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條文釋義(征求意見稿)
煤礦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判定標準
條 文 釋 義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準確認定、及時消除煤礦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判定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判定各類煤礦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
第三條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下列15個方麵: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
(二)瓦斯超限作業;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係統和監控係統,或者係統不能正常運行;
(五)通風係統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層越界開采;
(八)有衝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
(十一)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係統;
(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施設計規定的範圍和規模;
(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麵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
(十四)煤礦改製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製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隱患。
【釋義】
本條按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明確了煤礦重大事故隱患的15個方麵。
第四條 “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礦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幅度在10%以上的,或者月原煤產量大於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0%的;
【釋義】
1.“煤礦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幅度在10%以上”,是指煤礦(含井工和露天)全年的原煤產量,超出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幅度到達10%及以上的;“月原煤產量大於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0%”,是指煤礦單月的原煤產量占到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0%及以上的。
2.對於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但幅度小於10%的,或者單月原煤產量雖大於月度計劃但小於礦井核定(設計)生產能力10%的,屬於一般事故隱患,不屬於重大事故隱患。
例如:某礦核定生產能力為120萬噸/年,當該礦全年原煤產量大於或者等於132萬噸,或者單月原煤產量大於或者等於12萬噸時,為重大事故隱患;當該礦全年原煤產量大於120萬噸但小於132萬噸,或者單月原煤產量大於月度計劃但小於12萬噸時,為一般事故隱患。
3.本條中“原煤”,是指從煤礦中開采出來的未經選煤和加工的煤炭產品。
(二)煤礦或者其上級公司超過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下達生產計劃或者經營指標的;
【釋義】
煤礦或者其上級公司對本礦下達的生產計劃,超過了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或者對本礦下達的年度生產經營指標,經過上年度的成本核算,需要煤礦生產的原煤產量超過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才能完成的,為本礦的重大事故隱患。
(三)煤礦開拓、準備、回采煤量可采期小於國家規定的最短時間,未主動采取限產或者停產措施,仍然組織生產的(衰老煤礦和地方人民政府計劃停產關閉煤礦除外);
【釋義】
1.本情形是指礦井開拓、準備、回采煤量可采期小於規定的最短時間,且未主動采取限產或者停產措施,仍然組織生產的。按照《防範煤礦采掘接續緊張暫行辦法》(煤安監技裝〔2018〕23號)“三量”最小可采期規定如下:
(1)開拓煤量可采期:
a.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極複雜礦井、衝擊地壓礦井不少於5年;
b.高瓦斯礦井、水文地質類型複雜礦井不少於4年;
c.其他礦井不少於3年。
(2)礦井準備煤量可采期:
a.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和極複雜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衝擊地壓礦井、煤巷掘進機械化程度與綜合機械化采煤程度的比值小於0.7的礦井不少於14個月;
b.其他礦井不少於12個月。
(3)礦井回采煤量可采期:
a.2個及以上采煤工作麵同時生產的礦井不少於5個月;
b.其他礦井不少於4個月。
2.“三量”的定義:
開拓煤量是在礦井可采儲量範圍內已完成設計規定的主井、副井、風井、井底車場、主要石門、采(盤)區大巷、回風石門、回風大巷、主要硐室和煤倉等開拓掘進工程後,形成礦井通風、排水等係統所圈定的煤炭儲量,減去開拓區內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設計損失量和開拓煤量可采期內不能回采的臨時煤柱及其他開采量。
準備煤量是在開拓煤量範圍內已經完成了設計規定的采(盤)區主要巷道掘進工程,形成完整的采(盤)區通風、排水、運輸、供電、通訊等生產係統後,且煤與瓦斯突出煤層煤巷條帶區域無突出危險的煤層中,各區段(或傾斜條帶)可采儲量與回采煤量之和。
回采煤量是準備煤量範圍內,已按設計完成工作麵進風巷、回風巷等回采巷道及開切眼掘進工程所圈定的,且瓦斯抽采、防突和防治水的效果已達到工作麵安全回采要求的可采儲量,即正在回采或隻要安裝設備後,便可進行正式回采的工作麵煤量之和。
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采煤量如圖1所示。
圖1 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采煤量示意圖
3.煤礦開拓、準備、回采煤量不足,但主動采取限產措施達到最短可采期或主動停產的,不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4.衰老煤礦是指剩餘可采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采儲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餘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煤礦,以煤炭企業下屬的單個煤礦為單位確定。對衰老煤礦和地方人民政府計劃停產關閉煤礦“三量”不作要求,但同樣應做好采掘銜接,杜絕在剩餘儲量開采過程中出現超強度開采的情況。
(四)煤礦井下同時生產的水平超過2個,或者一個采(盤)區內同時作業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個數超過《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的;
【釋義】
1.“一個采(盤)區內同時作業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個數超過《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是指超過《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隻能布置1個采煤工作麵和2個煤(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者多煤層開采的,該采(盤)區最多隻能布置2個采煤工作麵和4個煤(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
2.按照《煤礦安全01manbetx 執行說明(2016)》第10條有關規定,備用采煤工作麵不計為正常作業的采煤工作麵,但不得與生產采煤工作麵同時采煤[1](包括同一日內的錯時生產);采煤工作麵的安裝或回撤不屬於正常采煤作業。交替生產的采煤工作麵不計為備用工作麵。交替作業的雙巷掘進工作麵計為1個掘進工作麵。
3.本條中“作業”是指采掘作業,不包含抽放瓦斯等災害治理工程。
(五)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的;
【釋義】
本條中瓦斯抽采不達標,是指在各不同條件下,抽采效果未達到相應要求的:
1.瓦斯湧出量主要來自於開采層的采煤工作麵,評價範圍內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滿足表1的規定。
表1 采煤工作麵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應達到的指標
工作麵日產量/t |
可解吸瓦斯量Wj/(m3·t-1) |
≤1000 |
≤8 |
1001~2500 |
≤7 |
2501~4000 |
≤6 |
4001~6000 |
≤5.5 |
6001~8000 |
≤5 |
8001~10000 |
≤4.5 |
>10000 |
≤4 |
2.突出煤層,當評價範圍內所有測點測定的煤層殘餘瓦斯壓力或殘餘瓦斯含量都小於預期的防突效果達標瓦斯壓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測定鑽孔時沒有噴孔、頂鑽或其他動力現象時,則評判為突出煤層評價範圍預抽瓦斯防突效果達標;否則,判定以超標點為圓心、半徑100m範圍未達標。預期的防突效果達標瓦斯壓力或瓦斯含量按煤層始突深度處的瓦斯壓力或瓦斯含量取值;沒有考察出煤層始突深度處的煤層瓦斯壓力或含量時,分別按照0.74MPa、8m3/t取值。
3.瓦斯湧出量主要來自於突出煤層的采煤工作麵,瓦斯預抽防突效果和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指標都滿足達標要求時,方可判定該工作麵瓦斯預抽效果達標。
4.瓦斯湧出量主要來自於鄰近層或圍岩的采煤工作麵,計算的瓦斯抽采率滿足表2的 規定。
表2 采煤工作麵瓦斯抽采率應達到的指標
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Q/(m3·min-1) |
工作麵瓦斯抽采率/% |
5≤Q<10 |
≥20 |
10≤Q<20 |
≥30 |
20≤Q<40 |
≥40 |
40≤Q<70 |
≥50 |
70≤Q<100 |
≥60 |
100≤Q |
≥70 |
5.采掘工作麵同時滿足風速不超過4m/s、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低於1%。
6.礦井瓦斯抽采率滿足表3的規定。
表3 礦井瓦斯抽采率應達到的指標
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Q/(m3·min-1) |
礦井瓦斯抽采率/% |
Q<20 |
≥25 |
20≤Q<40 |
≥35 |
40≤Q<80 |
≥40 |
80≤Q<160 |
≥45 |
160≤Q<300 |
≥50 |
300≤Q<500 |
≥55 |
500≤Q |
≥60 |
(六)煤礦未製定或者未嚴格執行井下勞動定員製度,或者采掘作業地點單班作業人數超過國家有關限員規定20%以上的。
【釋義】
1.本條中“未嚴格執行井下勞動定員製度”,是指煤礦未按照本礦製定的勞動定員製度實施入井人員管理,導致人員無序入井,現場人員管理混亂的。入井人數超限的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執行“采掘作業地點單班作業人數超過國家有關限員規定20%以上的”。
2.本條中“采掘作業地點”,是指采煤工作麵和掘進工作麵。采煤工作麵是指包括工作麵及工作麵進、回風巷在內的區域;掘進工作麵是指從掘進迎頭至工作麵回風流與全風壓風流彙合處的區域。
3.采掘工作麵限員人數不包括臨時性進出的煤礦領導及職能部門巡檢人員;當班瓦檢員、安檢員計入單班作業人數;交接班人員計入單班作業人數。
4.《煤礦井下單班作業人數限員規定(試行)》(煤安監行管﹝2018﹞38號)對采掘作業地點單班作業人數規定見表4和表5。
表4 采煤工作麵單班作業人數規定
礦井類型 |
機械化采煤工作麵/人 |
炮采工作麵/人 |
|
檢修班 |
生產班 |
||
災害嚴重礦井 |
≤40 |
≤25 |
≤25 |
其他礦井 |
≤30 |
≤20 |
≤25 |
表5 掘進工作麵單班作業人數規定
礦井類型 |
綜掘工作麵/人 |
炮掘工作麵/人 |
災害嚴重礦井 |
≤18 |
≤15 |
其他礦井 |
≤16 |
≤12 |
4.本條中“災害嚴重礦井”是指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水文地質類型複雜或極複雜礦井,以及衝擊地壓礦井,不屬於上述災害類型的礦井為“其他礦井”。
第五條 “瓦斯超限作業”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檢查存在漏檢、假檢情況且進行作業的;
