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平遙峰岩煤焦集團二畝溝煤業有限公司“11·1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山西平遙峰岩煤焦集團二畝溝煤業有限公司“11·18”重大瓦斯爆炸02manbetx.com 調查報告
2019 年 11 月 18 日 13 時 07 分左右,山西平遙峰岩煤焦集團 二畝溝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二畝溝煤業)發生一起瓦斯爆炸事 故,造成 15 人死亡,9 人受傷(其中 1 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 2183.41 萬元。
02manbetx.com 發生後,劉鶴副總理、王勇國務委員,應急管理部黨委 書記黃明、應急管理部副部長、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黃玉治、 時任山西省長樓陽生分別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人員搜救、 善後處置等工作,查明02manbetx.com 原因,嚴肅追責問責,切實把各項防 範措施抓嚴抓實。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副局長宋元明、山西省委 常委、副省長胡玉亭和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第一時間趕赴現場, 指導、指揮搶險救援。經全力搜救,至 11 月 19 日淩晨 2 時 30 分, 傷亡人員全部升井,搶險救援工作結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經山西 省人民政府同意,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於 2019 年 11 月 19 日組織 山西省公安廳、山西省應急管理廳、山西省總工會、晉中市人民 政府成立了二畝溝煤業“11·1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組(以 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並邀請山西省監察委員會參加,對事故展開 調查,同時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 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專家論證、技術認定及 綜合03manbetx ,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和直接 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人和責任 單位的處理建議及事故防範措施,形成了事故調查報告。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山西平遙峰岩煤焦集團有限公司基本情況
山西平遙峰岩煤焦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峰岩集團)創建 於 1996 年,現有煤炭、焦化、熱電、建材、鑄造、鐵路發運、房 地產、酒店、種植業 9 個板塊,15 家子公司,資產總額 70 億元, 員工 5000 餘人。峰岩集團為民營企業,注冊資本 27640 萬元,股東持股情況 為:王治信 50.1%,王峰 18.1%,王岩 16%,武鳳蓮 15.8%。
(二)峰岩煤業公司基本情況
2018 年 2 月 27 日,峰岩集團以平峰司〔2018〕26 號文設立 峰岩煤業公司(以下簡稱峰岩煤業)。峰岩煤業為峰岩集團內設 機構,承擔對峰岩集團所屬煤礦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能。峰岩煤業 設有總經理、總工程師和分管副總經理,下設安監部、生產技術 部、機電運輸部、信息調度中心、綜合部 5 個部室。
(三)二畝溝煤業基本情況
1.礦井概況
二畝溝煤業位於平遙縣段村鎮文祠神村,隸屬於峰岩集團, 井田麵積 6.1902km 2,可采儲量 16.53Mt,生產能力 1.20 Mt /a。
2.證照情況
二畝溝煤業屬證照齊全的生產礦井
3.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情況
二畝溝煤業設有礦長、總工程師、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 機電副礦長、礦長助理等礦級領導,設有安全科、生產調度室、 機電科、通風科、地測防治水科、技術科等 9 個職能科室和綜采 隊、掘進隊、高檔普采隊 3 個采掘隊組。
4.主要係統情況
二、事故相關情況
(一)礦井采掘布置及產量情況
(二)煤柱回收麵情況
(三)煤礦勞動用工情況
二畝溝煤業共有綜采隊(工人稱為“安徽隊”)、高檔普采隊(工 人稱為“四川隊”)和掘進隊(工人稱為“福建隊”)三個采掘隊組。
綜 采隊負責 4101 綜采工作麵和 9101 綜采工作麵采煤,高檔普采隊 負責 9102 高檔普采工作麵和煤柱回收麵采煤,掘進隊負責井下巷 道掘進。
采掘隊組工人由隊組或其他工人介紹入礦,由二畝溝煤業組 織體檢。體檢合格後進行崗前培訓,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再由二 畝溝煤業綜合辦以派工單的形式分配到采掘隊組。
2019 年 9 月,二畝溝煤業工資發放表(距事故發生最近的一 次工資發放)顯示,全礦職工總人數 732 人,其中簽訂勞動合同 人數為 683 人,繳納工傷保險人數 643 人。
簽訂勞動合同人數小於職工總數,是由於地麵季節性臨時工 未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繳納工傷保險人數小於職工總數,是因部 分地麵職工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在職工本村繳納,不願轉入企 業。二畝溝煤業井下所有從業人員均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了工 傷保險。
采掘隊組工資以計件方式考核,由生產科、技術科按月進行 考核核算。礦井《生產隊績效考核辦法》規定:綜采隊按 89.65 元/噸計酬,高檔普采隊按 20 元/噸計酬,掘進隊按 4300 元/米計 酬,根據任務完成和安全情況上下浮動 10%。
9 月份高檔普采隊工資核算總額為 81.9969 萬元,扣個人所得 稅總額 2.5789 萬元,實領工資總額 79.4179 萬元,領取工資人數 94 人。工資由二畝溝煤業財務統一發放,領取人在工資表上簽名 押印。
三、事故發生經過、報告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11 月 18 日早 6 時至 7 時,二畝溝煤業高檔普采隊隊長吳昌燕、 副隊長劉興成在綜合大樓二樓會議室召開班前會,對當班工作進 行安排。高檔普采隊當班共 35 人,分為機采和炮采兩個小組。炮采組 在煤柱回收麵作業,共有李中雙、張興銀、吳照軍、吳照明、童仕貴 5 人,組長是帶班副隊長李中雙。機采組在 9102 高檔普采工 作麵作業,共有 16 人,組長是吳濤和劉鵬。另有輔助工 14 人。
6 時左右,煤柱回收麵當班爆破工趙光明從地麵火藥庫領取了 炸藥、雷管,在副斜井口把炸藥和雷管交給了炮采組工人。炮采 組工人張興銀攜帶雷管、李中雙等 4 人攜帶炸藥入井。趙光明因 身體不適當班沒有下井,也未履行請假手續。
7 時左右,當班瓦斯檢查工郭仲敬入井,檢查了中央變電所、 水倉、避難洞室、9102 高檔普采工作麵等地點的瓦斯濃度,10 時 左右到煤柱回收麵檢查瓦斯。
中午 12 時左右,郭仲敬離開。
8 時左右,當班安全檢查工陳誌榮入井,先到 9102 高檔普采 工作麵安全檢查,約 11 時到煤柱回收麵進行安全檢查,隨後離開。
