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看待與企業安全生產相關的刑法修改案
眾所周知,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中占有基礎性地位,對於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近期,我們單位根據上級要求認真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與煤礦企業相關的部分主要內容,修改的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修改的意義在於一方麵對我們勞動者生命安全的保障,有效地維護生產安全,體現了對安全工作越來越重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02manbetx.com 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從這裏麵,我們可以看到:作為管理者,以後再也不能任意根據自己的權力安排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安排他人作業必須符合01manbetx 01manbetx 、作業規範,職工應該按章操作。國家不斷提高重大責任02manbetx.com 類犯罪的刑罰,對明知存在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造成嚴重後果的事故類犯罪加大刑罰力度,這些明文規定成為懸在管理者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讓黨員幹部時刻心存敬畏,手握戒尺,自覺用規章製度、法律法規來約束自己,時刻謹記不能違反規定。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後增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安全設施、設施、重大隱患、高危作業的相關要求等內容。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看出國家對於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進行零容忍,同時對重大隱患的整改工作緊盯不放,不讓重大隱患擱置成習慣。下一步作為煤礦企業,要結合《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 4 號)學深悟透,對照認定標準及時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隱患。認真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大排查,確保“全覆蓋、零盲區、零死角”。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倒逼我們在安全管理上要更加規範,每個人隻要認真遵守規章製度,做到超前管控,著力於防範生產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