【釋義】
1.本條中“漏檢”,一般包含3種情形,主要指遺漏檢查的地點、內容及次數。
(1)檢查不符合《煤礦01manbetx 》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即未將所有采掘工作麵、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員作業的地點都納入檢查計劃和範圍,或者未按照計劃檢查的。
(2)在開展礦井主要通風機或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恢複通風、井下機電設備檢修、甲烷超限斷電的電氣設備(包括局部通風機)通電開動、停工(停風)地點恢複施工、密閉牆前、鑽孔施工、巷道貫通等工作未按《煤礦01manbetx 》有關規定檢查瓦斯的。
(3)未按《煤礦01manbetx 》第一百八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次數檢查瓦斯的。
2.本條中“假檢”,是指未檢查瓦斯就填寫《瓦斯檢查手冊》、瓦斯檢查牌板、向地麵彙報瓦斯情況或者未按照實際檢測數據填報,記錄造假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後繼續作業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處置繼續進行作業的;
【釋義】
1.本條中“瓦斯超限繼續作業”,是違反《煤礦01manbetx 》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三條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甲烷濃度超過1.0%,未采取措施繼續作業的。
(2)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時,仍使用電鑽打眼的,或者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時,仍實施爆破的。
(3)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及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達到1.5%時,未采取措施繼續作業的。
2.本條中“未按照國家規定”,包括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七十二條和第一百七十三條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當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甲烷濃度超過1.0%時,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的。
(2)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者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達到1.5%時,未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的。
3.因傳感器故障導致的甲烷超限,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並做好記錄的,進行甲烷傳感器調校的,或者甲烷瞬時超限又恢複正常,未能夠及時撤出人員,但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的,不應作為重大事故隱患。
(三)井下排放積聚瓦斯未按照國家規定製定並實施安全技術措施進行作業的。
【釋義】
排放積聚瓦斯應當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七十六條有關規定,分級執行。
1.最高甲烷濃度不超過1.0%,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不超過0.5%時,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現場排放恢複通風。
2.停風區中甲烷濃度超過1.0%,最高甲烷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控製風流排放瓦斯。
3.停風區中甲烷濃度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製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六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設立防突機構並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
【釋義】
該情形指防突機構和相應專業人員兩個方麵。
1.突出礦井應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四條規定設置防突機構。
2.突出礦井應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要求配備專業人員,防突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煤礦相關中專及以上學曆,具有2年以上煤礦相關工作經曆;防突機構應當配備不少於2名專業技術人員,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曆。
(二)未建立地麵永久瓦斯抽采係統或者係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釋義】
係統不能正常運行,一是指係統故障,未及時修複;二是指應當采用地麵永久瓦斯抽采係統抽采而未使用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區域或者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的(直接認定為突出危險區域或者突出危險工作麵的除外);
【釋義】
1.本條所指的“國家規定”包括:
(1)《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
a.突出礦井應當主要依據煤層瓦斯的井下實測資料,並結合地質勘查資料、上水平及鄰近區域的實測和生產資料等對開采的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
b.突出煤層區域預測的範圍根據突出礦井的開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質構造分布、測試點布置等情況劃定。區域預測範圍最大不得超出1個采(盤)區,一般不小於1個區段。若1個區段預測為突出危險區的,不得在該區段內劃分無突出危險區。
(2)《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七十五條: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是預測工作麵煤體的突出危險性,包括井巷揭煤工作麵、煤巷掘進工作麵和采煤工作麵的突出危險性預測等。
2.未進行區域或者工作麵預測,但有關區域和工作麵直接認定為突出危險區和突出危險工作麵的,不作為重大事故隱患。
(四)未按照國家規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釋義】
1.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突出危險區,未按規定開采保護層。
2.正在開采的保護層采煤工作麵,超前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麵距離小於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法向距離3倍,或小於100m。
3.開采近距離保護層時,未采取防止誤穿突出煤層和被保護層卸壓瓦斯突然湧入保護層工作麵的措施。
4.按突出礦井設計的礦井建設工程開工前,未對首采區內評估有突出危險且瓦斯含量大於或者等於12m3/t的煤層進行地麵井預抽煤層瓦斯或預抽率未達到30%以上。
5.突出礦井和按突出礦井設計的礦井,斜井和平硐、運輸和軌道大巷、主要進(回)風巷等主要巷道未布置在岩層或無突出煤層中。采區上下山布置在突出煤層中時,未布置在評估為無突出危險區或者采用區域防突措施(順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除外)有效的區域。
6.突出煤層的采掘作業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階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正規采煤法。
7.預抽瓦斯鑽孔控製範圍不足或者存在空白區域時,未補充區域防突措施。
8.在原有區域預測劃分的無突出危險區內發生明顯突出預兆或者突出的位置以上20m(埋深)及以下的範圍內,未采取或者繼續執行區域防突措施的。
9.在實施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區域發生明顯突出征兆或者突出的位置半徑100m範圍內,未采取或者繼續執行區域防突措施的。
10.開采保護層時,采空區內留有煤(岩)柱,在煤(岩)柱及其影響範圍內的突出煤層采掘作業前,未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
(五)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不達標仍然組織生產建設,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數據造假的;
【釋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1.實施防突措施以後,在突出煤層內或者在距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法向距離小於5m的鄰近煤、岩層內進行采掘作業前,對突出煤層相應區域或工作麵未經區域效果檢驗有效和區域驗證的。
2.保護層開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實際考察保護效果和保護範圍,且未對每個被保護層工作麵的保護效果進行檢驗和驗證的。
(2)最大膨脹變形量未超過3‰,且未對每個被保護層工作麵的保護效果進行檢驗和驗證的。
(3)保護層的開采厚度小於等於0.5m,且未對每個被保護層工作麵的保護效果進行檢驗和驗證的。
(4)上保護層與被保護突出煤層間距大於50m或者下保護層與被保護突出煤層間距大於80m,且未對每個被保護層工作麵的保護效果進行檢驗和驗證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釋義】
1.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在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時,未按規定采取避難硐室、反向風門、壓風自救裝置、隔離式自救器、遠距離爆破等安全防護措施。
2.揭煤工作麵距煤層法向距離2m至進入頂(底)板2m的範圍,未采用遠距離爆破安全防護措施。
3.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突出煤層的炮掘、炮采工作麵未采取遠距離爆破安全防護措施。
4.遠距離爆破時,回風係統未停電撤人。
(七)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的。
【釋義】
突出礦井必須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機車,不得使用架線式電機車。
第七條 “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係統和監控係統,或者係統不能正常運行”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應當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係統或者係統不正常使用的;
【釋義】
1.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麵永久抽采瓦斯係統或者井下臨時抽采瓦斯係統:
(1)任一采煤工作麵的瓦斯湧出量大於5m3/min或者任一掘進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3m3/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
(2)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達到下列條件的:
a.大於或者等於40m3/min;
b.年產量1.0~1.5Mt的礦井,大於30m3/min;
c.年產量0.6~1.0Mt的礦井,大於25m3/min;
d.年產量0.4~0.6Mt的礦井,大於20m3/min;
e.年產量小於或者等於0.4Mt的礦井,大於15m3/min。
2.係統不能正常運行,一是指係統故障,未及時修複;二是指應當采用瓦斯抽采係統抽采而未使用的。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設、調校甲烷傳感器,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後不能報警、斷電或者斷電範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釋義】
1.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設甲烷傳感器,包括以下情形:
(1)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九十九條有關規定,井下下列地點未設置甲烷傳感器的:
a.采煤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和回風隅角,高瓦斯和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麵回風巷長度大於1000m時回風巷中部。
b.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高瓦斯和突出礦井的掘進巷道長度大於1000m時掘進巷道中部。
c.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麵進風巷。
d.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采煤工作麵的進風巷;被串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前。
e.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
f.使用架線電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內裝煤點處。
g.煤倉上方、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麵走廊。
h.地麵瓦斯抽采泵房內。
i.井下臨時瓦斯抽采泵站下風側柵欄外。
j.瓦斯抽采泵輸入、輸出管路中。
(2)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五百條有關規定,突出礦井在下列地點未設置全量程或者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的:
a.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
b.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回風流中。
c.采區回風巷。
d.總回風巷。
(3)未按照《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第三十九條有關規定,具有衝擊地壓危險的高瓦斯礦井,采煤工作麵進風巷(距工作麵不大於10m處)未設置甲烷傳感器的。
當甲烷傳感器應當安設而未安設時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對於已安設但安設位置存在偏差的,或者掘進工作麵新開口6m範圍內未安設甲烷傳感器的,應責令改正,作為一般事故隱患。
2.未按照國家規定調校甲烷傳感器,是指甲烷傳感器應調校未調校,沒有做到至少15天調校1次的。對於在調校甲烷傳感器過程中操作有誤的,應責令改正,作為一般事故隱患。
3.瓦斯超限後不能斷電,是指瓦斯電閉鎖失效的,瓦斯超限的報警、斷電範圍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九十八條有關規定:甲烷傳感器(便攜儀)的設置地點,報警、斷電、複電濃度和斷電範圍必須符合表6的要求。
表6 甲烷傳感器(便攜儀)的設置地點,報警、斷電、複電濃度和斷電範圍
設置地點 |
報警 濃度 /% |
斷電濃度/% |
複電濃度/% |
斷電範圍 |
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 |
≥1.0 |
≥1.5 |
1.0 |
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麵 |
≥1.0 |
≥1.5 |
1.0 |
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麵 |
≥1.0 |
≥1.5 |
1.0 |
工作麵及其進、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采煤工作麵回風巷 |
≥1.0 |
≥1.0 |
1.0 |
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麵進風巷 |
≥0.5 |
≥0.5 |
0.5 |
工作麵及其進、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麵進風巷 |
≥0.5 |
≥0.5 |
0.5 |
被串采煤工作麵及其進、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高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麵回風巷中部 |
≥1.0 |
≥1.0 |
1.0 |
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采煤機 |
≥1.0 |
≥1.5 |
1.0 |
采煤機電源 |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岩巷的掘進工作麵 |
≥1.0 |
≥1.5 |
1.0 |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岩巷的掘進工作麵回風流中 |
≥1.0 |
≥1.0 |
1.0 |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岩巷的掘進工作麵的進風分風口處 |
≥0.5 |
≥0.5 |
0.5 |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前 |
≥0.5 |
≥0.5 |
0.5 |
被串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0.5 |
≥1.5 |
0.5 |
被串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 |
|
高瓦斯礦井雙巷掘進工作麵混合回風流處 |
≥1.0 |
≥1.0 |
1.0 |
除全風壓供風的進風巷外,雙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高瓦斯和突出礦井掘進巷道中部 |
≥1.0 |
≥1.0 |
1.0 |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掘進機、連續采煤機、錨杆鑽車、梭車 |
≥1.0 |
≥1.5 |
1.0 |
掘進機、連續采煤機、錨杆鑽車、梭車電源 |
采區回風巷 |
≥1.0 |
≥1.0 |
1.0 |
采區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 |
≥0.75 |
— |
— |
|
使用架線電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內裝煤點處 |
≥0.5 |
≥0.5 |
0.5 |
裝煤點處上風流100m內及其下風流的架空線電源和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礦用防爆型蓄電池電機車 |
≥0.5 |
≥0.5 |
0.5 |
機車電源 |
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無軌膠輪車 |
≥0.5 |
≥0.5 |
0.5 |
車輛動力 |
井下煤倉 |
≥1.5 |
≥1.5 |
1.5 |
煤倉附近的各類運輸設備及其他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麵走廊內,帶式輸送機滾筒上方 |
≥1.5 |
≥1.5 |
1.5 |
帶式輸送機地麵走廊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地麵瓦斯抽采泵房內 |
≥0.5 |
|||
井下臨時瓦斯抽采泵站下風側柵欄外 |
≥1.0 |
≥1.0 |
1.0 |
瓦斯抽采泵站電源 |
第八條 “通風係統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礦井總風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麵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
【釋義】
1.礦井總風量不足是指礦井實際風量小於礦井最小需風量的,即礦井總進風量小於各用風地點的最小需風量之和。
礦井最小需風量,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三十八條、《煤礦通風能力核定標準》(AQ1056-2008)5.1.1條和《煤礦礦井風量計算方法》(MT/T634-2019)5.7條規定,分別對各采煤工作麵、掘進工作麵、硐室、備用工作麵及其它巷道等用風地點的風量進行計算,礦井需要總風量為上述各用風地點計算風量之和 ,同時滿足井下同時工作最多人數每人每分鍾供給風量不得少於4m3要求。
Q礦=∑Q采+∑Q掘+∑Q硐+∑Q備+∑Q機車+∑Q其它,m3/min;
式中:
Q礦—礦井需要總風量,m3/min;
∑Q采—礦井獨立通風各采煤工作麵需要風量之和,m3/min;
∑Q掘—礦井獨立通風各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安裝處全風壓需要風量之和,m3/min;
∑Q硐—礦井獨立通風所有硐室需要風量之和,m3/min;
∑Q備—礦井獨立通風各備用工作麵需要風量之和,m3/min;
∑Q機車—礦用防爆柴型柴油動力裝置機車需要風量之和,m3/min;
∑Q其它—礦井除了采、掘、硐室和備用工作麵以外的其它用風巷道需要風量之和,m3/min;
2.采掘工作麵風量不足是指工作麵的實際風量小於工作麵最小需風量。
(1)采煤工作麵的最小需風量,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三十八條、《煤礦通風能力核定標準》(AQ1056-2008)5.1.2條和《煤礦礦井風量計算方法》(MT/T634-2019)5.1條規定,每個采煤工作麵需要風量,按照瓦斯、二氧化碳湧出量和爆破後有害氣體產生量以及工作麵氣溫、風速和人數等規定分別進行計算,然後取Q采1~Q采4中的最大值,經過風速驗算符合要求的即作為該采煤工作麵需要風量。
Q采=max{Q采1,Q采2,Q采3,Q采4},m3/min
式中:
Q采——采煤工作麵需要風量,m3/min;
Q采1——按氣象條件計算所需風量,m3/min;
Q采2——按絕對瓦斯湧出計算所需風量,m3/min;
Q采3——按同時工作人員數量計算所需風量,m3/min;
Q采4——按炸藥量計算所需風量,m3/min。
備用工作麵亦應滿足按瓦斯、二氧化碳、氣溫等規定計算的風量,且最少不得低於同一采煤方式相同的采煤工作麵需要風量的50%。
Q備≥0.5×Q采。
(2)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處的最小需要風量,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三十八條、《煤礦通風能力核定標準》(AQ1056-2008)5.1.3條和《煤礦礦井風量計算方法》(MT/T634-2019)5.2條規定,每個掘進工作麵需要風量,按照按瓦斯、二氧化碳絕對湧出量和爆破後有害氣體產生量以及工作麵氣溫、風速和人數等規定分別進行計算,然後取Q掘1~Q掘4中的最大值,經過風速驗算符合要求,即作為該掘進工作麵需要風量。
Q掘=max{Q掘1,Q掘2,Q掘3,Q掘4},m3/min
式中:
Q掘——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處的需要風量,m3/min;
Q掘1——按照絕對瓦斯湧出量計算需要風量,m3/min;
Q掘2——按照風速、溫度計算需要風量,m3/min;
Q掘3——按照同時工作人員數量計算需要風量,m3/min;
Q掘4——按照炸藥量計算需要風量,m3/min。
此外,還要考慮局部通風機選型,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的供風量扣除選用的局部通風機吸入風量後剩餘風量的風速不滿足以下要求也視為風量不足:煤巷、半煤岩巷、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風速不低於0.25m/s,岩巷的最低風速不低於0.15m/s。
(二)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台主要通風機不具有同等能力的;
【釋義】
本條包含兩個方麵,一是礦井主要通風機裝置沒有配置備用主要通風機,隻有一台主要通風機運行;二是主備通風機能力不相等。
(三)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采用串聯通風的;
【釋義】
本條是指存在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五十條有關規定的串聯通風情形的。
(四)未按照設計形成通風係統,或者生產水平和采(盤)區未實現分區通風的;
【釋義】
本條中“未形成通風係統”,是指礦井或采區設計的通風係統沒有形成就進行回采工作麵回采和巷道掘進等采掘作業的;“未實現分區通風”指的是生產水平或者采(盤)區的回風沒有直接進入水平回風巷、采(盤)區回風巷或者總回風巷的情形。
(五)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任一采(盤)區,開采容易自燃煤層、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盤)區,未設置專用回風巷,或者突出煤層工作麵沒有獨立的回風係統的;
【釋義】
專用回風巷是指采(盤)區巷道中,專門用於回風,不得用於運料、安設電氣設備的巷道。
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三十一條有關規定,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回風應當直接進入專用回風巷;準備采區時,突出煤層掘進巷道的回風不得經過有人作業的其他采區回風巷;突出煤層雙巷掘進工作麵不得同時作業,其他突出煤層區域預測為危險區域的采掘工作麵,其進入專用回風巷前的回風嚴禁切斷其他采掘作業地點唯一安全出口。