8 時左右,當班帶班礦領導、安全副礦長王安亮入井,9 時左 右到達煤柱回收麵巡查,12 時左右離開。
13 時 07 分,炮采組工人張興銀(無爆破工特種作業人員證件) 在未執行“一炮三檢” 和“三人連鎖爆破”製度的情況下違章 爆破。爆破產生的明火引爆了 9103 工作麵采空區湧入煤柱回收麵 的瓦斯,發生瓦斯爆炸。
(二)事故報告情況
13 時 50 分,帶班礦領導、安全副礦長王安亮從井下打電話向 總工程師劉會明和礦調度室報告事故。
14 時 31 分,劉會明電話彙 報礦長王保選。
14 時 40 分,劉會明電話彙報平遙縣應急管理局。
15 時 40 分,平遙縣應急管理局電話彙報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晉中 監察分局(以下簡稱晉中煤監分局)。
平遙縣應急管理局和晉中 煤監分局接到報告後,按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
事故發生後,二畝溝煤業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告事故,屬於遲 報。
(三)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1.事故單位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當班全礦共入井 105 人,其中 35 人在事故區域作業。事 故發生後,81 人自行升井,24 人被困。
11 月 18 日 13 時 56 分, 二畝溝煤業總工程師劉會明接到當班帶班礦領導、安全副礦長王 安亮的事故報告後,立即通知所有礦領導、科室人員到礦調度室 集中,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開展救援工作,先期救出 5 名受 傷人員。
峰岩集團接到事故報告後,安排二畝溝煤業及時向有關部門 報告事故情況,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迅速開展救援工作,同時集 團領導立即趕赴二畝溝煤業參與救援工作。
2.政府部門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副局長宋元明、山西省委 常委、副省長胡玉亭及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山西省應急管理廳、 晉中市人民政府、平遙縣委、縣政府相關負責人第一時間趕赴二 畝溝煤業,成立了由山西省委常委、副省長胡玉亭任總指揮的搶 險救援指揮部,全力展開搶險救援。 經全力搜救,至 18 日 19 時 55 分,又救出 4 名受傷人員。至19 日淩晨 2 時 30 分,15 名遇難人員全部被運送出井,搶險救援 工作結束。
3.應急救援評估結論
在本次事故救援中,企業、各級政府以及各方救援力量均以 搶救礦工生命為第一要務,響應及時、分工明確、處置科學、措 施得當。
四、事故發生後礦方隱瞞真相情況
2019 年 11 月 19 日,二畝溝礦長王保選、總工程師劉會明、 安全副礦長王安亮、通風區長兼技術副礦長王強、生產副礦長程 培耀統一口徑,隱瞞保安煤柱實際回收時間,商量將保安煤柱回收 時間定在 11 月 13 日。
11 月 19 日,總工程師劉會明安排通風區長兼技術副礦長王強 後補一份假的回收煤柱安全技術措施。
王強安排技術科副科長郭 書林起草了《9103 殘留煤柱回收安全技術措施》,並找相關人員 簽字,簽字日期為 11 月 13 日,事故調查期間提供給事故調查組。
五、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與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本次事故共造成 15 人死亡,9 人受傷。
依據《企業職工傷亡 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和有關規定統計,事故 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2183.41 萬元。
六、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
二畝溝煤業違法開采保安煤柱,貫通 9103 采空區,造成采空區瓦斯大量湧入煤柱回收麵,違章爆破產生明火引爆瓦斯。
1.瓦斯來源
9103 工作麵采空後,上下鄰近煤岩層不斷釋放瓦斯,逐漸在 采空區內形成高濃度的瓦斯流。二畝溝煤業違法開采保安煤柱, 煤柱回收麵與 9103 工作麵采空區貫通,采空區的瓦斯向煤柱回收 麵運移,成為本次瓦斯爆炸的主要瓦斯來源。
2.火源
事故當班,煤柱回收麵封堵炮眼未使用水炮泥,封堵炮眼材 質為煤粉和炭塊,且封堵長度不足 。爆破作業產生明火,成為瓦 斯爆炸引爆火源。
(二)事故間接原因
1.二畝溝煤業
(1)違法開采保安煤柱
礦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規定,違法開采 9102 運 輸順槽與 9103 工作麵采空區之間的保安煤柱,造成煤柱回收麵與 9103 工作麵采空區直接貫通。
(2)通風管理混亂
煤柱回收麵未形成獨立的通風係統,采用局扇供風,乏風串 入 9102 高檔普采工作麵,形成違規串聯通風 ,並且未安設甲烷 等傳感器。
(3)違章爆破作業
事故當班爆破作業未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製度。當班爆破工沒有下井,由無證人員進行爆破作業。煤柱回 收麵封堵炮眼未使用水炮泥,封堵炮眼材質為煤粉和炭塊,且封 堵長度不足。爆破時沒有撤離人員、未設置警戒 。
(4)煤礦企業對火工品管理不規範
一是二畝溝煤業對火工品的審批流於形式。煤柱回收麵的民 爆物品領用批準單未填寫領用班組名稱,隻標注了壓底,以壓底 工程的名義領取火工品,實際用於煤柱回收麵,但二畝溝煤業的 安全檢查工和值班領導均簽字同意。
二是違規運送電雷管。事故 當班爆破工將電雷管交給無爆破工特種作業證件的張興銀,由張 興銀攜帶入井 。
(5)人員位置監測係統形同虛設
二畝溝煤業未給高檔普采隊工人配備識別卡。事故當班入井 105 人,攜帶識別卡的僅有 68 人。
(6)9102、9103 回采麵變更采煤工藝未按規定申報,煤柱回 收麵違規采用炮采工藝
9102 和 9103 回采麵采煤工藝由設計的綜采變更為高檔普采, 僅由峰岩集團批複,未按山西省煤炭工業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煤 礦生產能力登記公告和生產要素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晉煤行 發〔2016〕307 號) 規定報有關部門變更登記。
煤柱回收麵采用山西省明令禁止的炮采工藝,違反了山西省 煤炭工業廳《關於加強煤礦井下生產布局管理控製超強度生產的 實施意見》(晉煤行發〔2014〕718 號)第十條 的規定。
(7)勞動組織不規範
9102 高檔普采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規定的作業形式為“三八”製, 但高檔普采麵和煤柱回收麵實際按“兩班”組織生產。早班 6 時 至 16 時,夜班 18 時至次日淩晨 4 時,工人作業嚴重超時。帶班 礦領導不與工人同時出入井,隊長吳昌燕不跟班。
(8)煤礦企業隱患排查和安全檢查流於形式
從 10 月 15 日煤柱回收麵開始回采到 11 月 18 日事故發生, 長達一個多月的時間內,二畝溝煤業開展了 3 次隱患排查和安全 大檢查活動,每班還有帶班礦領導和安全檢查工,但他們對違法 開采保安煤柱、貫通采空區、違規串聯通風等諸多嚴重違章行為 和重大事故隱患熟視無睹,不製止、不處置。
2.峰岩集團
(1)未落實主體企業安全管理職責
2019 年,峰岩集團總經理、二畝溝煤業安全生產掛牌責任人 王峰未到二畝溝煤業下井檢查,未履行掛牌責任人職責 。峰岩煤 業總經理、總工程師分別兼任二畝溝煤業的礦長和總工程師,造成自己監督自己的局麵,使峰岩煤業對所屬煤礦的安全管理職能 成為擺設。
(2)未嚴格執行安全檢查製度
