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岩市永定區鯉坑煤礦有限公司鯉坑煤礦“12·28”瓦斯(窒息)較大事故調查報告
龍岩市永定區鯉坑煤礦有限公司鯉坑煤礦“12·28”瓦斯(窒息)較大02manbetx.com 調查報告
2018年12月28日10:30左右,龍岩市永定區鯉坑煤礦有限公司鯉坑煤礦(以下簡稱“鯉坑煤礦”)發生一起瓦斯(窒息)較大02manbetx.com 。應急管理部、國家煤礦安監局、福建省委省政府領導高度重視,應急管理部書記黃明,應急管理部副部長、國家煤礦安監局局長黃玉治,福建省委書記於偉國、省長唐登傑、副省長鄭新聰等領導分別作出批示,要求全力以赴搜救被困人員、救治傷員,查清02manbetx.com 原因,嚴肅02manbetx.com 追責問責。龍岩市委書記許維澤、市長林興祿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指揮事故救援工作。
受福建煤礦安監局委托,龍岩市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安監總政法〔2008〕212號)及《福建省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實施細則(暫行)》(閩煤安監調查〔2011〕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成立由謝海波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辦、煤炭管理局、應急管理局、自然資源局、公安局、總工會等部門人員組成的鯉坑煤礦“12·28”瓦斯(窒息)較大事故調查組,調查組聘請煤礦通風、地質、采礦等方麵的專家成立技術鑒定組參與事故調查,開展事故調查工作。邀請龍岩市紀委監委同步開展問責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 “科學嚴謹、實事求是、依法依規、注重實效” 和“四不放過”原則,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查閱資料、技術鑒定及綜合03manbetx ,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事故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提出了處理建議,同時就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了整改措施。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企業概況
鯉坑煤礦位於龍岩市永定區撫市鎮中湖村,始建於1989年,1993年開始正式投產,2010年核定生產能力9萬噸/年,經濟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屬改建礦井。該礦采礦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在有效期內,安全生產許可證已於2013年被福建煤監局依法注銷。
鯉坑煤礦開采童子岩組41#、43#煤層,2005年鑒定煤塵無爆炸危險性、煤層不易自燃,2011年鑒定為低瓦斯礦井,2016年調查核實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型。該礦原劃分為東、西、中三個采區。東采區采用斜井開拓,2個井口(主井+392m、風井+371m);西采區采用平硐暗斜井開拓,3個井口(主井+405m,副井+388m,風井+362m );中采區采用斜井開拓,2個井口(主井+388m、風井+384m)。東、西兩個采區為生產采區,中采區為接替采區。
鯉坑煤礦因存在超層越界違法開采行為,2012年5月23日被永定縣政府責令停產。同年8月27日采礦許可證到期、12月30日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被注銷,因證照不齊且煤炭價格持續低迷,該礦2012年5月至2016年8月處於停產狀態。
(二)證照情況
采礦許可證情況。證號:C3500002010121120099477。有效期限:2013年8月22日至2021年5月23日,礦區麵積4.9505km2,開采標高+650m至±0m。
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情況。證號:(閩)MK安許證字〔2006〕F171(G3)。許可範圍:煤炭開采(西采區:主井+405,風井+362.32,排矸井+362;東采區:主井+392,風井+371.83),2013年7月12日被福建煤監局依法注銷。
工商營業執照情況。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822764097332Q。營業期限:2004年8月17日至2034年8月16日。工商營業執照登記法定代表人:李財生;登記股東:李財生、蘇勝光、黃建文;組織結構:監事黃建文,執行董事兼總經理李財生。
但鯉坑煤礦實際情況與工商登記情況不一致,登記的法定代表人、股東、執行董事、總經理李財生是掛名的,李財生本人並不知情,實際未出資,也未領取工資;登記的股東、監事黃建文為掛名的,實際未出資,未行使監事職權,也未領取工資。
(三)經營管理情況
鯉坑煤礦分為東、西兩個采區,為相對獨立經營、核算、管理的兩個單位,東采區的實際控製人為陳趙雲,西采區的實際控製人為邱益強。西采區采取承包方式將生產安全全部承包給鄭國其、陳榮坤、陳錦富。簽訂承包合同後,鄭國其負責承包項目的日常管理、財務審批,陳榮坤負責重大事項決策、對外協調、煤炭銷售、物資采購。承包方聘請盧洪明負責井下生產技術管理工作;聘請郭上滬負責西采區主井生產組織、工程定價、工資核算、安全管理等工作。
鯉坑煤礦西采區采取兩班製作業,早班7點到13點,中班13點到18點。
(四)生產安全管理機構設置情況
鯉坑煤礦任命童文學為礦長,負責煤礦全麵工作;盧洪明為生產副礦長,分管全礦生產管理工作,主管西采區各項工作;邱清泉為安全副礦長,分管全礦安全管理工作,主管東采區各項工作;餘金貴為機電副礦長,分管全礦機電、運輸管理工作;熊旭豐為總工程師,分管全礦技術工作。該礦下設生產科、安監科、機電科、調度室。安監科下設安監一室和安監二室,分別負責西采區和東采區安全生產工作。
鯉坑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實際履職與任命文件不一致,生產副礦長盧洪明隻負責西采區主井、副井生產技術工作,安全副礦長邱清泉隻負責東采區生產安全,機電副礦長餘金貴隻負責東采區機電、運輸管理工作,礦總工程師熊旭豐隻負責西采區風井生產安全。西采區承包方聘請的郭上滬負責西采區主井生產安全。
(五)建設項目情況
2015年11月16日,鯉坑煤礦向永定區煤管局申請進行薄弱環節技術改造,2016年6月14日取得永定區煤管局立項批複,6月16日取得龍岩市煤管局項目備案文件,2017年3月6日取得龍岩市煤管局安全專篇批複,3月24日取得永定區煤管局開工批複。薄弱環節技術改造主要內容:礦井以F14斷層為界劃分東、西2個采區,東采區不進行改造;將接替的中采區合並進西采區,保留西采區+405m主井、+362m風井,將中采區+388m主井改為副井,關閉西采區+362m排矸井和中采區+384m風井。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該礦西采區薄弱環節技術改造共新掘井巷264米,占總建設井巷工程量的35.1%。