(六)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聯絡巷中的風牆、風門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造成風流短路的;
【釋義】
本條中“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是指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四十四條有關規定,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條聯絡巷中,未砌築永久性風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未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
(七)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或者采用傾斜長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個區段構成通風係統即開掘其他巷道的;
【釋義】
1.“采區進、回風巷貫穿整個采區”是指采區進、回風上(下)山必須貫穿整個采區的上下兩個水平,但對於運輸上山,在采區上部第一個區段的溜煤眼處,其上段能夠安裝輸送機頭後,可以與軌道上山連接後再通過絞車房與回風大巷連接。對於回風下山,也可以隻延伸至最下麵一個區段的回風巷連接處。
2.“一段進風、一段回風”是指同一條采區上(下)山用風門或者擋風牆隔成兩段,一段為采掘工作麵及其他用風地點的進風,另一段為采掘工作麵及其他用風地點的回風,如圖2所示。
圖2 某礦采區通風係統圖
3.采用傾斜長壁布置的,應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四十九條有關規定,大巷必須至少超前兩個區段,並構成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其他巷道;構成完成的通風、排水係統後,采煤工作麵方可回采(圖3)。
圖3 傾斜長壁采煤工作麵布置圖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未按照國家規定裝備甲烷電、風電閉鎖裝置或者有關裝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釋義】
1.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九十九條有關規定,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高瓦斯和突出礦井的掘進巷道長度大於1000m時掘進巷道中部必須安裝甲烷傳感器,並實現甲烷電閉鎖功能。
2.按照《煤礦安全規程》一百六十四條有關規定,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必須實行風電閉鎖和甲烷電閉鎖,保證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或者停風後能切斷停風區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使用2台局部通風機同時供風的,2台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和甲烷電閉鎖。
(九)高瓦斯、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采用局部通風不能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且自動切換的;
【釋義】
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四條有關規定,高瓦斯、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配備安裝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並能自動切換。備用局部通風機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另一電源,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能自動啟動,保持掘進工作麵正常通風。
(十)高瓦斯、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設礦井進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沒有形成地麵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係統的。
【釋義】
按照《煤礦建設安全規範》(AQ 1083—2011)3.17~3.19條的規定:
一期工程:從施工井筒(平硐)開始到井底車場施工前的全部井下工程。
二期工程:從施工井底車場開始,到進入采(盤)區車場施工前的工程,包括井底車場、石門、主要運輸大巷、回風大巷、中央變電所、水泵房、水倉、井底煤倉、炸藥庫等。
三期工程:從施工采(盤)區車場開始到整個采(盤)區布置的工程,包括采(盤)區車場、采區上下山(盤區大巷)、采(盤)區變電所、采煤工作麵、上下順槽、開切眼、運煤通道等。
井工煤礦建設各工期示意如圖4所示。
圖4 井工煤礦建設各工期示意圖
建設礦井應當根據災害類型和建設工程進度,按照規定形成地麵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係統。
第九條 “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井田範圍內采空區、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建設的;
【釋義】
1.煤礦應當按照《煤礦防治水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有關規定,收集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各項指標的相關資料,03manbetx 礦井水文地質條件,編製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報告,由煤炭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批;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應當每3年修訂1次。當發生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區域或礦井被淹的,應當在恢複生產前重新確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對未編製水文地質類型報告,或者雖編製報告,但未明確水文地質條件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對於水文地質條件已查明,但未按時修訂水文地質類型報告的,為一般事故隱患。
2.煤礦應當按照《煤礦防治水細則》第七十六條有關規定,開展老空分布範圍及積水情況調查工作,查清礦井和周邊老空及積水情況,調查內容包括老空位置、形成時間、範圍、層位、積水情況、補給來源等。老空範圍不清、積水情況不明的區域,必須采取井上下結合的鑽探、物探、化探等綜合技術手段進行探查,編製礦井老空水害評價報告,製定老空水防治方案;按照《煤礦防治水細則》第七十七條有關規定,根據老空水查明程度和防治措施落實到位程度,對受老空水影響的煤層按威脅程度編製分區管理設計,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老空積水情況清楚且防治措施落實到位的區域,劃為可采區;否則,劃為緩采區。緩采區由煤礦地測部門編製老空水探查設計,通過井上下探查手段查明老空積水情況,防治措施落實到位後,方可轉為可采區;治理後仍不能保證安全開采的,劃為禁采區。煤礦未查明井田範圍內采空區、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並按規定編製礦井老空水害評價報告、老空水防治方案及分區管理設計而組織生產建設或者在禁采區內進行采掘活動的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二)水文地質類型複雜、極複雜的礦井沒有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未配備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或者未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的;
【釋義】
1.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的煤礦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八十三條、《煤礦防治水細則》第五條要求,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
2.專門的防治水機構,是指配備了專業技術人員的防治水工作機構,該機構可為獨立機構,也可同礦屬其他機構、部門合署辦公,允許該機構同時承擔其他業務工作,但該機構應當直接接受礦級指揮,而非某部門的下設機構。
3.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是指該隊伍中有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探放水特種作業人員,人員數量按照《煤礦水害防治監管監察執法要點(2020年版)》(煤安監調查〔2020〕19號)規定,水文地質類型簡單、中等的煤礦探放水作業人員不少於3人;水文地質類型複雜、極複雜的煤礦探放水作業人員不少於6人,在非探放水期間允許該隊伍承擔其他施工作業。
4.專用探放水設備,主要是指專用的探放水鑽機。設備數量應按照《煤礦水害防治監管監察執法要點(2020年版)》(煤安監調查〔2020〕19號)規定,水文地質類型簡單、中等的煤礦至少配備2台專用的探放水鑽機及配套設備;水文地質類型複雜、極複雜的煤礦至少配備3台專用的探放水鑽機及配套設備。嚴禁使用煤電鑽、錨杆鑽機等設備進行探放水。
(三)在需要探放水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探放水的;
【釋義】
煤礦應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一十七條有關規定,在地麵無法查明水文地質條件時,應當在采掘前采用物探、鑽探或者化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麵及其周圍的水文地質條件。
本條中“需要探放水區域”是指以下情形:
(1)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區或者相鄰煤礦時。
(2)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3)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4)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導水通道時。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鑽孔時。
(6)接近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區域時。
(7)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時。
(8)接近其他可能突(透)水的區域時。
“接近”是指采掘工作麵達到探水線位置,探水線根據水頭值高低、煤(岩)層厚度、強度等參數計算確定;在探放水設計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中明確探放水起始位置,經煤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後執行。
(四)未按照國家規定留設或者擅自開采(破壞)各種防隔水煤(岩)柱的。
【釋義】
1.煤礦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留設防隔水煤(岩)柱:
(1)《煤礦防治水細則》第九十一條規定,相鄰礦井的分界處,應當留設防隔水煤(岩)柱。礦井以斷層分界的,應當在斷層兩側留設防隔水煤(岩)柱。
(2)《煤礦防治水細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留設防隔水煤(岩)柱:
a.煤層露頭風化帶;
b.在地表水體、含水衝積層下或者水淹區域鄰近地帶;
c.與富水性強的含水層間存在水力聯係的斷層、裂縫帶或者強導水斷層接觸的煤層;
d.有大量積水的老空;
e.導水、充水的陷落柱、岩溶洞穴或者地下暗河;
f.分區隔離開采邊界;
g.受保護的觀測孔、注漿孔和電纜孔等。
(3)礦井應當按照《煤礦防治水細則》第九十三條有關規定,根據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岩物理力學性質、開采方法及岩層移動規律等因素確定相應的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符合《煤礦防治水細則》附錄六要求,但不得小於20m。防隔水煤(岩)柱應當由礦井地測部門組織編製專門設計,經煤炭企業總工程師組織有關單位審批後實施。
2.《煤礦防治水細則》第九十四條規定,礦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嚴禁在各類防隔水煤(岩)柱中進行采掘活動。
3.本條中“破壞各種防隔水煤(岩)柱”,是指以“探巷”等名義進入防隔水煤(岩)柱,或者在生產活動中將防隔水煤(岩)柱損壞,造成安全威脅的。