峰岩集團《安全監督檢查製度》規定:峰岩煤業每月至少對 所屬煤礦進行一次以上全麵安全大檢查。但 9 月 15 日至 11 月 18 日,峰岩煤業對二畝溝煤業檢查了 7 次,均未對二畝溝煤業 9 #煤 采掘作業地點進行檢查。
3.地方黨委、政府及監管部門
(1)駐礦安監員對二畝溝煤業檢查不到位、安全監管不力
駐礦安監員未認真履行職責,未發現二畝溝煤業長時間存在 的違法開采保安煤柱、貫通采空區、違規使用火工品、違章爆破 作業、違規串聯通風、部分入井人員不攜帶識別卡等安全隱患。
(2)平遙縣煤礦監管五人小組(以下簡稱五人小組)未認真 履行職責,檢查不全麵、檢查次數不足
五人小組連續一個月未對二畝溝煤業 9 #煤采掘作業地點進行 檢查,未發現二畝溝煤業違法開采保安煤柱、違章作業等安全隱 患,對二畝溝煤業火工品使用監管不力。
(3)平遙縣煤礦安全監管巡查隊(以下簡稱平遙縣煤礦巡查 隊)履職不到位
平遙縣煤礦巡查隊對二畝溝煤業火工品使用情況監督檢查不 到位,對二畝溝煤業存在的違法開采保安煤柱等安全隱患巡查不 到位,對五人小組及駐礦安監員管理監督不到位。
(4)平遙縣應急管理局安全監管工作有漏洞
平遙縣應急管理局落實《平遙縣深化煤礦安全攻堅年(2019) 活動方案》(平辦發〔2019〕28 號)不到位,對煤礦巡查隊疏於 管理,對五人小組和駐礦安監員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二畝溝煤業 違法開采保安煤柱等安全隱患失察。平遙縣人民政府調整領導分 工後,沒有及時建議縣政府調整二畝溝煤業掛牌責任人。
(5)平遙縣委、縣政府未全麵落實煤礦安全生產相關職責
平遙縣人民政府對平遙縣應急管理局履職情況巡查和考核力 度不夠,監督有關部門落實《平遙縣深化煤礦安全攻堅年(2019) 活動方案》(平辦發〔2019〕28 號)不到位。縣政府領導調整分 工後,沒有及時調整二畝溝煤業掛牌責任人。平遙縣委履行安全 生產黨政同責不到位。
(6)晉中市應急管理局(晉中市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 對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到位
晉中市應急管理局(晉中市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未按 照《關於對全市煤礦辦礦主體企業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的通知》 (市應急函〔2019〕30 號)的要求,對平遙縣煤礦主體企業開展 抽查。
七、事故類別
經調查認定,本起事故為瓦斯爆炸事故。
八、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本起事故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九、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45 人)
(一)不予追究責任人員(2 人)
1.張興銀,男,1974 年 6 月出生,群眾,初中學曆,二畝溝 煤業煤柱回收麵采煤工(當班兼職爆破工),無爆破工特種作業 人員證件,未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製度,違章 爆破,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李中雙,男,1978 年 8 月出生,群眾,初中學曆,二畝溝 煤業煤柱回收麵當班跟班副隊長,負責煤柱回收麵安全生產工作, 爆破時未執行“三人連鎖爆破”製度,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二)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製措施人員(9 人)
3.王保選,男,1963 年 4 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曆,峰 岩集團副總經理、煤業公司總經理、二畝溝煤業法定代表人、礦 長。
2019 年 12 月 11 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平遙縣公安局刑 事拘留,2020 年 1 月 11 日經平遙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平遙縣公 安局執行逮捕。王保選未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重大事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之規 定,對王保選處上一年年收入 60%的罰款(挖煤人的微生活);事故發生後,王保選遲 報事故,依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一條 第(二)項之規定,對王保選處上一年年收入 60%的罰款,合並處 上一年年收入 100%的罰款,計人民幣 32.7281 萬元。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 之規定,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證號142431196304096918);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 九十一條第三款,王保選終身不得擔任煤炭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 要負責人。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對安全生產領域 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辦〔2017〕 49 號)第二條第(一)項、第(六)項和第三條之規定,將王保 選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
4.劉會明,男,1967 年 1 月出生,群眾,本科學曆,煤業公 司總工程師、二畝溝煤業總工程師。
2019 年 12 月 7 日因涉嫌重大 責任事故罪被平遙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 年 1 月 11 日經平遙縣 人民檢察院批準,被平遙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5.王安亮,男,1970 年 5 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曆,二 畝溝煤業安全副礦長。
2019 年 12 月 7 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 平遙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 年 1 月 11 日經平遙縣人民檢察院批 準,被平遙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6.王強,男,1992 年 1 月出生,中共預備黨員,二畝溝煤業 通風區長兼技術副礦長。
2019 年 12 月 7 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被平遙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 年 1 月 11 日經平遙縣人民檢察院 批準,被平遙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7.程培耀,男,1969 年 2 月出生,群眾,大專學曆,二畝溝 煤業生產副礦長。