由於東采區提出納入薄弱環節技術改造範圍,而僅對西采區已實施的薄弱環節技術改造項目進行設計修改無法解決將東采區納入建設的問題,2018年1月31日鯉坑煤礦向永定區煤管局申請取消薄弱環節技術改造項目,並於2018年2月15日獲得批準。該礦於2018年2月26日向永定區煤管局申請包括東、西采區改造內容的建設項目,2018年3月30日取得永定區煤管局立項批複,4月8日取得龍岩市煤管局改建項目備案文件,6月25日取得龍岩市煤管局改建項目安全專篇批複,7月19日取得永定區煤管局開工批複。改建項目主要內容為:設計劃分東、西2個采區。東采區淘汰+392 m主井JTK﹣1.6×1.2型號絞車,更換為JTP﹣1.6×1.5P型號絞車,改造完善+160 m水泵房和變電所;西采區擴刷+362m~+235m回風上山裝備架空乘人裝置。礦井實際從2018年 8月6日起施工,至事故發生時,共新掘和擴刷井巷830米,占總建設井巷工程量的53%。
(六)事故地點及現場勘察情況
本起事故發生在鯉坑煤礦西采區+405m主井-100m區段。
鯉坑煤礦西采區+405m主井布置4道下山,第一道下山+405m~+325m,第二道下山+325m~+145m,第三道下山+145m~-20m,第四道下山-20m~-100m。其中第三道、第四道下山均為“單腿下山”,從第三道下山開始,在平麵上已超越該礦采礦許可範圍。第三道下山沒有完善的通風係統,第四道下山沒有形成通風係統。
據現場勘察,事故地點在西采區+405m主井-100m-43#西采麵切眼掘進麵。該切眼開口處距-100m區段車場掛鉤點320m左右,距三岔口120m。切眼傾斜布置在小背斜軸部,總長度約30m、寬度2.5~4.8m;采用坑木點柱支護,柱距1.1~1.45m,支護不成排、不成行;煤層煤厚為左幫(上幫)0.5~1.2 m,中間(軸部)1.4~1.6 m,右幫(下幫)0.8~1.4 m;切眼煤層傾角22~32°,切眼坡度13~15°(詳見圖片1)。
圖片1 鯉坑煤礦西采區主井-100m-43#西采麵切眼掘進麵
事故地點-100m區段未形成通風係統(詳見附件2圖2),采用高壓風和非礦用蝸殼式離心鼓風機長距離接力並用方式進行通風,高壓風由礦井壓風係統從地麵壓入到-100m區段采掘工作麵(壓風管未端管徑為3.3cm),-100m﹣43#東、西2個工作麵風流從-20m區段分別通過3台蝸殼式離心鼓風機2次接力到迎頭(詳見圖片2、圖片3),汙風流由2台鼓風機接力到-20m區段回風巷流入-20m區段至+40m區段采空區,工作麵最長接力通風距離達750m左右,-100m區段工作麵長期循環風、微風、無風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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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2 -20m車場尾部往運巷50m處蝸殼式離心鼓風機
圖片3 -100m區段石門中段(100m處)蝸殼式離心鼓風機接力
二、鯉坑煤礦違法違規情況
1.以包代管。2016年9月,因煤炭市場好轉、煤價回升,邱益強與鄭國其、陳榮坤協商西采區承包事宜,9月28日由陳榮坤出麵與邱益強簽訂煤礦安全生產承包協議(承包股份鄭國其占60%、陳榮坤占40%),2017年5月鄭國其、陳榮坤轉股20%給陳錦富。承包合同約定承包方全權負責西采區生產、安全和人員聘任、物資采購及煤炭銷售等。西采區實際控製人邱益強、蘇勝光按煤炭銷售款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費,不再投入和參與安全管理,放任承包方非法違法生產。承包方將井下工作麵再次承包給4個包工隊。
2.越界盜采。鯉坑煤礦采礦許可證開采標高為+650m~±0m,但西采區主井+145 m井底車場以下區域的巷道均在采礦許可證載明的界線之外(詳見圖3),事故發生前,該礦在越界的-20m、-100m區段共布置6個采掘工作麵。從2016年9月開始至事故發生時,西采區主井共盜采煤炭約2.67萬噸,價值約1424.78萬元。
3.邊建設邊生產。鯉坑煤礦2016年6月14日取得薄弱環節技術改造項目立項,2017年3月24日取得開工批複。2018年3月30日取得改建項目立項,2018年7月19日取得開工批複。該礦依托建設項目,長期邊建設邊生產,2016年9月以來至事故發生時,從未停止煤炭生產。
4.拒不執行指令。2018年9月6日,永定區煤管局檢查時發現鯉坑煤礦新工人未按規定培訓、西采區+362m風井風門漏風等隱患,責令其停建整改。10月19日檢查時發現該礦設計納入關閉的+384m風井井口擋牆被拆除、未按設計施工等問題,責令其停建整改。12月20日檢查時發現該礦人員出入井登記不規範、礦井無建設項目施工進度驗收記錄等隱患,責令其停建整改。該礦在上述三次停建整改期間,均未停止生產。
2018年11月22日,永定區自然資源局在檢查時發現鯉坑煤礦越界開采行為,責令其即日退回界內開采,但鯉坑煤礦至事故發生前持續越界盜采煤炭。
三、事故經過和救援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18年12月28日7時20分左右,鯉坑煤礦西采區早班27名作業人員下井,其中:-100m區段作業人員9人,-20m區段作業人員7人,+145m區段作業人員3人,+325m區段作業人員3人,+405m區段作業人員1人、管理人員4人。
7時50分左右,朱澤民等9人到達-100m區段開始作業。其中:李鵬舉、黃元亮2人在-100m-43#西采麵切眼掘進麵作業,李鵬舉在迎頭用電鎬掏煤,黃元亮在溜煤口裝煤;湯福生、李芳仁2人在-100m-43#西運巷掘進麵作業;馬世祥、廖貞揚2人在-100m-43#東采麵切眼掘進麵電鎬掏煤作業;朱澤民、周小平2人在-100m區段南巷掘進麵出渣鋪軌作業;田永傑在區段運輸巷開電瓶車。
大約10時30分左右,-100m-43#西采麵切眼掘進工作麵發生煤壓出繼而引發甲烷、二氧化碳等氣體瞬間湧出。正在-20m上部車場的安全員羅述明感覺風流異常,認為-100m區段可能發生事故,於是趕往-100m區段。10時40分左右,羅述明到達-100m區段下部車場,發現巷道煤塵大,呼吸困難,無法前進,於是返回到-20m絞車房打電話向井口調度室報告井下發生了事故。
(二)事故報告情況及瞞報過程
2018年12月28日11時20分左右,西采區調度員丁永財接到井下安全員羅述明的事故電話報告,向在場的鄭國其報告,鄭國其便打電話告知陳榮坤。接到電話後,陳榮坤與同車的邱益強趕往煤礦。
15時40分左右,邱益強、陳榮坤、蘇勝光、童文學、盧洪明等人商量事故處理事宜,陳榮坤、童文學、盧洪明等人建議要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事故,邱益強提出自行處理。
17時左右,井下施救人員電話報告,發現5名工人,但都已死亡,還有1名工人未找到。蘇勝光提出其有私下處理遺體的吳勝祿的電話。18時左右,邱益強與吳勝祿電話聯係,吳勝祿表示有辦法處理遇難者遺體,邱益強便決定瞞報事故。
2018年12月29日零時42分,龍岩市政府總值班室接到被困工人李鵬舉妻子李路秀電話,反映在鯉坑煤礦務工的丈夫李鵬舉被困井下。零時45分,龍岩市政府總值班室通知永定區政府總值班室,要求立即進行核實。永定區政府立即安排公安、煤管等部門人員到現場核實。在采取技偵等手段下,邱益強承認井下發生事故,已有5人死亡,仍有1人被困井下。3時36分,永定區煤管局以事故快報形式上報福建煤礦安監局、龍岩市煤管局及永定區委辦、區政府辦、區安委辦;3時40分,永定區政府總值班室以事故快報形式上報龍岩市政府總值班室;5時01分,永定區安監局通過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直報係統聯網直報。
確認鯉坑煤礦發生事故至永定區政府派員查證屬實為止,邱益強、童文學均未向當地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三)事故救援過程
事故發生時,在-100m-43#東采麵切眼掘進工作麵的馬世祥、廖貞揚提前下班,兩人分別走到距-100m區段井底車場160米、190米左右的石門巷道處;-100m區段南巷掘進工作麵出渣鋪軌作業的朱澤民和周小平感覺呼吸困難,無法出去,兩人遂在該掘進工作麵高壓供風口處等待救援。