(五)有突(透、潰)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脅地點人員的;
【釋義】
煤礦應當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八十八條及《煤礦防治水細則》第四十九條有關規定,當采掘工作麵或者其他地點發現有煤層變濕、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來壓、片幫、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者裂隙滲水、鑽孔噴水、煤壁潰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透水征兆;以及在探放水鑽進時,發現煤岩鬆軟、片幫、來壓或者鑽孔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和頂鑽等突水征兆時,立即停止鑽進,但不得拔出鑽杆;應當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區域的人員到安全地點,報告礦調度室,並發出警報。在原因未查清、隱患未排除之前,不得進行任何采掘活動。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者其來水上遊發生洪水期間未實施停產撤人的;
【釋義】
1.“受地表水倒灌”是指礦井井口標高低於曆史最高洪水位,強降雨形成的洪水可能通過井口灌入井下。
2.“強降雨”一般指暴雨及以上等級的降雨,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北方地區年降雨量較小,暴雨以下等級的降雨就可能對礦井形成淹井威脅,而南方地區年降雨量較大,如東南沿海省份,排洪能力較強,暴雨或許仍不足以對礦井形成淹井威脅。因此,必要時各地區應結合自身實際,確定本地區強降雨標準,而不是一概以暴雨來界定。
(七)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設計建成永久排水係統,或者生產礦井延深到設計水平時,未建成防、排水係統而違規開拓掘進的;
【釋義】
本條中“違規”,是指違反《煤礦防治水細則》第一百一十三條有關規定,生產礦井延深水平,在未建成新水平的防、排水係統即可開拓掘進。
(八)礦井主要排水係統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倉容量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
【釋義】
1.礦井主要排水係統排水能力和管路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一十一條有關規定,礦井應當配備與礦井湧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電設備和水倉等,並滿足礦井排水的需要。除正在檢修的水泵外,應當有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當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湧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備用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70%。檢修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當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湧水量。
排水管路應當有工作和備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湧水量。工作和備用排水管路的總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湧水量。
2. 礦井主要排水係統水倉容量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一十三條有關規定,礦井主要水倉應當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夠正常使用。
新建、改擴建礦井或者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湧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8h的正常湧水量。
正常湧水量大於1000 m3/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計算:
V =2(Q +3000)
式中 V ——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3;
Q ——礦井每小時的正常湧水量,m3。
采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4h的采區正常湧水量。
(九)開采地表水體、老空水淹區域或者強含水層下急傾斜煤層,未按照國家規定消除水患威脅的。
【釋義】
本條是指違反《煤礦防治水細則》第八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嚴禁開采地表水體、老空水淹區域、強含水層下且水患威脅未消除的急傾斜煤層。
第十條 “超層越界開采”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開采煤層層位或者標高而進行開采的;
【釋義】
本條是指開采采礦許可證未載明的煤層、開采采礦許可證載明標高之外的煤層的。
(二)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製範圍而開采的;
【釋義】
本條是指開采采礦許可證載明礦區範圍拐點坐標之外的煤層的。
(三)擅自開采(破壞)安全煤柱的。
【釋義】
本條中“開采”,是指在各類安全煤柱中進行采掘活動的;“破壞”是指以“探巷”等名義進入安全煤柱或者在生產活動中各種形式損壞安全煤柱,造成安全威脅的。
第十一條 “有衝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煤層(岩層)衝擊傾向性鑒定,或者開采有衝擊傾向性煤層未進行衝擊危險性評價,或者開采衝擊地壓煤層,未進行采區、采掘工作麵衝擊危險性評價的;
【釋義】
本條是指違反《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下列條款規定之一的情形:
(1)《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第十條有關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煤層(岩層)衝擊傾向性鑒定:
a.有強烈震動、瞬間底(幫)鼓、煤岩彈射等動力現象的。
b.埋深超過400m的煤層,且煤層上方100m範圍內存在單層厚度超過l0 m、單軸抗壓強度大於60MPa 的堅硬岩層。
c.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過衝擊地壓或經鑒定為衝擊地壓煤層的。
d.衝擊地壓礦井開采新水平、新煤層。
(2)《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開采具有衝擊傾向性的煤層,必須進行衝擊危險性評價。開衝采擊地壓煤層必須進行采區、采掘工作麵衝擊危險性評價。
(二)有衝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設立專門的防衝機構、未配備專業人員或者未編製專門設計的;
【釋義】
本條是指違反《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下列條款規定之一的情形:
(1)《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有衝擊地壓礦井的煤礦企業必須明確分管衝擊地壓防治工作的負責人及業務主管部門,配備相關的業務管理人員。衝擊地壓礦井必須明確分管衝擊地壓防治工作的負責人,設立專門的防衝機構,並配備專業防衝技術人員與施工隊伍,防衝隊伍人 數必須滿足礦井防衝工作的需要。
(2)專門的防衝機構,是指有專業人員管理防衝工作的機構,該機構可為獨立機構,也可同礦屬其他機構、部門合並,允許該機構同時承擔其他業務工作,但該機構應當直接接受礦級指揮,而非某部門的下設機構。
(3)《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新建礦井和衝擊地壓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新煤層有衝擊地壓危險的,必須編製防衝設計。
(三)未進行衝擊地壓危險性預測,或者未進行防衝措施效果檢驗以及防衝措施效果檢驗不達標仍組織生產建設的;
【釋義】
本條是指違反《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下列條款規定之一且效果檢驗不達標仍組織生產建設的情形:
(1)《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開采衝擊地壓煤層時,必須采取衝擊地壓危險性預測、監測預警、防範治理、效果檢驗、安全防護等綜合性防治措施。
(2)《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衝擊地壓危險工作麵實施解危措施後,必須進行效果檢驗,確認檢驗結果小於臨界值後,方可進行采掘作業。
(3)區域效果檢驗至少應采取微震監測法,局部效果檢驗應采取鑽屑法或應力監測法。
(四)開采衝擊地壓煤層時,違規開采孤島煤柱,采掘工作麵位置、間距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開采順序不合理、采掘速度不符合國家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布置巷道或者留設煤(岩)柱造成應力集中的;
【釋義】
本條是指違反《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下列條款規定之一造成應力集中的情形:
(1)違規開采孤島煤柱,是指違反《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衝擊地壓煤層開采孤島煤柱(圖5)前,煤礦企業應當組織專家進行防衝安全開采論證,論證結果為不能保障安全開采的,不得進行采掘作業。嚴重衝擊地壓礦井不得開采孤島煤柱。
(2)采掘工作麵位置、間距不符合國家規定是指違反《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開采衝擊地壓煤層時,在應力集中區內不得布置2個工作麵同時進行采掘作業。2個掘進工作麵之間的距離小於150m時(圖6),采煤工作麵與掘進工作麵之間的距離小於350m時(圖7),2個采煤工作麵之間的距離小於500m時(圖8),必須停止其中一個工作麵,確保兩個回采工作麵之間、回采工作麵與掘進工作麵之間、 兩個掘進工作麵之間留有足夠的間距,以避免應力疊加導致衝擊地壓的發生。
圖5 孤島工作麵(煤柱)示意圖
圖6 衝擊地壓危險煤層掘進工作麵距離要求
圖7 衝擊地壓危險煤層采掘工作麵距離要求
圖8 衝擊地壓危險煤層回采工作麵距離要求
(3)開采順序不合理、違反國家規定留設煤(岩)柱是指違反《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第三十一條有關規定的:衝擊地壓煤層應當嚴格按順序開采,不得留孤島煤柱,采空區內不得留有煤柱,如果特殊情況必須留有煤柱時,應當進行安全性論證,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並將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響範圍標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煤層群下行開采時,應當03manbetx 上覆煤柱的影響。
(4)采掘速度不符合國家規定是指采掘工作麵推進速度超過了采掘工作麵的安全推進速度。“采掘工作麵安全推進速度”,應按照《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第二十五條有關規定執行:衝擊地壓礦井應當按照采掘工作麵的防衝要求進行礦井生產能力核定,在衝擊地壓危險區域采掘作業時,應當按衝擊地壓危險性評價結果明確采掘工作麵安全推進速度,確定采掘工作麵的生產能力。
(5)違反國家規定布置巷道是指違反《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開拓巷道不得布置在嚴重衝擊地壓煤層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衝擊地壓煤層中。開拓巷道、永久硐室布置達不到以上要求且不具備重新布置條件時,需進行安全性論證。在采取加強防衝綜合措施,確認衝擊危險監測指標小於臨界值後方可繼續使用,且必須加強監測。
(五)未製定或者未嚴格執行衝擊地壓危險區域人員準入製度的。
【釋義】
《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第七十六條有關規定,人員進入衝擊地壓危險區域時必須嚴格執行“人員準入製度”。準入製度必須明確規定人員進入的時間、區域和人數。《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加強煤礦衝擊地壓防治工作的通知》第8條規定,衝擊地壓煤層的掘進工作麵200m範圍內進入人員不得超過9人,回采工作麵及兩巷超前支護範圍內進入人員生產班不得超過16人、檢修班不得超過40人。
第十二條 “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未編製防滅火專項設計或者未采取綜合防滅火措施的;
【釋義】