2019 年 12 月 25 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由平遙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8.趙光明,男,1962 年 9 月出生,群眾,初中學曆,二畝溝 煤業爆破工。
2019 年 12 月 7 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平遙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 年 1 月 11 日經平遙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平 遙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9.郭仲敬,男,1967 年 2 月出生,群眾,中專學曆,二畝溝 煤業瓦斯檢查工。
2019 年 12 月 7 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平遙 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 年 1 月 11 日經平遙縣人民檢察院批準, 被平遙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10.陳誌榮,男,1962 年 9 月出生,群眾,高中學曆,二畝溝 煤業安全檢查工。
2019 年 12 月 7 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平遙 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 年 1 月 11 日經平遙縣人民檢察院批準, 被平遙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11.吳昌燕,男,1971 年 1 月出生,群眾,小學學曆,二畝溝 煤業采煤隊隊長,負責工作麵安全工作。
2019 年 12 月 7 日因涉嫌 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平遙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 年 1 月 11 日經平 遙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平遙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以上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 名責任人,待司法機關 作出處理後,由有關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相應的黨紀政務 處分和其它處理。
(三)山西省監察委員會追究刑事責任人員(4 人)
12.王飛,男,1993 年 5 月出生,群眾,本科學曆,山西平遙 人。
平遙縣應急管理局駐二畝溝煤業安監員(勞務派遣人員)。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九條(二)項、第七 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辭職、追究刑事責任。
13.王文亮,男,1979 年 10 月出生,群眾,大專學曆,山西 21 平遙人。
平遙縣應急管理局煤礦監管五人小組組長(勞務派遣人 員)。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九條(二)項、第七 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辭職、追究刑事責任。
14.梁宇,男,1989 年 11 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專學曆,山 西大同人。
平遙縣應急管理局煤礦監管五人小組包保二畝溝煤業 組員(勞務派遣人員)。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公職 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九條(二)項、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 開除黨籍、責令辭職、追究刑事責任。
15.李斌,男,1983 年 4 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學曆, 山西平遙人。
2019 年 6 月至今,任平遙縣應急管理局煤礦安全監 管二股股長兼煤礦監管巡查隊副隊長(事業工勤編製)。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事業 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款之規定,開除黨籍、 開除公職、追究刑事責任。
(四)山西省監察委員會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人員(20 人)
峰岩集團二畝溝煤業(4 人)
16.李剛,男,1989 年 2 月出生,中共預備黨員,大專學曆, 山西平遙人。山西平遙峰岩煤焦集團二畝溝煤業有限公司機電科 科長。李剛作為二畝溝煤業機電科科長,事故發生後在編造的煤柱 回收安全技術措施上簽字,並簽署“嚴格按此措施執行”的意見。 事故調查前期李剛向公安機關和事故調查組提供了虛假證言,將 保安煤柱開采時間說成 2019 年 11 月 13 日,存在對抗組織調查的 行為。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六條 (四)項之規定,給予延長預備黨員預備期一年處分。
17.毋曉俊,男,1990 年 1 月出生,中共預備黨員,大專學曆, 山西平遙人。山西平遙峰岩煤焦集團二畝溝煤業有限公司技術科 科長。毋曉俊作為二畝溝煤業技術科科長,事故發生後在編造的煤 柱回收安全技術措施上簽字,並簽署“同意執行”的意見。事故 調查前期毋曉俊向公安機關和事故調查組提供了虛假證言,將保 安煤柱開采時間說成 2019 年 11 月 13 日,存在對抗組織調查的行 為。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六條 (四)項之規定,給予延長預備黨員預備期一年處分。
18.王幫峰,男,1987 年 2 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曆, 山西平遙人。山西平遙峰岩煤焦集團二畝溝煤業有限公司礦長助 理。王幫峰作為二畝溝煤業礦長助理,事故發生後安排機采隊劉 興成在編造的煤柱回收安全技術措施上簽字,並讓劉興成將簽字 日期寫成 2019 年 11 月 13 日,存在對抗組織調查的行為。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六條(四)項之規 定,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9.陳誌武,男,1969 年 12 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曆, 山西平遙人。山西平遙峰岩煤焦集團二畝溝煤業有限公司生產副 總兼生產調度室主任。陳誌武作為二畝溝煤業生產副總兼生產調度室主任,在二畝 溝煤業開始違規開采保安煤柱以後,沒有及時向領導建議並製止 這種違法違規生產的行為,對井下部分工人不攜帶人員定位卡以 及隊組作業時間安排不合理的問題履職不到位,作為礦領導帶班 下井檢查時不細致、不全麵,沒有及時發現井下不執行“一炮三 檢”和“三人連鎖爆破”製度以及工人違章放炮等行為,對事故 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事故發生後陳誌武在編造的煤柱回收安全技 術措施上簽字,並簽署“同意”的意見。事故調查前期陳誌武向 公安機關和事故調查組提供了虛假證言,將保安煤柱開采時間說 成 2019 年 11 月 13 日,存在對抗組織調查的行為。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六條(四)項之規 定,給予留黨察看兩年處分。
