關領導的指導下,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按規定啟動了《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有關部門和安龍縣政府有序開展搶險救援工作。安龍縣政府組織對傷亡礦工的善後事宜進行妥善處置。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21202運輸巷掘進工作麵全程構造煤發育、煤層鬆軟,突出點附近煤層變厚,煤層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工作麵掘進未按規定采取針對性的防突措施消除煤層突出危險;綜掘機割煤擾動誘導煤與瓦斯突出。

(二)間接原因及重大違規行為。

1.廣隆煤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

(1)違章指揮工人在有明顯突出預兆的情況下冒險作業。2019年11月中旬以來,21202運輸巷、回風巷瓦斯湧出量增加,頻繁超限,並出現響煤炮、頂鑽、卡鑽、噴孔等明顯突出預兆的情況下,煤礦既不按照《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也未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要求采取針對性防突措施,違章指揮工人冒險作業。

(2)煤礦故意隱瞞瓦斯真實情況。一是不按規定懸掛甲烷傳感器。二是封堵甲烷傳感器進氣口。用塑料袋包裹掘進工作麵甲烷傳感器或用煤泥封堵進氣口。三是監控係統發出瓦斯超限報警信號時,監控員就拔掉數據傳輸線,導致監測數據不能正常傳輸到上級公司和縣監控中心。四是瓦斯超限數據不在瓦檢手冊和現場瓦斯檢查牌板上記錄。五是瓦斯超限時,不執行瓦斯超限撤人和瓦斯超限處理03manbetx 追究製度,也未采取有效的針對性的措施。

(3)煤礦不具備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基本能力。煤礦礦長、總工程師均隻有從事低瓦斯礦井工作的經曆,且未參加過防突知識專門培訓,對防突知識不了解;在井下出現明顯突出預兆後,未立即停產撤人,重新測定瓦斯參數,也不按照突出煤層管理采取有效防突措施,繼續冒險蠻幹。

(4)煤礦技術管理薄弱。一是煤礦專業技術人員配備不足,僅有總工程師和通防副總工程師兩名專業技術人員,且均無防突工作經驗及能力。二是不重視瓦斯地質基礎工作。未及時發現21202運輸巷煤層賦存情況變化,對煤層變厚、煤質變軟等地質變化未引起重視。三是製定措施無針對性。在21202運輸巷出現瓦斯湧出量增大、噴孔和頂鑽後,編製的《21202回風巷、運輸巷掘進工作麵打設瓦斯排放孔安全技術措施》無法消除突出危險。

(5)安全管理混亂。一是煤礦投資人、法定代表人違法將煤礦托管給不具備資質的提啟夫個人,提啟夫又將井下采掘工程轉包給不具備資質的陸傳兵,陸傳兵負責組織人員施工,現場管理由煤礦安全員或帶班領導負責,且井下工程存在交叉管理。二是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到位。部分礦級管理人員未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特種作業人員配備嚴重不足,監控員、爆破工、掘進機司機等無證上崗。三是拒不執行監管指令,違法違規組織生產。違法違規在一采區布置巷采點,且被原州安監局、縣工科局、同煤公司多次查處後,仍在一采區組織巷采;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11月1日、2019年11月28日至事故發生時,煤礦曾多次被責令停止井下生產,實際煤礦在被責令停止生產期間仍偷偷組織生產。

2.同煤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人員配備嚴重不足。公司日常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僅配備有4人,無通防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二是公司對所屬煤礦無實際管理權,未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屬於鬆散型公司。三是未嚴格履行對所屬煤礦安全管理職責。對煤礦長期、反複存在的違法違規生產、瓦斯超限作業、監控係統不能正常運行等安全隱患,未采取有效手段進行監督並跟蹤整改落實到位。

3.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結論失真。華北科技學院在實施廣隆煤礦“C3煤層突出危險性評估及瓦斯參數測定研究”項目過程中,項目負責人沒有到廣隆煤礦現場,對參數測定過程管控不到位,現場施工的測壓孔直徑、長度以及封孔長度均未達到《測定方案》要求,壓力表讀數觀測時間和取樣方式也不符合要求,導致測定的參數及評估結論失真。