《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六十條規定,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編製礦井防滅火專項設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本條中“綜合防滅火措施”,是指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執行說明》第38條規定,采取灌漿、注氮、噴灑阻化劑等兩種以上防滅火措施。
(二)高瓦斯礦井采用放頂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
【釋義】
本條是指高瓦斯礦井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出現了煤層自然發火征兆的。
(三)有自然發火征兆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繼續生產建設的;
【釋義】
本條是指采煤工作麵出現了自然發火征兆後,沒有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規定,采取措施處理,繼續生產建設的情形。
當井下發現自然發火征兆時,必須停止作業,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在發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製時,必須撤出人員,封閉危險區域。進行封閉施工作業時,其他區域所有人員必須全部撤出。
(四)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啟封火區的。
【釋義】
1.煤礦火區啟封需具備的條件,應當滿足《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封閉的火區,隻有經取樣化驗證實火已熄滅後,方可啟封或者注銷。
火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方可認為火已熄滅:
(1)火區內的空氣溫度下降到30℃以下,或者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空氣溫度相同。
(2)火區內空氣中的氧氣濃度降到5.0%以下。
(3)火區內空氣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濃度在封閉期間內逐漸下降,並穩定在0.001%以下。
(4)火區的出水溫度低於25℃,或者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出水溫度相同。
(5)上述4項指標持續穩定1個月以上。
2.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八十條有關規定,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前,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啟封火區時,應當逐段恢複通風,同時測定回風流中一氧化碳、甲烷濃度和風流溫度。發現複燃征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向火區送風,並重新封閉火區。
啟封火區和恢複火區初期通風等工作,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火區回風風流所經過巷道中的人員必須全部撤出。
隻有在確認火區完全熄滅、通風等情況良好後,方可進行生產工作。
第十三條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被列入國家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的產品或者工藝的;
【釋義】
《煤礦安全規程》第十條規定,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為淘汰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後設備和工藝、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預防02manbetx.com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原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製定了《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目前執行的有四批,有使用該四批設備及工藝目錄產品或者工藝的,則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1)《關於發布<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的通知》(安監總規劃〔2006〕146號);
(2)《關於發布<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二批)>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08〕49號);
(3)《關於發布<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三批)>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1〕17號);
(4)《關於發布<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四批)>的通知》(煤安監技裝〔2018〕39號)。
(二)井下電氣設備、電纜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
【釋義】
1.煤礦應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十條規定,煤礦使用的納入安全標誌管理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不得使用。本條將井下電氣設備和電纜未取得安全標誌即入井界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2.本條中“電纜”指動力電纜。
(三)井下電氣設備選型與礦井瓦斯等級不符,或者采(盤)區內防爆型電氣設備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無軌膠輪車的;
【釋義】
1.電氣設備選型重大事故隱患
(1)選用井下電氣設備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的。《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 低瓦斯礦井部分電氣設備可選用礦用一般型,高瓦斯礦井須選用礦用防爆型(表7)。
表7 井下電氣設備選型
設備類別 |
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 |
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 |
||||
井底車場、中央變電所、總進風巷和主要進風巷 |
翻車 機硐室 |
采區 進風巷 |
總回風巷、主要回風巷、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和工作麵進、回風巷 |
|||
低瓦斯 礦井 |
高瓦斯 礦井 |
|||||
1.高低壓電機和電氣設備 |
礦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外) |
礦用 一般型 |
礦用 一般型 |
礦用 防爆型 |
礦用 防爆型 |
礦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外) |
2.照明燈具 |
礦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外) |
礦用 一般型 |
礦用 防爆型 |
礦用 防爆型 |
礦用 防爆型 |
礦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外) |
3.通信、自動控製的儀表、儀器 |
礦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外) |
礦用 一般型 |
礦用 防爆型 |
礦用 防爆型 |
礦用 防爆型 |
礦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外) |
注:1.使用架線電機車運輸的巷道中及沿巷道的機電設備硐室內可以采用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包括照明燈具、通信、自動控製的儀表、儀器)。
2.突出礦井井底車場的主泵房內,可以使用礦用增安型電動機。
3.突出礦井應當采用本安型礦燈。
4.遠距離傳輸的監測監控、通信信號應當采用本安型,動力載波信號除外。
5.在爆炸性環境中使用的設備應當采用EPLMa保護級別。非煤礦專用的便攜式電氣測量儀表,必須在甲烷濃度1.0%以下的地點使用,並實時監測使用環境的甲烷濃度。
(2)使用的無軌膠輪車沒有取得防爆合格證的(無軌膠輪車各個防爆型部件均取得防爆合格證的除外)。
2.本條中“電氣設備存在失爆”,是指使用中的隔爆型電氣設備失去耐爆性能或不傳爆性能,按照《煤礦礦井機電完好標準》(煤生字第665號)規定,具體是指電氣設備隔爆性能不符合下列第(1)至(11)項任一項的,或者電氣接線存在“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電纜破口(電纜破口有兩種:一是護套損壞露出芯線或屏蔽層者;二是護套受損深度達最薄處的1/2以上,長度達20毫米或沿圍長1/3以上者),電氣進線嘴連接不緊固、密封性不良,以及不符合下列第(12)項至第(18)項任一項的:
(1)隔爆結合麵(Ⅰ類)的間隙、直徑差或最小有效長度(寬度)必須符合表8的規定。
表8 Ⅰ類隔爆接合麵結構參數 ㎜
接合麵型式 |
L |
L1 |
W |
|
外殼容積V/L |
||||
V≤0.1 |
V>0.1 |
|||
平麵、止口或圓筒結構 |
6.0 12.5 25.0 40.0 |
6.0 8.0 9.0 15.0 |
0.30 0.40 0.50 --- |
--- 0.40 0.50 0.60 |
帶有滾動軸承的圓筒結構 |
6.0 12.5 25.0 40.0 |
--- --- --- --- |
0.40 0.50 0.60 --- |
0.40 0.50 0.60 0.80 |
注:L——靜止隔爆接合麵的最小有效長度;
L1——螺栓通孔邊緣至隔爆接合麵邊緣的最小有效長度;
W——靜止隔爆接合麵及操縱杆與杆孔隔爆接合麵最大間隙或直徑差;轉軸與軸孔隔爆接合麵最大直徑差。
但快動門或蓋的隔爆接合麵的最小有效長度須不小於25㎜。
(2)操縱杆直徑(d)與隔爆接合麵長度(L)應符合表9的規定。
表9 操縱杆直徑或圓筒直徑與隔爆接合麵的結構參數 ㎜
操縱杆直徑 |
隔爆接合麵長度 |
d≤6 6<d≤25 d>25 |
L≥6 L≥d L≥25 |
(3)隔爆電動機軸與軸孔的隔爆接合麵在正常工作狀態下不應產生摩擦。用圓筒隔爆接合麵時,軸與軸孔配合的最小單邊間隙須不小於0.075㎜;用滾動軸承結構時,軸與軸孔的最大單邊間隙須不大於表8規定W值的2/3。
(4)隔爆接合麵的表麵粗糙度不大於6.3;操縱杆的表麵粗糙度不大於3.2。
(5)螺紋隔爆結構:螺紋精度不低於3級;螺距不小於0.7㎜;螺紋的最少齧合扣數、最小擰入深度應符合表10的規定。
表10 螺紋的最少齧合扣數、最小擰入深度 ㎜
外殼淨容積V/L |
最小擰入深度 |
最少齧合扣數 |
V≤0.1 0.1<V≤2.0 V>2.0 |
5.0 9.0 12.5 |
6 |
(6)隔爆接合麵的法蘭減薄厚度,應不大於原設計規定的維修餘量。
(7)隔爆接合麵的缺陷或機械傷痕,將其傷痕兩側高於無傷表麵的凸起部分磨平後,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a.隔爆麵上對局部出現的直徑不大於1㎜、深度不大於2㎜的砂眼,在40、25、15㎜寬的隔爆麵上,每1㎝2不得超過5個;10㎜寬的隔爆麵上,不得超過2個。
b.產生的機械傷痕,寬度與深度不大於0.5㎜;其長度應保證剩餘無傷隔爆麵有效長度不小於規定長度的2/3。
(8)隔爆接合麵不得有鏽蝕及油漆,應塗防鏽油或磷化處理。如有鏽跡,用棉紗擦淨後,留有呈青褐色氧化亞鐵雲狀痕跡,用手摸無感覺者仍算合格。
(9)用螺栓固定的隔爆接合麵,其緊固程度應以壓平彈簧墊圈不鬆動為合格。
(10)觀察窗孔膠封及透明度良好,無破損、無裂紋。
(11)引進設備的隔爆性能應符合《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電氣設備部分的規定。
(12)密封圈材質須用邵爾硬度為45~55度的橡膠製造,並按規定進行老化處理。
(13)接線後緊固件的緊固程度以抽拉電纜不竄動為合格。線嘴壓緊應有餘量,線嘴與密封圈之間應加金屬墊圈。壓疊式線嘴壓緊電纜後的壓扁量不超過電纜直徑的10%。
(14)密封圈內徑與電纜外徑差應小於1㎜;密封圈外徑與進線裝置內徑差應符合表11的規定;密封圈寬度應大於電纜外徑的0.7倍,但必須大於10㎜;厚度應大於電纜外徑的0.3倍,但必須大於4㎜(70㎜2的橡套電纜例外)。密封圈無破損,不得割開使用。電纜與密封圈之間不得包紮其他物體。
表11 密封圈外徑與進線裝置內徑間隙 mm
密封圈外徑D |
密封圈外徑與進線裝置內徑間隙 |
D≤20 |
≤1.0 |
20<D<60 |
≤1.5 |
D>60 |
≤2.0 |
(15)低壓隔爆開關引入鎧裝電纜時,密封圈應全部套在電纜鉛皮上。
(16)電纜護套(鉛皮)穿入進線嘴長度一般為5~15㎜。如電纜粗穿不進時,可將穿入部分銼細(但護套與密封圈結合部位不得銼細)。
(17)低壓隔爆開關空間的接線嘴應用密封圈及厚度不小於2㎜的鋼墊板封堵壓緊。其緊固程度:螺旋線嘴用手擰緊為合格;壓疊式線嘴用手晃不動為合格。鋼墊板應置於密封圈的外麵,其直徑與進線裝置內徑差應符合表11的規定。高壓隔爆開關空間的接線嘴應用與線嘴法蘭厚度、直徑相符的鋼墊板堵封壓緊,其隔爆接合麵的間隙應符合表11的規定。