峰岩集團(5 人)
20.武曉宏,男,1989 年 4 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專學曆,山 西平遙人。山西平遙峰岩煤焦集團煤業(挖煤人的微生活)公司生產技術部部長。武曉宏作為峰岩集團煤業公司生產技術部部長,負責審查集 團所屬的明子煤業和二畝溝煤業的安全技術01manbetx 、采掘作業01manbetx , 參與審查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參加編製礦井規劃和年度計劃, 把好安全技術關。從 2018 年開始武曉宏一直在明子煤業工作,從 未審查過二畝溝煤業的安全技術01manbetx 、采掘作業規程、各項安全 生產管理製度等,也未去二畝溝煤業下井檢查過,沒有發現二畝 溝煤業違規開采保安煤柱,未認真履行職責,監管檢查不到位, 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給予留黨察看兩年處分。
21.劉衛平,男,1973 年 11 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專學曆, 山西平遙人。山西平遙峰岩煤焦集團煤業公司通風副總經理。劉衛平作為峰岩集團煤業公司通風副總經理,負有協助總工、 總工助理對集團所屬的明子煤業和二畝溝煤業一通三防管理的工 作職責,應按規定深入煤礦井下現場,及時掌握礦井一通三防動 態,及時彙報。從 2019 年 10 月至事故發生,劉衛平等人共對二 畝溝煤業井下檢查五次,均沒有到 9#煤進行檢查,沒有發現二畝 溝煤業違規開采保安煤柱,也沒有發現炮采保安煤柱使用局扇進 行通風,未認真履行職責,監管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 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給予留黨察看兩年處分。
22.王家光,男,1966 年 12 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專學曆, 山西平遙人。山西平遙峰岩煤焦集團煤業公司機電副總經理。王家光作為峰岩集團煤業公司機電副總經理,負責集團所屬 的明子煤業和二畝溝煤業的機電、運輸管理工作。從 2019 年 10 月至事故發生,王家光未去二畝溝煤業下井檢查過,沒有發現二 畝溝煤業違規開采保安煤柱,未認真履行職責,監管檢查不到位, 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3.王峰,男,1973 年 9 月出生,中共黨員,高中文化,山西 平遙人。山西平遙峰岩煤焦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王峰作為峰岩集團總經理,負責峰岩集團公司生產經營和管 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擬定峰岩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置 方案,全麵負責峰岩集團公司的安全生產和經營管理。經查,峰 岩集團煤業公司是峰岩集團於 2018 年 2 月成立的二級機構,代表 集團公司行使對下屬的二畝溝煤業和明子煤業兩座煤礦的全麵監 管權,煤業公司的總經理王保選由峰岩集團任命;二畝溝煤業是 峰岩集團的子公司,礦長(挖煤人的微生活)王保選由峰岩集團聘任。從 2018 年 2 月 至事故發生,王保選既是煤業公司總經理,又是二畝溝煤業礦長, 導致煤業公司相關人員無法正常履行對二畝溝煤業的監管檢查職 責,弱化了主體企業對下屬煤礦的監管職能。峰岩集團安全管理體製不順,機製不暢,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王峰作為 二畝溝煤業安全生產掛牌責任人,未履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煤礦安全生產掛牌責任製實施方案的通知》(晉政辦 發〔2012〕37 號)要求,從未到二畝溝煤業下井檢查,沒有發現 二畝溝煤業違規開采保安煤柱,王峰未嚴格履行掛牌職責,對事 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4.王治信,男,1954 年 5 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專學曆,山 西平遙人。山西平遙峰岩煤焦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治信作為山西平遙峰岩煤焦集團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是 集團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峰岩集團安全管理體製不順、機製 不暢,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對事故發 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平遙縣應急管理局五人小組(4 人)
25.侯文俊,男,1984 年 10 月出生,群眾,大專學曆,山西 平遙人。平遙縣應急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五人小組副組長(勞務 派遣人員)。侯文俊作為煤礦監管五人小組副組長,在組長王文亮的帶領 下對所監管的 6 座煤礦每周檢查一次,履行安全監管和包保職責。從 2019 年 10 月至事故發生,五人小組成員到二畝溝煤業檢查 3 次,其中井下檢查 2 次,井上檢查 1 次,未按規定做到對該礦每 周檢查一次,檢查中未對二畝溝煤業進行全麵檢查,對組長提出 的檢查地點沒有提出反對意見,自 2019 年 9 月至事故發生,隻在 9 月 5 日對該礦 9#煤檢查過一次,近兩個月時間未對 9#煤采掘作 業地點進行檢查,未能發現二畝溝煤業 9#煤長期存在的違規回收 保安煤柱、違規使用火工品和現場違章作業行為等重大隱患和問 題,侯文俊作為受國家機關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對工作嚴重不 負責任,未正確履行職責,監管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 要責任。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九條(二)項之規定, 責令辭職。
26.李星偉,男,1987 年 7 月出生,群眾,大專文化,山西平 遙人。平遙縣應急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五人小組組員(勞務派遣 人員)。李星偉作為煤礦監管五人小組成員,在組長王文亮的帶領下 對所監管的 6 座煤礦每周檢查一次,履行安全監管和包保職責。從 2019 年 10 月至事故發生,五人小組成員到二畝溝煤業檢查 3 次,其中井下檢查 2 次,井上檢查 1 次,未按規定做到對該礦每 周檢查一次,未對二畝溝煤業進行全麵檢查,對組長提出的檢查 地點沒有提出反對意見,自 2019 年 9 月至事故發生,隻在 9 月 5 日對該礦 9#煤檢查過一次,近兩個月時間未對 9#煤采掘作業地點 進行檢查,未能發現二畝溝煤業 9#煤長期存在的違規回收保安煤 柱、違規使用火工品和現場違章作業行為等重大隱患和問題,李 星偉作為受國家機關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 未正確履行職責,監管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九條(二)項之規定, 責令辭職。