4.安龍縣工科局監管工作不到位。

(1)人員配備不能滿足對轄區煤礦安全監管的需要。安龍縣工科局負責煤礦安全監管的內設機構為安龍縣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心,核定事業編製51名,在編人員38人,實有人員僅有16名(其中1人於2019年11月份調往織金縣),從事煤礦日常安全監管的僅有5人(2019年11月份之後僅有4人),監管力量薄弱。

(2)安龍縣工科局內部管理不到位。一是監測監控股、能源管理股均未按職責要求製定相應的管理製度和崗位責任製,造成監控值守等工作無章可循,職責不清,相應崗位的職責無法落實到位;二是煤礦監管執法人員對廣隆煤礦在被責令停止作業期間仍有煤炭外運的情況未引起重視,造成其違法違規生產行為未及時得到製止和查處;三是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心監測監控股6名人員均未經過監控係統相關業務技能培訓,造成其無法履行崗位職責;四是製定的煤礦安全監管執法計劃未按規定報批;五是對煤礦駐礦安監員考核、管理不到位。

(3)安龍縣工科局執法檢查工作不嚴不細。一是發現煤礦未執行停止掘進的監管指令後,未進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監督煤礦落實到位;二是對廣隆煤礦井下出現的瓦斯超限、用塑料袋包裹掘進工作麵甲烷傳感器或用煤泥封堵進氣口等情況未認真核查和03manbetx ,未及時查明煤礦瓦斯湧出異常的事實;三是複查和驗收工作不嚴不細。相關人員在對廣隆煤礦複產複工驗收檢查、複查時,明知該礦存在瓦斯監測監控係統備用電源達不到要求、人員位置監測係統不能顯示下井總人數的問題,仍在對應檢查項目中簽字認可其合格。10月28日複產驗收未下井,僅聽取煤礦彙報整改情況和查閱同煤公司驗收資料後即同意通過驗收。

5.安龍縣委縣政府落實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存在差距。

(1)中共安龍縣委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存在差距。一是機構改革後,對縣工科局班子配備和煤礦日常監管、行業管理方麵的人員配備不足,造成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弱化。二是對煤礦安全生產領域重大風險認識不足,防範化解30萬噸/年以下煤礦在退出前瘋狂突擊生產的重大風險存在差距。

(2)安龍縣政府煤礦整合相關工作推進遲緩,對相關部門工作督促、檢查不力。一是對黔府辦﹝2019﹞69號等文件落實上存在差距,推動淘汰落後產能、加快煤礦兼並重組改造方麵推進遲緩。安龍縣兼並重組保留礦井共有12處,但仍有3處已批兼並重組實施方案的煤礦未取得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批複,有3處煤礦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雖已批複,但未正常建設;二是安龍縣政府製定的煤礦包保文件流於形式,並未開展煤礦包保相關工作;三是對縣工科局工作督促檢查不力。對該局內部管理製度不健全,人員調配不合理,從事煤礦日常安全監管的人數不能滿足實際需要及執法工作不規範等情況失察。

6.黔西南州能源局監管工作弱化。一是人員配備和裝備不能滿足對轄區煤礦日常安全監管和行業管理的職責需要。二是對黔西南州煤炭產業發展規劃,特別是對30萬噸/年以下煤礦分類處置、有序退出相關工作推進緩慢。三是對安龍縣工科局的督促指導不力。四是對煤礦安全生產“雙控”機製建設存在差距。對轄區內煤礦重大隱患分析不到位,防範化解30萬噸/年以下煤礦在退出前瘋狂突擊生產的重大風險存在差距。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貴州省黔西南州安龍縣廣隆煤礦“12·16”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根據事故原因調查和事故責任認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提出如下處理意見和建議:

(一)建議移送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人員(9人)。

1.陸傳兵,廣隆煤礦掘進隊負責人。違法承包井下采掘工程;違章指揮工人冒險作業。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2.繩明林,中共黨員,廣隆煤礦通防副總工程師。“一通三防”工作不到位,未製止、糾正瓦斯管理和瓦斯監測的違章行為;煤層出現突出預兆後,采取的防突措施不能消除煤層突出危險。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3.康勝波,廣隆煤礦機電副礦長。安全監控係統管理不到位,參與組織故意隱瞞瓦斯真實情況。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犯罪,建議撤銷其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執業資格,移送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4.李慶明,中共黨員,廣隆煤礦生產副礦長。對煤礦組織在一采區違法違規生產不製止、不糾正;違章指揮組織冒險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建議撤銷其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執業資格,移送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5.馮洪江,廣隆煤礦總工程師。“一通三防”技術管理不到位,未製止、糾正瓦斯管理和瓦斯監測的違章行為,煤層出現突出預兆後,製定的安全技術措施不能消除煤層突出危險。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建議撤銷其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執業資格,移送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6.彭月如,廣隆煤礦礦長。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違章指揮組織冒險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建議撤銷其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執業資格,移送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7.提啟夫,中共黨員,廣隆煤礦承包人兼采掘副總工程師。違法承包煤礦,違規轉包井下工程,拒不執行監管指令,安排組織違法違規生產,安全投入不足,違章指揮組織冒險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建議撤銷其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執業資格,移送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8.許萬平,中共黨員,同煤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廣隆煤礦法定代表人。違法將煤礦發包給不具資質的個人;同煤公司管理機構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配備不足,履行公司對所屬煤礦的管理職責不到位,未履行對廣隆煤礦的安全包保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犯罪,建議撤銷其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執業資格,移送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9.張傑正,廣隆煤礦實際投資人。煤礦安全生產投入嚴重不足,違法將煤礦發包給不具資質的個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二)對相關企業及中介機構人員的處理建議(10人)。

10.何豔,廣隆煤礦監測監控員。采取拔掉監測監控數據傳輸線的方式不讓瓦斯超限數據上傳,隱瞞瓦斯超限真實情況。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給予警告並處捌仟元罰款。

11.胡周豔,廣隆煤礦監測監控員。采取拔掉監測監控數據傳輸線的方式不讓瓦斯超限數據上傳,隱瞞瓦斯超限真實情況。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給予警告並處捌仟元罰款。

12.王稀,廣隆煤礦瓦檢員。瓦斯檢查弄虛作假。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給予警告並處捌仟元罰款。

13.王剛,廣隆煤礦安檢科科長兼安全員。隱患排查不到位,現場安全管理監督不到位。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給予警告並處捌仟元罰款。

14.陳學貴,同煤公司安全部長,對廣隆煤礦安全管理監督、指導不到位,跟蹤、督促煤礦落實隱患整改不到位。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給予警告並處捌仟元罰款。

15.付金龍,同煤公司安全副總工程師。對廣隆煤礦安全管理不到位,跟蹤、督促煤礦落實隱患整改不到位。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給予警告並處捌仟元罰款。

16.陳開典,中共黨員,同煤公司總工程師。對廣隆煤礦技術管理不到位;對煤礦存在的瓦斯超限等隱患整改跟蹤落實不到位。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給予警告並處捌

仟元罰款。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7.廖天長,廣隆煤礦“C3煤層突出危險性評估及瓦斯參數測定研究”項目現場工作人員。不按設計要求組織現場施工,導致《評估報告》結論失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九條之規定,給予貳萬壹仟元的罰款。

18.李傑,廣隆煤礦“C3煤層突出危險性評估及瓦斯參數測定研究”項目現場工作人員。不按設計要求組織現場施工,向項目負責人提供虛假瓦斯測壓鑽孔參數,導致《評估報告》結論失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九條之規定,給予貳萬捌仟元的罰款。

19.劉永傑,中共黨員,華北科技學院承擔廣隆煤礦“C3煤層突出危險性評估及瓦斯參數測定研究”項目負責人。對項目實施過程失控;對瓦斯測壓鑽孔參數造假失察,采用現場人員提供的虛假數據,導致《評估報告》結論失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九條之規定,給予肆萬捌仟元的罰款。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三)對相關公職人員的處理建議(14人)。