事故發生後,煤礦自行組織施救。2018年12月28日15時30分,救出-100m區段南巷掘進麵出渣鋪軌作業的朱澤民、周小平和距-100m區段井底車場160米左右昏倒在石門巷道處的馬世祥。
16時左右,鯉坑煤礦救援人員先後在-100m石門發現田永傑、廖貞揚,在43#西采麵切眼溜煤口發現黃元亮,在43#西運巷掘進麵發現湯福生和李芳仁,但5人均已死亡;發現-100m-43#西采麵切眼口被煤炭堵塞,未找到采掘工李鵬舉。
17時左右,知道井下5名工人死亡、1名工人未找到的情況後,邱益強與吳勝祿電話聯係處理遇難者遺體。23時左右,邱益強與吳勝祿、文繼聖(處理遺體參與者)在撫市鎮如家賓館見麵後,將吳勝祿、文繼聖帶到鯉坑煤礦西采區+362m風井。此後,邱益強指揮工人陸續將井下遇難的5名工人抬出井口,吳勝祿、文繼聖將遇難者遺體運到龍岩市第二醫院和蘇邦礦區醫院。
確認發生事故後,龍岩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全力組織事故搶險救援。永定區委、區政府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預案,成立現場救援指揮部,全力組織施救工作。
2018年12月29日2時40分,龍岩市煤礦礦山救護隊接到永定區煤管局的救援電話,立即趕赴事故煤礦。4時30分,救護隊員下井偵察發現災區-20m~-100m下山粉塵濃度高、可見度低,無法前進,遂安排增設局扇等通風設備設施,加強通風。11時50分,確認災區氣體符合救援條件,即進入災區,清理-100m-43#西采麵切眼掘進麵煤炭,尋找遇險者。23時04分,在切眼13米~15米處施救人員發現被困的李鵬舉,但經確認已死亡。30日1時40分,救護隊員將李鵬舉遺體搬運出井,事故救援全部結束。
接到事故報告後,應急管理部、國家煤礦安監局專程派員指導,省應急廳、福建煤礦安監局主要領導、省工信廳、自然資源廳領導到達現場指導救援。
(四)善後處理和傷員救治
事故發生後,永定區委、區政府采取“一對一”方式成立善後工作組,做好6名遇難人員家屬善後安撫工作。2019年1月2日,受傷人員馬世祥治愈出院。安撫工作至1月14日,遇難人員善後處理工作全部結束。當地社會秩序平穩。
四、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事故人員傷亡情況
本起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1人受傷。
(二)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等標準進行統計,認定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778.06萬元。
五、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鯉坑煤礦西采區主井借改建項目名義越界非法盜采,-100m區段沒有形成通風係統,長期微風、循環風作業,氧氣含量低;-100m-43#西采麵切眼掘進麵位於應力集中區域的小背斜軸部,巷道采用木頭點柱支護,支護強度低,工人采用電鎬落煤,在煤層底部掏挖,造成集中應力失衡,引發煤炭壓出,將作業麵1名工人掩埋;煤炭壓出導致甲烷、二氧化碳等氣體和煤塵瞬間湧出,並向下部-100m區段巷道擴散,引起氧氣濃度急劇下降,造成在-100m區段巷道作業的5名人員窒息死亡、1人受傷。
(二)間接原因
1. 鯉坑煤礦
(1)越界違法盜采。該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從2016年9月開始,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采礦範圍,長期越界違法盜采,持續侵占國家煤炭資源,至事故發生時,西采區主井共盜采煤炭約2.67萬噸。
(2)邊建設邊生產。以薄弱環節技術改造項目和改建項目為依托,長期以建設項目名義,邊建設邊生產,2016年9月以來至事故發生時,從未停止生產煤炭。
(3)蓄意逃避監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提供虛假圖紙,在西采區主井+215m設置假密閉,蓄意逃避監管,掩蓋在建設區域外和采礦許可證範圍外違法盜采煤炭的事實(詳見圖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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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4西采區主井+325m~+145m軌道下山+215m假密閉設置點
(4)不具備基本安全條件。越界區域內管理混亂、冒險蠻幹,采用“單腿下山”(暗獨眼井)開采;使用非礦用的電氣開關和蝸殼式鼓風機;+145區段以下未形成通風係統,采用采空區回風,-100區段采用鼓風機長距離接力通風;微風、循環風、高溫作業;井下未進行測風測氣,未安裝安全監控係統;在-100m區段多功能氣體報警儀經常報警情況下,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指揮工人在危險區域冒險作業。
(5)安全管理混亂。違反《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14〕47號),不是一個經濟實體進行經營管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違法將西采區單獨承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資質的個人;違反《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五職”礦長配備名不符實,名義上的生產、安全、機電副礦長和總工程師,實際上隻負責一個采區或一個井口的相應工作;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安排未培訓的采掘工人入井作業;違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安排未持證的安全檢查工、主提升司機入井作業。
(6)拒不執行停建指令。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拒不執行監管部門的停建指令。
(7)瞞報事故。違反《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安監總政法〔2008〕212號)第十條規定,事故發生後,未向當地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私自組織施救,並轉移遇難工人遺體,隱瞞不報。
(8)提供虛假資料。法人法理結構與實際不符,設立虛假的法人代表、監事、執行董事。提供的安全管理機構設置情況與實際不符,安全管理人員履職不到位。向長汀縣地質勘查隊提供虛假的圖紙和資料編製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向永定區自然資源局提供虛假的年度礦山交換圖。
2.相關企業
(1)福建省現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5月25日,鯉坑煤礦委托福建省現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簡稱“現代爆破公司”)對其基建工程進行爆破施工作業,合同中明確爆破作業點為施工圖紙範圍內的合法工作麵。現代爆破公司在辦理鯉坑煤礦爆破作業項目備案時,將鯉坑煤礦童文學、湯福生、林輝、藍鏡良、陳寶球、湯雁斌、陳金鍾等人掛靠其公司名下擔任爆破作業人員。現代爆破公司將民爆物品交由鯉坑煤礦人員帶入井下使用,對井下爆破作業地點、實施爆破情況失管。52張《民爆物品領取通知單》填寫不規範,其中47張未明確填寫爆破作業地點,5張填寫的爆破作業地點為越界的-100m區段工作麵。