27.王幫蕤,男,1991 年 12 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曆, 山西平遙人。平遙縣應急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五人小組組員(勞 務派遣人員)。王幫蕤作為煤礦監管五人小組成員,在組長王文亮的帶領下 28 對所監管的 6 座煤礦每周檢查一次,履行安全監管和包保職責。從 2019 年 10 月至事故發生,五人小組成員到二畝溝煤業檢查 3 次,其中井下檢查 2 次,井上檢查 1 次,未按規定做到對該礦每 周檢查一次,未對二畝溝煤業進行全麵檢查,檢查中對組長提出 的檢查地點未提出反對意見,自 2019 年 9 月至事故發生,隻在 9 月 5 日對該礦 9#煤檢查過一次,近兩個月時間未對 9#煤采掘作業 地點進行檢查,未能發現二畝溝煤業 9#煤長期存在的違規回收保 安煤柱、違規使用火工品和現場違章作業等重大隱患和問題,王 幫蕤作為受國家機關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 未正確履行職責,監管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公職 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九條(二)項之規定,給予留黨察看 兩年處分、責令辭職。
28.張鵬,男,1992 年 10 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專學曆,山 西平遙人。平遙縣應急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五人小組組員(勞務 派遣人員)。張鵬作為煤礦監管五人小組成員,在組長王文亮的帶領下對 所監管的 6 座煤礦每周檢查一次,履行安全監管和包保職責。從 2019 年 10 月至事故發生,五人小組成員到二畝溝煤業檢查 3 次, 其中井下檢查 2 次,井上檢查 1 次,未按規定做到對該礦每周檢 查一次,未對二畝溝煤業進行全麵檢查,檢查中對組長提出的檢 查地點未提出反對意見,自 2019 年 9 月至事故發生,隻在 9 月 5 日對該礦 9#煤檢查過一次,近兩個月時間未對 9#煤采掘作業地點 29 進行檢查,未能發現二畝溝煤業 9#煤長期存在的違規回收保安煤 柱、違規使用火工品和現場違章作業行為等重大隱患和問題,張 鵬作為受國家機關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 未正確履行職責,監管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公職 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九條(二)項之規定,給予留黨察看 兩年處分、責令辭職。
平遙縣應急管理局(5 人)
29.梁天宇,男,1989 年 3 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專學曆,山 西平遙人。2019 年 6 月至今,任平遙縣應急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 巡查隊隊員兼煤礦安全監管一股職員(事業編製人員)。梁天宇作為縣應急管理局巡查隊隊員,對平遙二畝溝煤業檢 查不嚴不細,2019 年 10 月 30 日陪同煤礦安全檢查專家組對二畝 溝煤業進行檢查,未發現二畝溝煤業存在的違規回收保安煤柱等 問題;對二畝溝煤業存在的違規回收煤柱等問題巡查不到位,對 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事業 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款之規定,給予留黨 察看兩年、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30.靳宇飛,男,1986 年 8 月生,群眾,大學本科學曆,山西 長子人。2019 年 6 月至今,任平遙縣應急管理局煤礦巡查隊二分 隊組長兼煤礦安全監管二股副股長(事業編製人員)。靳宇飛作為縣應急管理局巡查隊二分隊組長,對煤礦檢查不嚴不細,2019 年 10 月 30 日陪同煤礦安全檢查專家組對二畝溝煤 業進行檢查,對二畝溝煤業存在的違規回收煤柱等問題巡查不到 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款之 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31.王富強,男,1970 年 2 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專學曆,山 西平遙人。2019 年 9 月至今,任平遙縣應急局煤礦安全監管巡查 隊隊長(事業編製人員)。王富強作為平遙縣應急局煤礦安全監管巡查隊隊長,對煤礦 巡查隊日常管理不到位;未嚴格按照《平遙縣煤礦監管五人小組 管理辦法》《平遙縣駐礦安監員管理辦法》要求,對五人小組和 駐礦員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未發現五人小組和駐礦安監員履職 不到位的情況;對二畝溝煤業存在的違規回收煤柱等問題失察, 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事業 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款之規定,給予留黨 察看兩年、撤職處分。
32.侯承文,男,1966 年 2 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專學曆,山 西平遙人。2019 年 3 月至今,任平遙縣應急管理局黨組成員、副 局長。侯承文作為平遙縣應急管理局副局長,分管煤礦應急管理、 安全生產標準化等工作,落實《平遙縣深化煤礦安全攻堅年(2019) 活動方案》不到位,對二畝溝煤業違規回收煤柱、違規使用火工品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行政 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之規定,給予黨內嚴重警 告、記大過處分。
33.李啟日,男,1973 年 3 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學曆, 山西平遙人。2019 年 3 月任平遙縣應急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9 年 12 月被免職。2019 年 8 月因平遙武廟文物建築著火受到 政務記過處分。李啟日作為平遙縣應急管理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落實《平 遙縣深化煤礦安全攻堅年(2019)活動方案》不到位;對二畝溝 煤業違規回收煤柱、違規使用火工品等問題失察;對巡查隊人員 的日常監管不到位;縣政府領導調整分工後,沒有及時建議縣政 府調整二畝溝煤業掛牌責任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行政 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之規定,給予黨內警告、 記過處分。
晉中市應急管理局(2 人)