20.石遠鬆,安龍縣工科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心駐礦安監員。在參與廣隆煤礦複產複工驗收檢查、複查時,未認真核實專業技術人員的配備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情況,未發現煤礦專業技術人員配備不齊、監測監控員無證上崗的情況;在驗收表上簽字時,未核實情況為他人代簽字,檢查驗收不細、不嚴。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建議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款、《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十七條之規定,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21.張頂輝,中共黨員,安龍縣工科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心駐礦安監員。在參與廣隆煤礦複產複工驗收檢查、複查時,明知該礦存在瓦斯監測監控係統備用電源達不到要求、人員位置監測係統不能顯示下井總人數的問題,仍在對應檢查項目中簽字認可其合格,檢查驗收不嚴。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款、《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十七條之規定,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22.文豪,安龍縣工科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心駐礦安監員(駐廣隆煤礦)。駐廣隆煤礦期間,每月下井次數、夜班檢查次數、參加班前會次數均未達到縣人民政府對駐礦安監員考核管理辦法的要求;在發現廣隆煤礦瓦斯頻繁超限的情況後,未現場核實作業過程中瓦斯湧出實際情況,對事故前廣隆煤礦瓦斯湧出異常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建議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款、《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十七條之規定,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23.馬飛,中共黨員,安龍縣工科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心駐礦安監員(駐廣隆煤礦)。駐廣隆煤礦期間,每月下井次數、夜班檢查次數、參加班前會次數均未達到縣人民政府對駐礦安監員考核管理辦法的要求;在發現廣隆煤礦瓦斯頻繁超限的情況後,未現場核實作業過程中瓦斯湧出實際情況,對事故前廣隆煤礦瓦斯湧出異常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款、《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24.李煜,中共黨員,安龍縣工科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在參與或帶隊對廣隆煤礦複產複工驗收檢查、複查時,明知該礦存在瓦斯監測監控係統備用電源達不到要求、人員位置監測係統不能顯示下井總人數的問題,仍同意驗收通過;兩次參與到廣隆煤礦分析瓦斯超限原因時,未現場核實瓦斯湧出情況,對廣隆煤礦瓦斯湧出異常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款、《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十七條之規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25.劉繼興,安龍縣工科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心瓦斯監測監控股負責人。未組織製定安龍縣煤礦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的相關管理規定和文件;未按職責要求對安龍縣各煤礦安全監測監控係統開展檢查和指導;未組織開展煤礦安全監測監控係統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未督促廣隆煤礦及時處理安全監測監控係統存在的問題,履行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建議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款、《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十七條之規定,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26.韋建立,安龍縣工科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心副主任(股級)、主持工作。帶隊對廣隆煤礦進行停產後複產複工驗收時,未核實廣隆煤礦專業技術人員的配備情況,對廣隆煤礦專業技術人員配備不齊的情況失察;對廣隆煤礦2019年8月至10月停產期間多次違規組織掘進的行為未采取有效措施製止,執法不嚴;2019年11月份兩次接到廣隆煤礦瓦斯超限的報告後,未認真進行分析核實,對廣隆煤礦井下瓦斯湧出異常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建議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十七條之規定,給予其政務降級處分。