(2)福建省121地質大隊。沒有全麵履行2018年10月10日與永定區國土資源局簽訂的煤礦越界開采實地核查項目合同,現場核實人員謊報西采區主井+145m車場巷道冒落,提交的核實成果未能真實反映井下的實際情況。
(3)長汀縣地質勘查隊。2011年7月,鯉坑煤礦西采區實際控製人邱益強通過朋友翁國洪(時為龍岩礦產公司退休職工)介紹,通過口頭商議形式,將編製鯉坑煤礦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的業務交由曾紹春(時任長汀縣地質勘查隊隊長、法定代表人,已故)、羅力生(時為連城縣國土局副主任科員)。曾紹春、羅力生私自承接編製資源儲量核實報告業務後,未嚴格按照《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規範總則》(GB/T13908-2002)、《煤、泥炭地質勘查規範》(DZ/T0215-2002)要求,沒有到鯉坑煤礦現場開展地質勘查工作,僅憑鯉坑煤礦提供的相關資料,以長汀縣地質勘查隊名義編製《福建省永定縣鯉坑煤礦(背頭凹井田)資源儲量核實報告》(以下簡稱資源儲量核實報告)。事故發生後,經永定區自然資源局組織福建省121地質大隊現場實測,未發現儲量報告中納入41#煤層儲量估算的+362m排矸井TD1探巷,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
3.永定區煤管局
(1)日常安全監管不力。未按規定認真履行煤礦日常監管職責,對西采區主井安全監管流於形式,開展安全監管沒有製定方案,檢查巡查重形式、輕效果。2018年組織人員30多次到鯉坑煤礦開展安全檢查,不全麵、不深入、不細致,停留在表麵上,沒有發現煤礦存在的嚴重問題;三次下達停建指令,但跟進措施不到位,督促落實不力。
(2)對建設項目審批不嚴。違反《龍岩市煤管局關於進一步規範煤礦改建項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試行)》(龍煤管〔2015〕20號)規定,承接下放的煤礦改建項目審批事項後,未按要求製定實施辦法;違規進行項目審批,將本應該屬於改建項目的建設工程按照薄弱環節改造項目建設工程進行立項審批和管理,項目審查不認真、不嚴格。
(3)履行越界開采檢查職責不到位。2018年9月6日、12月20日等2次檢查時發現通往建設區域外的+215m水平密閉被打開,並發現在礦界外+80m區段施工的情況,但僅口頭要求退回建設區域內,未按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和《龍岩市永定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印發龍岩市永定區強化責任落實遏製煤礦重特大事故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永安委〔2018〕3號)規定,責令該礦停止生產,消除隱患,並書麵函告永定區自然資源管理部門進行查處。
4.永定區自然資源局(國土資源局)
(1)監管職責履行不到位。未認真履行對煤礦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未按照福建省國土資源廳等4部門出台的《關於印發煤礦超層越界開采專項檢查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閩國土資綜〔2017〕82號)要求,將鯉坑煤礦納入實地測量範圍,沒有及時發現查處鯉坑煤礦越界盜采行為。
(2)監督檢查流於形式。2018年10月16日,組織121地質大隊到鯉坑煤礦開展超層越界實地核查,沒有聽取核查情況反饋。11月22日上午,再次組織福建省121地質大隊到鯉坑煤礦下井核查,發現西采區主井+215m密閉為新設置,存在超層越界嫌疑,但相關人員仍未與121地質大隊人員一起下井核查。在121地質大隊出具核查報告指出西采區主井存在越界巷道後,仍未引起重視,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製止,也未函告相關部門,存在失職失責問題。
(3)對越界開采查處不力。收到永定公安分局函告鯉坑煤礦越界盜采線索後,2018年5月10日組織開展核查,發現西采區主井密閉管線未拆除、密閉已打開等問題,但沒有采取進一步措施,也沒有函告煤管等相關部門,且未到舉報越界點核實,就作出未發現越界的結論。2018年11月22日在查處鯉坑煤礦越界盜采違法案件時,對越界盜采的時間、範圍、規模等違法問題沒有作進一步深入調查核實,僅憑礦長童文學的詢問筆錄,就作出了沒收違法所得9.85萬元,並處罰款2.9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5.龍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未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對福建省現代爆破公司承接鯉坑煤礦爆破作業項目安全管理混亂、人員掛靠、民爆物品領取登記不規範、爆破作業人員將領取的爆炸物品交由他人使用等問題存在失察,民爆物品日常安全監管不到位。
6.永定區供電公司。未嚴格落實《龍岩市永定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永定區進一步加強煤礦用電監管試行辦法的通知》(永政辦〔2017〕146號)規定,未做到每季度向永定區工信科技局報告西采區主井的用電情況,未按季度對西采區主井進行用電03manbetx 、研判用電異常情況。
7.永定區人民政府。未擺正安全與發展的關係,沒有牢固樹立紅線意識和安全發展理念,履行《福建省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製實施細則》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落實煤礦安全屬地監管責任存在缺失。
(1)未嚴格落實國家和省、市關於安全生產大檢查有關文件和會議部署要求,煤礦安全監管措施不嚴不實,缺乏針對性,導致鯉坑煤礦長期越界盜采問題未被及時發現和查處。
(2)監督職能部門履職不力,督促相關部門打擊違法生產煤礦工作不實,部門執法聯動機製執行不到位,責任不落實,導致全區超層越界開采、建設項目違規出煤等問題時有發生。
(3)違反《龍岩市煤炭準運證管理暫行辦法》,出台煤場加工票政策,導致違法生產煤炭得以流通銷售。
(4)未能厘清部門職能劃分,將自然資源部門對煤礦越界監管巡查職責劃分給煤炭管理部門。
(5)對煤礦安全監管機構建設重視不夠,致使永定區煤管局煤炭相關專業人員配備不足、臨時聘用人員參與監管執法、煤礦安全監管力量薄弱等問題長期存在。
8.龍岩市煤炭管理局。未嚴格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14〕47 號)、《福建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立即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的緊急通知》(閩煤安監明電〔2018〕5號)等通知精神,煤礦安全監管不到位,對縣級煤炭部門督促指導不力;未認真按照《龍岩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強化打擊非法采礦聯動機製的通知》(龍政綜〔2012〕201號)、《龍岩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龍岩市強化責任落實遏製煤礦重特大事故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岩安委辦〔2018〕31號)等文件要求,對煤礦越界開采檢查力度不夠;對鯉坑煤礦薄弱環節改造和改建項目備案審查不認真,把關不嚴格。
