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實現礦井“雙回路”供電,礦井主通風係統、排水係統、瓦斯抽采係統以及井下中央配電所、采區配電所等是否實現兩回電源線路供電;
2.防爆電氣設備是否具備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入井前是否進行防爆檢查;
3.是否使用已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
4.井下主要行人平巷安裝機械運人裝置是否合規;
5.絞車、皮帶、機械運人裝置、蓄電池電機車以及綜采機、綜掘機等保護裝置是否齊全有效;
6.機電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等是否符合規定;
7.斜井提升防跑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是否符合規定。
上一篇: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要點
下一篇:
煤礦關於巷道貫通的安全技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