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礦簽訂《職業病防治專項集體合同》
為預防、控製和消除職業病危害,維護職工健康權益,有效推動職業病防治工作,12月28日,太平礦依據《勞動法》《工會法》《安全生產法》和《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組織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在該礦四樓會議室對《太平煤礦職業病防治專項集體合同》進行了續簽。
簽訂儀式前期,太平礦工會向礦行政發出了續簽《太平煤礦職業病防治專項集體合同》開展職業病防治集體協商的要約書,組織職工方代表與企業方代表對《合同》文本內容進行了集體協商,協商過程中,雙方本著“促進企業加強安全管理,改善勞動作業環境,保障職工安全健康權益,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原則對職業病防治集體合同提出了具體意見。12月20日至22日,該礦召開了九屆七次職工代表大會分團會議,討論審議並通過了《太平煤礦職業病防治專項集體合同》。28日簽訂儀式上,協商雙方代表達成協議共識。由職工方和企業方的首席代表在《合同》上鄭重簽字,來自該礦職工方與行政方的14名協商代表共同見證了簽訂儀式。
《合同》規定,企業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的要求,對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有效治理,降低職業病率。企業在與職工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時,應當告知並詳細寫明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必須采取的防護措施、勞動保護待遇等內容。企業對從事接觸粉塵、有毒有害等物質作業的職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前以及應急性的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費用,並將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此外,合同還明確了職工在崗位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對危害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合同》的簽訂,不僅從製度上規範了該礦的職業病防治工作,還將有效督促企業從源頭上解決職工勞動保護、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問題,促進企業和諧穩定,最終實現企業發展與職工受益的“雙贏”局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