9.龍岩市自然資源局(國土資源局)。未認真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健全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長效機製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48號)和《福建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嚴厲打擊非法違法開采煤礦行為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閩國土資綜〔2018〕140號)要求,對煤礦越界開采查處打擊不力,巡查檢查不到位,督促縣級國土資源部門開展檢查不夠,指導不力;貫徹落實福建省國土資源廳等4部門出台的《關於印發煤礦超層越界開采專項檢查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閩國土資綜〔2017〕82號)精神不到位,部署開展專項檢查措施不具體、效果不明顯。
(三)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對本起事故原因的調查03manbetx ,認定鯉坑煤礦“12·28”瓦斯(窒息)較大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及對事故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根據事故原因調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經事故調查組研究討論,對事故相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責任認定和處理提出如下建議:
(一)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03manbetx 和處理建議
1.鯉坑煤礦(13人)
(1)邱益強,群眾,鯉坑煤礦西采區實際控製人。未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按國家規定設立安全生產和技術管理機構;將西采區違法承包給沒有安全生產資質的個人,以包代管;長期越界盜采國家煤炭資源;瞞報事故。對本起事故應負直接責任,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八十條、《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涉嫌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百四十三條之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蘇勝光,群眾,鯉坑煤礦西采區股東。未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按國家規定設立安全生產和技術管理機構;長期越界盜采國家煤炭資源;參與瞞報事故。對本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八十條、《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涉嫌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百四十三條之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鄭國其,群眾,鯉坑煤礦西采區承包人。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煤礦安全生產承包資質違法承包西采區采掘工程;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安排未培訓的采掘工人入井作業;違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安排未持證的安全檢查工、主提升司機入井作業;違反《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井下未進行測風、測氣工作;弄虛作假,掩蓋越界區域,蓄意逃避監管,長期越界盜采國家煤炭資源;安全投入嚴重不足,越界區域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拒不執行監管部門停建指令。對本起事故應負直接責任,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礦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涉嫌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百四十三條之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陳榮坤,中共黨員,鯉坑煤礦西采區承包人。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煤礦安全生產承包資質違法承包西采區采掘工程;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安排未培訓的采掘工人入井作業;違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安排未持證的安全檢查工、主提升司機入井作業;違反《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井下未進行測風、測氣工作;弄虛作假,掩蓋越界區域,蓄意逃避監管,長期越界盜采國家煤炭資源;安全投入嚴重不足,越界區域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拒不執行監管部門停建指令。對本起事故應負直接責任,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礦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涉嫌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百四十三條之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通報其管轄權地紀委監委給予黨紀處分。