34.趙銀太,男,1961 年 10 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專學曆, 山西榆次人。2019 年 1 月至今,任晉中市應急管理局煤礦安全監 察大隊副隊長(參公事業編製人員)。趙銀太作為晉中市應急管理局煤礦安全監察大隊副隊長,未 嚴格按照晉中市應急管理局《關於對全市煤礦辦礦主體企業開展 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的通知》(市應急函〔2019〕93 號)要求開展工作,對平遙縣煤礦主體企業檢查不全麵,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 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之規定, 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35.孟建瑞,男,1970 年 10 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學 曆,山西介休人。2019 年 6 月至今,任晉中市應急管理局四級調 研員。2019 年 11 月,因違反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受到黨內嚴重警 告處分。孟建瑞作為煤礦安全監管平遙片區聯係領導,對晉中市應急 管理局《關於對全市煤礦辦礦主體企業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的 通知》(市應急函〔2019〕93 號)思想重視不夠,對平遙縣煤礦 主體企業檢查安排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之規定, 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五)給予行政處罰或作出其它處理人員(6 人)
36.胡生海,男,1969 年 2 月出生,群眾,中專學曆,山西 平遙人。山西平遙峰岩煤焦集團二畝溝煤業有限公司安全員。胡生海作為二畝溝煤業安全員,在發現 9102 工作麵長期存在 不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製度以及違章放炮等行 為後,未進行過製止,也未向相關領導進行彙報,工作嚴重失職, 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之規定,由二畝溝煤業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撤銷其特種作業 操作證(證號 142431196902206910)。
37.郭書林,男,1993 年 6 月出生,群眾,大專學曆,山西平 遙人。山西平遙峰岩煤焦集團二畝溝煤業有限公司技術科副科長。郭書林作為二畝溝煤業技術科副科長,在事故發生以後,按 照通風區長兼技術副礦長王強的安排編造了 9102 煤柱回收技術措 施,並拿著技術措施讓礦領導及各科科長在技術措施上簽字。事 故調查前期郭書林向公安機關和事故調查組提供了虛假證言,將 編寫煤柱回收技術措施的時間說成 2019 年 11 月 13 日,存在對抗 組織調查的行為。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 項之規定,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 60%的罰款,計 3.9376 萬元。
38.郭光鵬,男,1988 年 1 月出生,群眾,大專學曆,山西平 遙人。山西平遙峰岩煤焦集團二畝溝煤業有限公司通風科科長。郭光鵬作為二畝溝煤業通風科科長,對瓦檢員疏於管理,未 發現 9102 工作麵長期不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製 度,對貫通采空區、串聯通風、煤柱回收麵無甲烷傳感器等隱患 未采取有效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事故發生後郭光鵬 在編造的煤柱回收安全技術措施上簽字,並簽署“嚴格按技術措 施執行”的意見。事故調查前期郭光鵬向公安機關和事故調查組 提供了虛假證言,將保安煤柱開采時間說成 2019 年 11 月 13 日, 存在對抗組織調查的行為。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證號:142431198801016615);由二畝溝煤業免去其通風科科長職務。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 項之規定,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 60%的罰款,計 4.4417 萬元。
39.張睿,男,1993 年 3 月出生,群眾,大專學曆,山西忻州 人。山西平遙峰岩煤焦集團二畝溝煤業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長。張睿作為二畝溝煤業安全科科長,對二畝溝煤業違規回收煤 柱未予製止,對二畝溝煤業礦井隱患排查和安全大檢查工作組織 不力,對二畝溝煤業安全員、爆破員疏於管理,未發現 9102 工作 麵長期不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製度以及井下工 人違章放炮等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事故發生後張睿 在編造的煤柱回收安全技術措施上簽字,並簽署“嚴格按措施執 行”的意見。事故調查前期張睿向公安機關和事故調查組提供了 虛假證言,將保安煤柱開采時間說成 2019 年 11 月 13 日,存在對 抗組織調查的行為。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 之規定,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證號:142226199303217433);由二畝溝煤業免去其安全科科長職務。依 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 之規定,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 60%的罰款,計 3.783 萬元。
40.康富,男,1966 年 3 月出生,群眾,本科學曆,山西平遙 人。山西平遙峰岩煤焦集團煤業公司生產副總經理。康富作為峰岩煤焦集團煤業公司生產副總經理,負責集團公司所屬礦井安全檢查和生產信息調度管理工作。從 2019 年 9 月 15 日至事故發生前,康富等人沒有對二畝溝煤業 9#煤采掘作業地點 進行檢查,沒有發現二畝溝煤業違規開采保安煤柱,未認真履行 職責,監管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 之規定,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證號:142431196603106936);由峰岩集團免去其煤業公司生產副總經 理職務。
41.耿振華,男,1962 年 1 月出生,群眾,大專學曆,山西平 遙人。山西平遙峰岩煤焦集團煤業公司安全副總經理。耿振華作為峰岩煤焦集團煤業公司安全副總經理,負責集團 公司所屬煤礦的安全管理工作。從 2019 年 9 月 15 日至事故發生 前,耿振華等人沒有對二畝溝煤業 9#煤采掘作業地點進行檢查, 沒有發現二畝溝煤業違規開采保安煤柱,未認真履行職責,監管 檢查不到位。耿振華作為二畝溝煤業安全生產掛牌責任人,未按 照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煤礦安全生產掛牌責任製實 施方案的通知》(晉政辦發〔2012〕37 號)要求對掛牌礦井進行 有效監管,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 之規定,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證號:142431196201206918);由峰岩集團免去其煤業公司安全副總經 理職務。
(六)山西省監察委員會責令作出深刻書麵檢查人員(4 人)
