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製度
XX煤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責任追究製度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切實強化生產安全隱患與02manbetx.com 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保障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河南能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環保隱患與02manbetx.com 管理及責任追究規定》的通知(豫能〔2020〕113 號)和《河南能源化工集團二級單位安全環保“零”目標考核管理辦法(試行)》(豫能〔2020〕30 號)、《貴州豫能投資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製度(試行)》(貴豫能發〔2021〕8號)文件要求,本著“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人為本、從嚴監管”的原則,進一步強化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提高安全執行力,有效預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經XX煤礦黨委會議研究決定,在執行上述文件的基礎上,並結合我礦實際情況,製定了《XX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製度》,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第一章 組織機構
第一條 成立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領導小組
組 長:礦長
副組長:礦領導班子其他成員
成 員: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及各單位負責人
領導小組負責全礦生產安全責任追究的領導工作。人身事故、人身未遂事故責任追究由安全副礦長牽頭、安環部具體承辦;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應自接到事故彙報一星期內完成並呈報領導小組審定後下發到礦屬各單位。
第二章 生產安全環保事故分類分級標準
第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分類分級標準按《河南能源化工集團安全環保隱患與事故管理及責任追究規定》(河南能〔2020〕113 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章生產安全事故報告
第三條 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及非傷亡事故時,事故報告程序按照《河南能源化工集團安全環保隱患與事故管理及責任追究規定》(河南能源〔2020〕113 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四條 其他未盡事宜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93 號)執行。
第四章 生產安全事故追究範圍及處罰標準
第五條 發生一起輕微傷事故或未遂事故的,追究範圍:事故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當班跟班隊長、責任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處理標準如下:
1.直接責任人扣減薪酬 500 元;
2.跟班隊長扣減薪酬 300 元;
3.相關責任人扣減薪酬 200 元;
4.責任單位負責人扣減薪酬 200 元;
第六條 發生一起輕傷事故,追究範圍:事故直接責任人、相 關責任人、當班班長、當班跟班隊長、值班隊幹、責任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處理標準如下:
1.直接責任人扣減薪酬 2000 元;
2.當班班組長給扣減薪酬 1000 元;
3.當班跟班隊長扣減薪酬 1500 元;
4.事故人扣減薪酬 1200 元;
5.當班值班隊幹扣減薪酬 500 元;
6.事故單位負責人扣減薪酬 1000 元;
7.當班安監員:事故發生時不在崗(如遲下早上井、空崗、
漏崗、脫崗、竄崗、睡崗等)或事故發生時在現場但對誘發事故的“三違”現象不製止,隱患不督促整改等不履行職責或知情不報者,給予扣減薪酬 500 元;不在上述情形者,扣減薪酬 200 元;
8.業務分管部室負責人扣減薪酬 200 元;
9.包保部室負責人扣減薪酬 100 元;
10.分管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扣減薪酬 200 元。
11.其他相關責任人扣減薪酬 200 元。
12.礦領導按照《貴州豫能投資有限公司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處罰範圍標準》執行。
第七條 發生重傷事故,追究範圍:事故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當班班長、當班跟班隊長、值班隊幹、責任單位負責人、當班安檢員、業務分管部室負責人、包保部室負責人、分管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的責任。處理標準如下:
1.直接責任人扣減薪酬 4000 元;
2.當班班組長給扣減薪酬 2000 元;
3.當班跟班隊長扣減薪酬 3000 元;
4.事故人扣減薪酬 2000 元;
5.負有責任的當班值班隊幹扣減薪酬 1000元;
6.事故單位負責人扣減薪酬 2000 元;
7.當班安監員:事故發生時不在崗(如遲下早上井、空崗、漏崗、脫崗、竄崗、睡崗等)或事故發生時在現場但對誘發事故的“三違”現象不製止,隱患不督促整改等不履行職責或知情不報者,給予扣減薪酬 800 元;不在上述情形者,扣減薪酬 400 元;
8.業務分管部室負責人扣減薪酬 500 元;
9.包保部室負責人扣減薪酬 500 元;
10.分管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扣減薪酬 600 元。
11.其他相關責任人扣減薪酬 1000 元。
12.安全健康環保監察部負責人扣減薪酬 500 元
13.礦領導按照《貴州豫能投資有限公司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處罰範圍標準》執行。
第八條 三級非傷亡事故及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比照輕傷事故處理標準執行,二級非傷亡事故比照重傷事故處理標準執行。
第九條 發生一次 2 人及以上輕傷事故時,比照重傷事故處理標準執行;發生一次 3 人及以上重傷事故時,比照貴州公司標準執行。
第十條 地麵發生同等級別事故時,提高一個級別進行追查處理。
第五章 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因供應、後勤、培訓等工作不及時、不到位造成事故或延誤救援的,比照上述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及相關人員必須按礦規定程序及時彙報,凡出現:
1.事故單位及個人不立即組織救援或遲報、謊報、瞞報事故的;
2.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故意製造假象影響或阻礙事故調查的;給予事故單位負責人、礦及區隊跟值班人員、現場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扣減薪酬 1000-10000 元;事故發生後不及時組織追查,未按規定及時提交相關材料的,給予事故單位負責人扣減薪酬 500 元/次的處罰。
第十三條 本製度中的輕微傷、輕傷、重傷,經礦領導班子成員、安環部、紀委監察部、工會、人力資源部等部門,根據醫學證明共同界定傷害程度(原則上有骨折屬於輕傷事故),不具有法律效力,具體輕微傷、輕傷、重傷界定以有資質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有效的勞動能力鑒定書為依據。
第十四條 對生產安全事故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由安環部執罰,人力資源部、財務部具體執行,紀委監察部、工會監督。
第十五條 重大節假日、兩節、“兩會”期間等特殊時期,對安全生產事故相關責任人責任追究一律從嚴從重加倍處罰。
第十六條 凡出現下列情形者,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留用查看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處分並處罰款 2000-5000 元。
1.以工傷為由無理取鬧、幹擾本單位或礦正常安全生產辦公秩序者;
2.以工傷為由要挾、敲詐本單位或礦上者;
3.與本單位就不予申報工傷事宜私下達成口頭或書麵協議後出爾反爾舉報者。
4.凡出現隱患未整改或整改不徹底,造成傷亡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的,除追究其個人責任和經濟處罰外,同時追究其刑事責任。
5.本《製度》內重複出現的條款按最高處罰標準執行,與上級單位的規定相抵觸時,執行上級標準,礦其它文件或規定與本製度有衝突的,以本製度為準;凡未列入本製度的條 款,按礦其它文件或上級公司有關規定執行;本製度與上級規定有衝突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6.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標準廢止。
附件: XX煤礦工傷事故分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