(5)童文學,群眾,鯉坑煤礦礦長,負責煤礦全麵工作。未履行礦長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培訓,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消除西采區越界區域重大隱患;采用隱蔽手段逃避監管,越界開采;拒不執行監管部門停建指令,且瞞報事故。對本起事故應負直接責任,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第八十條、《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涉嫌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第三百四十三條之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一百零六條,分別給予其本人2017年度年收入(¥150,000元)的40%和100%行政罰款,合計罰款人民幣21萬元整。同時,由發證單位撤銷其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6)盧洪明,群眾,鯉坑煤礦生產副礦長,分管煤礦生產管理工作,主管西采區各項工作。未履行生產管理職責,完善生產係統、淘汰非礦用設備和落後生產工藝,消除事故隱患;采用隱蔽手段逃避監管,越界盜采國家煤炭資源。對本起事故應負直接責任,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涉嫌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百四十三條之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發證單位撤銷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7)邱清泉,群眾,鯉坑煤礦安全副礦長,分管煤礦安全管理工作,主管東采區各項工作。未全麵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完善生產係統、淘汰非礦用設備和落後生產工藝,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消除西采區主井越界區域重大隱患。對本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涉嫌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發證單位撤銷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合格證。
(8)熊旭豐,群眾,鯉坑煤礦總工程師,分管煤礦技術工作。未履行礦井技術管理職責,對西采區越界區域未形成通風係統、未開展測風測氣、未安裝安全監控係統等重大隱患未發現和消除。對本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涉嫌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發證單位撤銷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合格證。
(9)餘金貴,群眾,鯉坑煤礦機電副礦長,分管煤礦機電、運輸管理工作。未履行機電技術管理職責,未發現和消除西采區主井使用非礦用電氣開關和鼓風機的重大隱患,對本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發證單位撤銷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合格證。
(10)郭上滬,群眾,鯉坑煤礦西采區主井生產安全負責人。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下,組織工人越界盜采國家煤炭資源;采用隱蔽手段逃避監管,隱瞞越界開采事實;越界區域存在重大隱患,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對本起事故應負直接責任,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礦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涉嫌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百四十三條之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李財生,鯉坑煤礦法定代表人、股東、執行董事、總經理。經龍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調查核實,其法定代表人、股東、執行董事、總經理身份均為掛名,沒有實際股權、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權限,未參與鯉坑煤礦實際管理活動,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12)黃建文,鯉坑煤礦股東、監事。經調查核實,黃建文為掛名股東、監事,未投資鯉坑煤礦和參與任何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也未在鯉坑煤礦任職和領取工資,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13)陳錦富,群眾,鯉坑煤礦西采區承包人。經調查核實,陳錦富未參與西采區承包經營活動,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2.福建省121地質大隊(1人)
張XX,中共黨員,福建省121地質大隊測量所負責人。在對鯉坑煤礦的實地核查及測量過程中,謊稱井下+145m區段巷道冒落無法進入,提交的《鯉坑煤礦超層越界實地核查報告》和實測圖紙未能真實反映鯉坑煤礦西采區主井實際情況。對本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移送龍岩市紀委監委調查處理。
3.永定區煤管局(5人)
(1)盧XX,中共黨員,永定區煤管局局長。未認真履行職責,落實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規定不到位,督促推動煤礦安全監管人員依法履職不力,組織開展持證煤礦越界開采檢查巡查工作不全麵、不深入、實效差,對永定區煤管局、撫市煤管所監管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本起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移送龍岩市紀委監委調查處理。
(2)吳XX,中共黨員,永定區煤管局副局長,分管煤礦安全、生產和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將本應該屬於改建項目的建設工程按照薄弱環節改造項目建設工程進行立項審批;督促生產股、安監股、撫市煤管所安全監管人員依法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對本起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移送龍岩市紀委監委調查處理。
(3)賴X,中共黨員,永定區煤管局事業編製幹部,協助分管安全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督促安監股、撫市煤管所安全監管人員依法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帶隊對鯉坑煤礦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對監管人員反饋鯉坑煤礦存在打開密閉、越界違法開采的重大隱患未按規定程序處理;下達停建指令後,未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落實到位。對本起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移送龍岩市紀委監委調查處理。
(4)張XX,中共黨員,永定區煤管局生產技術股副股長(主持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將本應該屬於改建項目的建設工程按照薄弱環節改造項目建設工程進行立項審批,未按要求履行建設項目監管職責。對本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移送龍岩市紀委監委調查處理。
