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出台煤礦安全監管專員管理辦法
本報訊 記者牛祥 通訊員畢樹兵 郭衛衛報道 近日,山西省晉城市安委辦印發《煤礦安全監管專員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為全市煤礦安全監管專員從嚴從細、高效開展安全監管工作提供了行動指南。
《辦法》指出,晉城市(縣)應急管理和能源部門作為該市煤礦安全監管專員的派出單位,負責本單位派出的監管專員的培訓、考核、激勵、調整、輪換等管理工作,並對監管專員的下礦車輛和差旅費報銷提供保障;每季度聽取監管專員工作彙報,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同時,派駐監管專員的煤礦要在井口明顯位置設立監管專員信息公示牌板,公布監管專員信息,設置重大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舉報信箱,暢通安全隱患舉報渠道。
《辦法》規定,監管專員要在每月深入監管煤礦履職不少於兩次的基礎上,至少每兩個月下井檢查一次,及時掌握監管煤礦的基本情況,督促監管煤礦嚴格落實《山西省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特別規定》《山西省煤礦安全監察專員製度》,並填寫《晉城市煤礦安全監管專員現場監管意見書》;要嚴格按照《山西省煤礦安全監管專員製度》履行第一安全監管職責,監督監管煤礦重點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國家、省、市相關部門的重要部署,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重大安全風險的辨識評估管控。
《辦法》強調,監管專員要緊盯監管煤礦在人的不安全因素方麵存在的問題,發現並解決煤礦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麵存在的深層次問題;對發現監管煤礦存在重大隱患或違反《山西省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特別規定》所列情形的,要責令其立即停工停產、撤出人員,報告派出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並做好相關記錄和證據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