(18)高壓隔爆開關接線盒引入鎧裝電纜後,應用絕緣膠灌至電纜三叉以上。
(四)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未使用專用發爆器,或者裸露爆破的;
【釋義】
1.“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是指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五十條有關規定的情形,《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五十條規定: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煤礦許用炸藥的選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低瓦斯礦井的岩石掘進工作麵,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低瓦斯礦井的煤層采掘工作麵、半煤岩掘進工作麵,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3)高瓦斯礦井,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4)突出礦井,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在采掘工作麵,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或者煤礦許用數碼電雷管。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後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使用煤礦許用數碼電雷管時,一次起爆總時間差不得超過130ms,並應當與專用起爆器配套使用。
2.《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發爆器。開鑿或者延深通達地麵的井筒時,無瓦斯的井底工作麵中可使用其他電源起爆,但電壓不得超過380V,並必須有電力起爆接線盒。發爆器或者電力起爆接線盒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違反以上規定的為“未使用專用發爆器”重大事故隱患。
3.裸露爆破是指在被爆破煤(岩)體表麵直接貼敷炸藥或再蓋上泥土進行爆破的方法。
(五)采煤工作麵不能保證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的;
【釋義】
《煤礦安全規程》第九十七條規定,采煤工作麵必須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進風巷道,另一個通到回風巷道。本條是指采煤工作麵隻布置一個安全出口,或者不能保證行人能夠通過的兩個安全出口的。
(六)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采煤工作麵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的。
【釋義】
上述各類礦井開采時,使用前進式采煤方法是指,采煤工作麵從采(盤)區上(下)山(盤區大巷)位置開始向采(盤)區邊界方向開采的方法。
第十四條 “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係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單回路供電的;
【釋義】
1.《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三十六條規定,礦井應當有兩回路電源線路。
2.區域內不具備兩回路供電條件的礦井采用單回路供電,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放部門審查,且有備用電源,備用電源的容量滿足通風、排水、提升等要求,並可保證主要通風機等在10min內可靠啟動和運行的,不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二)有兩回路電源線路但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段的;
【釋義】
《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三十六條規定,礦井應當有兩回路電源線路,即來自兩個不同變電站或者來自不同電源進線的同一變電站的兩段母線;兩回路電源線路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段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三)進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類型為複雜和極複雜的建設礦井,以及進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設礦井,未形成兩回路供電的。
【釋義】
《煤礦安全規程》第七十一條規定,建井期間應當形成兩回路供電。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當能擔負礦井全部用電負荷。暫不能形成兩回路供電的,必須有備用電源,備用電源的容量應當滿足通風、排水和撤出人員的需要。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類型複雜和極複雜的礦井進入巷道和硐室施工前,其他礦井進入采區巷道施工前,必須形成兩回路供電。
第十五條 “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施設計規定的範圍和規模”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準,或者審查批準後作出重大變更未經再次審查批準擅自組織施工的;
【釋義】
本條中“審查批準後作出重大變更未經再次審查批準”,是指煤礦建設項目違反《加強煤礦建設安全管理規定》(安監總煤監〔2012〕153號)第一條第(六)款的有關規定,在施工過程中瓦斯、煤層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危險性、水文地質類型等條件發生變化,原設計的開拓方式、開采工藝,提升、運輸、通風等主要生產係統以及首采區、首采工作麵布置等需要變更,或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存在重大缺陷、影響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設計的,未做到立即停止施工,委托原設計單位對安全設施設計進行修改,報原批準部門審批的。
(二)新建煤礦在建設期間組織采煤的(經批準的聯合試運轉除外);
【釋義】
聯合試運轉應符合《加強煤礦建設安全管理規定》(安監總煤監〔2012〕153號)第一條第(九)款規定:做好建設項目聯合試運轉工作。煤礦建設項目達到國家規定的條件後方可申請聯合試運轉。大中型煤礦建設項目聯合試運轉按規定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投資主管部門批準,小型煤礦建設項目聯合試運轉按規定報市(地)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投資主管部門批準。
建設單位必須統籌安排聯合試運轉與竣工驗收工作,聯合試運轉的時間一般為1~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必須按規定經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投資主管部門批準,但聯合試運轉總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未提交聯合試運轉報告,或者聯合試運轉沒有達到預期目標和效果的,不得申請竣工驗收。超過批準的聯合試運轉期限的,必須立即停止聯合試運轉,嚴禁以聯合試運轉名義組織生產。
(三)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生產的;
【釋義】
本條是指礦井改擴項目未履行完成竣工驗收程序前,在改擴建區域組織生產的。
(四)改擴建礦井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設計規定範圍和規模生產的。
【釋義】
本條是指礦井改擴項目在改擴建期間,礦井非改擴建區域生產範圍或生產規模超出改擴建前礦井合法範圍和規模的。
第十六條 “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麵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礦未采取整體承包形式進行發包,或者將煤礦整體發包給不具有法人資格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營業執照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釋義】
1.煤礦必須《煤礦整體托管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煤安監行管〔2019〕47號)第三條規定,采取整體托管方式,不得違規將采掘工作麵或者井巷維修作業作為獨立工程對外承包。整體托管應涵蓋所有井下生產係統和地麵調度室、安全監控室、提升機房、變電所、通風機房、壓風機房、瓦斯抽放泵站等為煤炭生產直接服務的地麵生產係統,以及所有生產活動,否則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2.整體承包生產經營的,承托方應具備法人資格,並且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
(二)實行整體承包的煤礦,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約定雙方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而進行生產的;
【釋義】
1.托管方和承托方必須依據《煤礦整體托管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煤安監行管〔2019〕47號)規定,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組織生產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2.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必須按照《煤礦整體托管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煤安監行管〔2019〕47號)規定,約定雙方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約定雙方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組織生產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三)實行整體承包的煤礦,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的;
【釋義】
本條是指實行整體承包的煤礦未按照《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86號)相關規定重新取得或者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實行整體承包的煤礦,承包方再次將煤礦轉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
【釋義】
本條是指實施整體承包的煤礦,違反《煤礦整體托管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煤安監行管〔2019〕47號)第六條及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存在違規轉包或外包隊掛靠行為的。
(五)井工煤礦將井下采掘作業或者井巷維修作業(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車場、主運輸、主通風、主排水、主要機電硐室開拓工程除外)作為獨立工程發包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的,以及轉包井下新水平延深開拓工程的。
【釋義】
1.違反《煤礦整體托管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煤安監行管〔2019〕47號)第六條有關規定,將生產水平的采掘工作麵外包給其他企業或個人的行為(即使承包方和發包方隸屬於同一公司),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2.對於通過正規招投標委托有資質的施工隊伍對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車場、主運輸(含煤倉)、主通風、主排水、主要機電硐室開拓工程承包,納入煤礦基本建設程序,按照建設項目統一管理的,不作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處理;但中標後轉包井下新水平延深開拓工程的,則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煤礦水平延深可獨立承包的施工區域如圖9所示。
圖9 煤礦水平延深可獨立承包的施工區域示意圖