27.劉萬民,中共黨員,安龍縣工科局黨組成員、副局長。2019年11月22日分管煤礦安全工作後,未及時掌握安龍縣煤礦安全工作存在的問題和風險,未了解煤礦安全監測監控係統存在的問題,對分管工作調查研究不夠;接到瓦斯監測監控股報送11月份廣隆煤礦瓦斯超限彙總資料後,未安排核實原因,工作不細;未檢查駐礦安監員執行勞動紀律的情況,管理不嚴。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六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28.劉剛,中共黨員,安龍縣工科局黨組書記、局長。對本單位人員工作安排不合理,導致煤礦安全監管力量不足;未督促瓦斯監測監控股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對駐礦安監員考核管理不嚴;事故發生前對廣隆煤礦的7次檢查中,均未安排人員下井檢查,也未發現問題,工作不細、不實,執法不嚴。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六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29.胡永華,中共黨員,黔西南州能源局黨組成員。協助局長負責能源安全監管工作,分管能源綜合執法支隊。對全州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對全州煤礦存在隱患問題調研分析掌握不夠,調整廣隆煤礦年度檢查計劃不科學、不全麵,且未按要求向州人民政府報備。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六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30.任愛佳,原黔西南州能源局局長。對全州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對州煤礦安全生產監管隊伍建設有差距;貫徹落實30萬噸/年以下煤礦有序退出的安排部署不力;調整廣隆煤礦年度檢查計劃不科學、不全麵,且未按要求向州人民政府報備。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31.魏鬆林,中共黨員,中共安龍縣委常委、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縣安委會副主任。分管全縣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組織製定貫徹落實上級及本級黨委、政府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方針政策不到位,推進落實30萬噸/年以下煤礦有序退出工作不力;對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監管工作督促、檢查不力,對廣隆煤礦複產驗收工作鑒別不精準、跟進不及時;未能全麵履行黨委、政府分管領導安全生產職責。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款、第八條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32.冉隆斌,中共黨員,中共安龍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縣長、縣安委會主任、縣委編委會副主任。貫徹執行上級黨委、政府及同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不到位、措施不力;在統籌協調推進全縣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構建安全生產責任體係和專業監管執法隊伍建設等方麵存在差距,未能全麵履行縣政府主要領導安全生產職責。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款、第八條等之規定,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33.錢正浩,中共黨員,黔西南州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中共安龍縣委書記、縣安委會主任、縣委編委會主任。對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領導班子配備、專業監管執法隊伍建設方麵存在差距;對縣人民政府貫徹落實30萬噸/年以下煤礦有序退出政策督促調度不力;在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中督促調度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款、第八條等之規定,對其進行通報,責令作出書麵檢查。

(四)對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廣隆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違法違規組織生產;煤層出現突出預兆後,違章指揮組織冒險作業,導致事故發生。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2020年2月10日,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已依據有關規定將廣隆煤礦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黑名單上報應急管理部納入聯合懲戒。建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之規定,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建議由黔西南州能源局對其在一采區違法組織生產進行立案查處。

鑒於廣隆煤礦存在煤與瓦斯突出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該礦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建議依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第十五條之規定,由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組織專家論證,並根據專家論證結論,提請省人民政府作出是否關閉該礦的決定。若決定不關閉廣隆煤礦,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給予廣隆煤礦肆佰玖拾萬元罰款;若決定關閉廣隆煤礦,其資源是否參與資源整合由貴州省煤炭行業主管部門決定。

2.同煤公司。對廣隆煤礦管理不到位,對廣隆煤礦重大事故負有責任,建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之規定,由貴州煤礦安監局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3.華北科技學院。對廣隆煤礦“C3煤層突出危險性評估及瓦斯參數測定研究”項目管理不規範,對該項目實施監管不到位,導致出具的《評估報告》結論失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壹拾貳萬元,給予違法所得二倍的行政罰款計貳拾肆萬元,由其資質管理部門撤銷其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

4.建議責成黔西南州能源局向黔西南州政府作出深刻書麵檢查。

5.建議責成安龍縣委縣政府分別向黔西南州委州政府作出深刻書麵檢查。

6.建議責成黔西南州委州政府分別向貴州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書麵檢查。

六、防範措施建議

(一)煤礦企業要提高法製意識,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一是必須樹立法治思維,堅守法治底線,依法辦礦,依法管礦。合法合規安排生產和建設,嚴禁布置隱蔽工作麵違法組織生產,服從監管監察指令,做到令行禁止。二是要完善安全管理製度和管理機構,建立以總工程師為首的技術管理體係及瓦斯防治體係,並配齊專業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三是嚴禁將礦井違法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及個人,包而不管,以包代管等。四是加大反“三違”力度,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五是加大對從業人員的培訓,切實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職業技能水平和綜合素質。