42.趙淩中,男,1971 年 10 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曆, 平遙縣委常委、副縣長,協助縣長負責縣人民政府日常工作,負 責發展改革、安全生產、煤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應急管理 等工作。對平遙縣應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督促和考核 力度不夠,監督有關部門落實《平遙縣深化煤礦安全攻堅年(2019) 活動方案》(平辦發〔2019〕28 號)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 導責任。
43.石勇,男,1973 年 12 月出生,中共黨員,碩士學曆,平 遙縣委副書記、縣長。負責平遙縣人民政府全麵工作。督促政府 職能部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不夠,政府領導分工調整後,沒有及 時調整二畝溝煤業掛牌責任人。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44.武曉花,女,1975 年 7 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曆,中 共平遙縣委書記,負責中共平遙縣委全麵工作,履行安全生產黨 政同責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45.賀建國,男,1972 年 2 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曆,時 任晉中市應急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負責晉中市應急管理局全 麵工作,2019 年 11 月 28 日調任晉中市城市管理局局長。對二畝 溝煤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到位,對《關於對全市煤礦辦礦主體 企業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的通知》(市應急函〔2019〕93 號) 落實情況督促不及時,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鑒於事故調查期間,全國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平遙縣是山西 疫情重災區,以上 4 名同誌在疫情防控期間工作表現突出,責令 4 人分別向晉中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麵檢查,並通報全省。
十、對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依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進一步強化煤 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晉政辦發〔2012〕34 號)第四條第(二) 項之規定,責令二畝溝煤業實行整頓恢複機製,整頓恢複期 1 年, 整頓結束後,履行複產驗收程序,合格後方可恢複生產。
(二)二畝溝煤業發生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依據《生產 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暫扣二 畝溝煤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二畝溝煤業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發生重大生產安 全責任事故,且事故發生後遲報,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 印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的通 知》(安監總辦〔2017〕49 號)第二條第(一)項、第(六)項 和第三條之規定,將二畝溝煤業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 管理。
(四)二畝溝煤業發生“11·1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 15 人死亡,依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六 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二畝溝煤業處 350 萬元的罰款。
(五)二畝溝煤業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告事故,依據《煤礦安 全監察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對二畝溝煤業處 10 萬元罰款。
(六)二畝溝煤業擅自開采保安煤柱,違反了《國務院關於 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七)項、 《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38 依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第 一款之規定,對二畝溝煤業處 200 萬元罰款。
(七)事故地點瓦斯超限後,二畝溝煤業不采取措施繼續作 業,違反了《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 八條第(二)項、《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五 條第(二)項規定,依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 特別規定》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對二畝溝煤業處 200 萬元罰款。
(八)二畝溝煤業煤柱回收麵與 9102 高檔普采工作麵違反規 定串聯通風,違反了《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 規定》第八條第(五)項、《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 準》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依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 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對二畝溝煤業處 200 萬元罰款。
(九)在事故調查過程中,二畝溝煤業隱瞞保安煤柱實際開 采時間,向調查組提供虛假的《9103 殘留煤柱回收安全技術措施》, 存在作偽證行為,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 三十六條第(五)項之規定,對二畝溝煤業處 300 萬元罰款。
以上對二畝溝煤業罰款合計 1260 萬元。
(十)責成晉中市人民政府向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麵 檢查。
十一、防範措施與整改建議
(一)煤礦企業要強化法治意識,堅守安全紅線,嚴格落實 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煤礦企業要加強瓦斯治理工作
(三)煤礦企業要加強火工品和井下爆破作業管理
(四)煤礦主體企業要嚴格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五)地方政府及監管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轉變工 作作風,做細做實煤礦安全監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