(5)賴XX,中共黨員,永定區煤管局安全監察股副股長(主持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督促撫市煤管所安全監管人員依法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執行永定區煤管局年度安全監管計劃不到位,對鯉坑煤礦違法違規行為查處不力。對本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移送龍岩市紀委監委調查處理。
4.永定區煤管局撫市煤管所(2人)
(1)黃XX,中共黨員,永定區煤管局撫市煤管所所長,第三方勞服聘用人員。未能按照永定區煤管局安全生產責任狀規定,組織落實鯉坑煤礦日常安全監管職責,安全監管流於形式,未能發現鯉坑煤礦安全管理的嚴重問題;對監管人員反饋鯉坑煤礦存在打開密閉、越界違法開采的重大隱患未按規定程序處理,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停建指令落實到位。對本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移送龍岩市紀委監委調查處理。
(2)林XX,中共黨員,永定區煤管局撫市煤管所副所長,永定區煤炭發展總公司合同製聘用人員。履行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未按要求履行建設項目監管職責。對本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移送龍岩市紀委監委調查處理。
5.永定區自然資源局(4人)
(1)江XX,中共黨員,永定區自然資源局局長,未認真履行職責,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礦產資源法律法規不力,對煤礦超層越界開采查處工作監督檢查指導不力,對礦管股、自然資源監察大隊不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本起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移送龍岩市紀委監委調查處理。
(2)張XX,中共黨員,永定區自然資源局副局長,分管自然資源監察大隊。對鯉坑煤礦越界行為查處不力,督促檢查自然資源監察大隊依法履職不到位。對本起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移送龍岩市紀委監委調查處理。
(3)張XX,中共黨員,永定區自然資源局監察大隊副大隊長(主持工作)。未對鯉坑煤礦存在明顯越界的種種跡象進行立案調查,對鯉坑煤礦違法行為查處不力;尤其是在2018年11月22日對鯉坑煤礦現場核查中,已發現鯉坑煤礦存在越界跡象,但仍未與福建省121地質大隊一起下井實測,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對本起事故負直接責任,建議移送龍岩市紀委監委調查處理。
(4)黃XX,群眾,永定區自然資源局礦管股股長。未嚴格落實對持證礦山日常監督管理和檢查采礦權人義務履行情況職責,對現場發現鯉坑煤礦存在明顯越界開采的種種跡象放任自流,工作失職失責;尤其是在2018年11月22日對鯉坑煤礦現場核查中,已發現鯉坑煤礦存在越界跡象,但仍未與福建省121地質大隊一起下井實測,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對本起事故負直接責任,建議移送龍岩市紀委監委調查處理。
6.龍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1人)
熊XX,中共黨員,龍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撫市派出所所長。對福建省現代爆破公司承接鯉坑煤礦爆破作業項目日常安全監管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現代爆破公司安全管理混亂、民爆物品領取登記不規範、爆破作業人員將領取的爆炸物品交由其他人使用等問題,存在失察行為。對本起事故負重要責任,建議移送龍岩市紀委監委調查處理。
7.永定區供電公司(1人)
劉XX,中共黨員,永定區供電公司營銷部主任。未落實《龍岩市永定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永定區進一步加強煤礦用電監管試行辦法的通知》(永政辦〔2017〕146號)規定,未做到每季度向永定區工信科技局報告西采區主井的用電情況;未督促撫市供電所對事故礦每月進行巡查和用電分析、研判西采區主井用電異常情況。對本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移送龍岩市紀委監委調查處理。
8.龍岩市永定區政府(1人)
盧XX,中共黨員,龍岩市永定區政府副區長,分管煤炭、自然資源管理等工作。貫徹落實上級有關煤礦安全生產和打擊超層越界的決策部署不到位,對分管部門工作督促指導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堵塞違法生產煤炭流通渠道和漏洞,對煤礦安全監管機構建設重視不夠。對本起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移送龍岩市紀委監委調查處理。
9.其他人員(4人)
(1)曾XX,中共黨員,時任長汀地質勘查隊隊長、法人代表。利用職務之便,私自以長汀縣地質勘查隊名義承接工作業務,未按照地質勘查規範相關要求,編製不實的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對本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鑒於曾XX已於2018年4月去世,建議不予追究責任。
(2)羅XX,中共黨員,連城縣農業農村局副主任科員,時任連城縣國土局副主任科員。違規參與編製不實的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對本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移送龍岩市紀委監委調查處理。
(3)吳勝祿,群眾,事故發生後,協助邱益強非法轉運遇難者屍體,為邱益強瞞報事故提供幫助,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4)文繼聖,群眾,事故發生後,協助邱益強非法轉運遇難者屍體,為邱益強瞞報事故提供幫助,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龍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已對邱益強、鄭國其、陳榮坤、童文學、盧洪明、吳勝祿、文繼聖等7人采取管控措施。
(二)對有關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鯉坑煤礦
(1)鯉坑煤礦越界違法盜采,發生較大事故,情節嚴重,建議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14〕47 號)要求,由永定區人民政府依法確認並實施關閉;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該礦給予行政罰款人民幣200萬元整。
(2)對鯉坑煤礦越界盜采煤炭的違法行為,由永定區自然資源局依據《礦產資源法》的相關規定,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2.相關企業(2家)