(二)煤礦企業要嚴格瓦斯管理特別是防突管理工作。一是真正樹立瓦斯“零超限”和煤層“零突出”的瓦斯管理理念。二是非突出礦井和非突出煤層出現瓦斯動力現象時,必須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停止作業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或按照突出煤層管理。三是高度重視瓦斯地質工作,做好地質編錄工作,及時準確掌握煤層厚度、產狀變化情況。四是做好地質預測預報。臨近斷層前,采用物探、鑽探等手段探明斷層構造情況,防止在斷層構造應力集中區冒險作業。

(三)煤礦和集團公司要強化安全監控係統管理。一是及時升級改造安全監控係統。對於老化嚴重、故障頻繁的安全監控係統要堅決淘汰,進行升級改造,確保監控係統運行可靠、監控有效。二是加強監控作業人員培訓,做到持證上崗。監控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使其熟知基礎安全知識,熟練掌握係統操作業務,防止盲目執行錯誤指令,堅決打擊弄虛作假行為。

(四)集團公司要著力解決責任懸空的問題。一是要杜絕“拚湊型”的集團公司,要真正實現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二是配齊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完善安全責任體係和相應的崗位責任製。三是加大隱患督促整改力度。對煤礦存在的隱患要一追到底,抓好過程跟蹤監督,確保整改落實。對拒不整改、屢改屢犯的煤礦一律交由地方監管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予以懲處。四是要充分發揮監督作用。公司針對所屬煤礦生產情況製定針對性的檢查計劃,對安全隱患多、安全管理薄弱的要加大檢查頻次和查處力度,采取計劃檢查和隨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讓煤礦安全隱患真正暴露出來。五是要強化對煤礦安全投入、安全設施運行情況等的監督檢查。對於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設施不完善的煤礦要堅決停止生產建設,待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後方準複工。六是嚴格所屬煤礦管理,嚴禁違法發包、違法托管。

(五)黔西南州要堅持問題導向,抓好省政府“開小灶”各項措施的落實。一是要強化監督企業主體責任落實,著力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要抓住礦長和總工程師“兩個關鍵人”和製度健全可靠、重大災害治理到位“兩件關鍵事”,通過嚴格執法,倒逼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二是製定出台強化對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監管的製度規定,加強監督檢查,督促公司落實主體責任。三是解決違法承包問題。按照《煤礦整體托管安全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對全州煤礦進行排查和整治,對沒有資質的托管、承包單位要堅決清理出市場,對存在違法承包分包企業要依法停產整頓。四是嚴查煤礦采用隱蔽工作麵違法組織生產的問題。采用信息化手段,在煤礦井口安設視頻探頭,對煤礦生產活動進行監督;嚴查假密閉,井下所有密閉都要分類編號建檔,並定期檢查;責令煤礦停工停產的,要及時告知地方人民政府和公安、供電和煤炭產品調運管理等相關部門,對煤礦實施停止民用爆炸物品供應、限製電力供應和煤炭準運等綜合措施。五是相關部門要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管理,從製度上堵塞漏洞,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要嚴肅追究責任。六是對開采該地質單元內同一煤層的其他煤礦,要嚴格按照突出礦井進行監管。

(六)黔西南州要強化紅線意識,著力消除煤礦安全生產係統性風險。一是要樹立“抓安全生產也是政績”的觀念,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發展、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的關係,通過係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和源頭治理,不斷推進煤礦安全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二是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結合本州實際堅決推動落後產能淘汰退出和製定好煤炭產業發展規劃,推動本州煤炭產業高質量發展。三是抓好《省人民政府關於強化煤礦瓦斯防治攻堅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煤礦瓦斯防治攻堅年行動進一步提升瓦斯治理能力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的落實,切實抓好煤礦安全生產六個專項整治工作。四是配齊配強煤礦監管人員和加強執法裝備保障,並加強督促檢查,解決其執法頻次高,執法效能低的問題。

附件:1.廣隆煤礦“12·16”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現場示意圖.doc

2.廣隆煤礦“12·16”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遇難人員位置示意圖.doc

貴州省黔西南州安龍縣廣隆煤礦“12·16”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調查組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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