第十七條 “煤礦改製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製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改製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進行生產建設的;
【釋義】
為防止煤礦改製期間由於安全責任不明確導致安全失控,改製期間應通過任命文件或聘書等方式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本條是指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且生產建設的。
(二)改製期間,未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生產建設的;
【釋義】
煤礦企業從改製開始到改製完成期間若組織生產建設,必須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通過任命文件或聘書配備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管理人員,明確安全管理職責,履行改製期間生產建設安全管理職責,否則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三)完成改製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而進行生產建設的。
【釋義】
煤礦改製後,必須按照《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有關規定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按照《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86號)有關規定重新取得或者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重新取得或者變更營業執照,確保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齊全有效,否則為非法煤礦,若生產建設則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八條 “其他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分別配備專職的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以及負責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
【釋義】
1.“五職礦長”均為專職,不得在其他煤礦兼職。
2.“負責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要分別配備,每個專業至少有一名專業技術人員,某一專業隻有1名專業技術人員的,不得兼職其他專業。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足額提取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範圍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釋義】
1.煤礦安全費用必須按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第五條有關規定足額提取,按照開采原煤產量按月提取,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噸煤30元,其他井工煤礦噸煤15元,露天煤礦噸煤5元。
2.煤礦必須按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規定的範圍使用安全生產費用。按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第二十七條關於 “年度結餘轉入下年度使用” 規定,年度安全費用未用完不作為重大事故隱患。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或者瓦斯等級鑒定弄虛作假的;
【釋義】
該情形指的是沒有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瓦斯等級鑒定辦法》有關規定要求進行瓦斯參數測定和等級鑒定,造成數據不實、高等級低鑒定的,或者弄虛作假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四)出現瓦斯動力現象,或者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了突出事故,或者被鑒定、認定為突出煤層的,以及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非突出礦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層管理並在國家規定時限內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的(直接認定為突出礦井的除外);
【釋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突出礦井沒有立即按照突出礦井管理,采取防突措施,或者未在6個月內完成突出危險性鑒定的,應判定為重大安全隱患:
(1)出現瓦斯動力現象的;
(2)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了突出事故的;
(3)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
如出現上述情形後直接認定為突出礦井,並按突出礦井要求立即采取防突措施的,不屬於重大事故隱患。
(五)圖紙作假、隱瞞采掘工作麵,提供虛假信息、隱瞞下井人數,或者礦長、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及管理製度時偽造記錄,弄虛作假的;
【釋義】
1.本條中“圖紙作假、隱瞞采掘工作麵”,是指以隱瞞采掘工作麵為目的,進行圖紙作假(包含安全監控係統中圖作假)的。
2.本條中“提供虛假信息、隱瞞下井人數”,是指以隱瞞下井人數為目的,提供虛假信息的。其他提供虛假信息違法違規情形,依照有關條款判定。
3.“礦長、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及管理製度時偽造記錄,弄虛作假的”,是指礦長和總工程師在履職過程中,存在造假行為的。
(六)礦井未安裝安全監控係統、人員位置監測係統或者係統不能正常運行,以及對係統數據進行修改、刪除及屏蔽,或者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存在第七條第二項情形的;
【釋義】
所有井工煤礦應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八十七條 規定,必須裝備安全監控係統、人員位置監測係統,且能夠正常運行,嚴禁對係統數據進行修改、刪除及屏蔽;第七條所規定的高瓦斯礦井,以及本條規定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設、調校甲烷傳感器,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後不能報警、斷電或者斷電範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同屬於重大事故隱患。
(七)提升(運送)人員的提升機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安裝保護裝置,或者保護裝置失效,或者超員運行的;
【釋義】
1.提升機包括立井和斜井提升人員的提升機,有下列4種情況之一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1)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安裝以下保護裝置的:
a.過卷和過放保護:當提升容器超過正常終端停止位置或者出車平台0.5m時,必須能自動斷電,且使製動器實施安全製動。
b.超速保護:當提升速度超過最大速度15%時,必須能自動斷電,且使製動器實施安全製動。
c.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
d.限速保護:提升速度超過3m/s的提升機應當裝設限速保護,以保證提升容器或者平衡錘到達終端位置時的速度不超過2m/s。當減速段速度超過設定值的10%時,必須能自動斷電,且使製動器實施安全製動。
e.提升容器位置指示保護:當位置指示失效時,能自動斷電,且使製動器實施安全製動。
f.閘瓦間隙保護:當閘瓦間隙超過規定值時,能報警並閉鎖下次開車。
g.鬆繩保護:纏繞式提升機應當設置鬆繩保護裝置並接入安全回路或者報警回路。箕鬥提升時,鬆繩保護裝置動作後,嚴禁受煤倉放煤。
h.倉位超限保護:箕鬥提升的井口煤倉倉位超限時,能報警並閉鎖開車。
i.減速功能保護:當提升容器或者平衡錘到達設計減速點時,能示警並開始減速。
j.錯向運行保護:當發生錯向時,能自動斷電,且使製動器實施安全製動。
(2)現場試驗保護裝置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二十三條和第三百九十五條的規定的;
(3)立井提升的保護裝置現場試驗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九十五條有關規定的;
(4)“超員”運行是超過設備限定載人數量運行的;
2.運送人員的無軌膠輪車參照本條執行。
(八)帶式輸送機的輸送帶入井前未經過第三方阻燃和抗靜電性能試驗,或者試驗不合格入井,或者輸送帶防打滑、跑偏、堆煤等保護裝置或溫度、煙霧監測裝置失效的;
【釋義】
1.任一條帶式輸送機輸送帶的防打滑、跑偏、堆煤等保護裝置和溫度、煙霧監測裝置等5項裝置有1項未安裝,或有1項整體失效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2.2021年1月1日前已入井,但未經過第三方阻燃和抗靜電性能試驗的帶式輸送機輸送帶,取樣補充進行了第三方阻燃和抗靜電性能試驗且試驗合格的,不作為重大事故隱患。
(九)掘進工作麵後部巷道或者獨頭巷道維修(著火點、高溫點處理)時,維修(處理)點以裏繼續掘進或者有人員進入,或者采掘工作麵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設壓風、供水、通信線路及裝置的;
【釋義】
1.掘進工作麵後部巷道或者獨頭巷道維修(著火點、高溫點處理)時,維修(處理)點以裏繼續掘進或者有人員進入則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2.采掘工作麵壓風、供水、通信線路及裝置不符合以下規定之一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1)《煤礦安全規程》第六百八十七條:采區避災路線上應當設置壓風管路。
采區避災路線上應當敷設供水管路,在供氣閥門附近安裝供水閥門。
(2)《煤礦安全規程》第六百九十一條: 突出與衝擊地壓煤層,應當在距采掘工作麵25~40m 的巷道內、爆破地點、撤離人員與警戒人員所在位置、回風巷有人作業處等地點,至少設置1組壓風自救裝置。
其他礦井掘進工作麵應當敷設壓風管路,並設置供氣閥門。
(3)《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二十三條: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附近、爆破撤離人員集中地點、起爆地點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並設置有供給壓縮空氣的避險設施或者壓風自救裝置。工作麵回風係統中有人作業的地點,也應當設置壓風自救裝置。
(4)礦井采煤工作麵和掘進工作麵,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五百零七條有關規定,安裝有直通礦調度室的有線調度電話。直通電話應做到不需要撥號,摘機直接通話,不會出現占線等緊急狀態下影響雙方通話的情況。
(5)應安設而未安設壓風、供水、通信線路及裝置,或者完全不能使用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已安設但有損壞、能夠現場立即整改的,為一般事故隱患。
(十)露天煤礦邊坡角大於設計最大值,或者邊坡發生嚴重變形未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
【釋義】
本條中“嚴重變形”,是指邊坡出現較大裂縫(30cm以上),平盤大麵積滑落、垮塌或者平盤明顯底鼓等情形的。
(十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認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隱患。
【釋義】
在執行過程中,各地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和監察機構認為有必要補充的重大事故隱患,應報送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統一批準、按程序發布。
第十九條 本標準所稱的國家規定,是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國務院及其應急管理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依法製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
第二十條 本標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5年12月3日公布的《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