(1)福建省現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福建省公安機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審批管理工作規範》有關規定,對本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龍岩市公安局依法依規處理。
(2)福建省121地質大隊。為永定區國土資源局提供的越界開采實地核查報告沒有真實反映鯉坑煤礦西采區主井開采的實際情況,致使鯉坑煤礦西采區主井越界違法開采行為沒有被查實。對本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移交福建省自然資廳依法依規處理。
(3)長汀縣地質勘查隊。沒有建立有效的監督約束機製,內部管理存在漏洞,導致曾紹春利用職務之便使用單位資質,私自出具不實的鯉坑煤礦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為鯉坑煤礦采礦權延續提供不實依據。對本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鑒於長汀縣地質勘查隊已於2018年7月注銷,建議不予處罰。
3.龍岩市永定區政府
永定區政府向龍岩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麵檢查,認真總結和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4.龍岩市煤炭管理局
龍岩市煤炭管理局向龍岩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麵檢查,進一步加大煤礦安全監管力度,加強建設項目管理。
5.龍岩市自然資源局
龍岩市自然資源局向龍岩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麵檢查,進一步加強煤礦越界監管,加大查處力度。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一)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永定區各級黨委、政府要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中央領導同誌重要批示精神,堅持以問題為導向,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嚴格落實2019年1月16日上午召開的全國煤礦安全生產專題視頻會議和黃玉治局長重要講話精神,以及1月10日下午召開的“12•28”事故調查處置座談會和宋元明副局長講話精神,全力抓好轄區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要利用機構改革契機,進一步厘清煤礦越界監管職能劃分,明確轄區級煤礦安全監管機構、編製和監管人員身份,配足配強監管人員,充實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杜絕聘用人員單獨到現場監管執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一線監管人員的地位和待遇,配齊監測檢測設備,進一步提高執法監管能力。
(二)切實加大煤炭去產能力度。永定區政府要堅定不移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決策部署和省裏關於加大9萬噸/年的煤礦退出力度的要求,對屬於去產能範圍、屬資源枯竭、存在超層越界開采問題,特別是類似鯉坑煤礦這樣連基本安全生產條件都不具備的礦井,堅決予以列入關閉退出,並強化去產能期間煤礦安全監管監察,確保落後產能應退盡退。
(三)切實加強盜采資源打擊和警示教育。永定區政府要舉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抓緊開展以打擊煤礦超層越界為主要內容的專項整治行動,對超層越界開采的煤礦企業和盜采煤炭資源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嚴懲,並研究建立長效機製,嚴防出現監管“真空”。要加強煤炭準運管理,針對此次事故暴露出的煤場加工票供應、使用流通等管理上的漏洞,嚴禁使用區內流轉票等方式為煤礦非法違法生產的煤炭提供銷售渠道。要在全區煤礦企業開展一次“遵法守法”專題警示教育活動,以鯉坑煤礦和該礦負責人知法犯法為反麵教材,集中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法律培訓教育,進一步提高守法和安全生產意識。要建立煤礦信息共享機製,促進各部門信息及時互通,使煤炭準運證、民爆物品、電力等生產經營要素得到有效管控,避免一些非法煤礦有機可乘。
(四)切實加強屬地管理和部門監管履職履責
1.煤炭管理部門要嚴格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轄區煤礦企業監督檢查和指導力度。要加強對建設礦井的監管,每月到現場核實建設進度,防止邊建設邊生產。要加強對停產停建和列入關閉計劃礦井的巡查,防止假借回收設備等理由違法違規組織生產。要加強正常生產礦井的安全監管,督促煤礦企業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好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凡發現煤礦存在超層越界行為的,要立即責令煤礦退回界內,並及時函告自然資源部門。
2.自然資源部門要嚴格落實礦產資源監管職責,嚴厲打擊煤礦超層越界開采違法違規行為,維護良好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要嚴格執行交換圖製度,對照煤礦采掘布置、批準的礦區範圍,以及產量、銷量和儲量等相關圖紙資料進行核實,發現資源儲量變化較大的,要組織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核實,發現資源枯竭的,不予年檢或延續采礦許可證。要加強煤礦超層越界監管檢查,發現存在超層越界嫌疑的要組織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和勘查單位進行實地測量取證,需要打開井下密閉牆的及時協調有關專業力量予以配合,及時對是否存在超層越界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認定,對超層越界開采的嚴格按照《礦產資源法》有關規定查處。要紮實測量取證,對煤礦超層越界勘查時必須有監管部門人員現場監督,防止煤礦阻止中介機構測量或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報告。
3.公安部門要嚴格落實民爆物品管理製度,加強對煤礦、爆破公司的火工保管、領用、使用、清退等監督管理。要督促爆破公司加強建設礦井民爆物品的使用地點管控,防止建設用民爆物品使用於非建設區域或違法非法生產。要繼續對鯉坑煤礦民爆物品使用情況進行深入調查,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4.供電管理部門要嚴格落實礦山用電管理職責,根據煤礦生產、建設、停產等現狀對用電量進行實時監控,一旦發現煤礦用電負荷發生明顯變化的,必須及時告知相關部門。
5.礦產品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煤礦的生產建設實際製定煤炭準運證計劃,煤炭準運證隻能供應給煤礦,嚴禁使用區內流轉票為違法違規開采和超能力生產的煤炭提供銷售渠道。
6.地質勘查資質頒發部門要進一步完善中介機構的管理製度,強化對中介機構經營活動的監管和查處,開展一次中介機構清查整治活動,嚴厲打擊不誠信、不守信、弄虛作假等違反行業規範和道德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