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培訓管理製度
1.月底培訓學校根據上級培訓計劃,製定本礦下月培訓計劃,報分管礦長審核礦長簽字後按計劃外派培訓人員,各單位自接到通知後,要積極按時派送培訓人員,同時采取措施保證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外派人員,否則對單位負責人罰款100元。
2.各單位負責人要對外派培訓人員要嚴格把關,必須按照生產實際情況提供外派人員名單,不得濫竽充數,不得重複外派,否則每發現一次罰單位負責人100元。
3.外出培訓人員不得私自請假,特殊情況須經培訓負責人同意後,方可向有關領導請假,對私自曠課的一經發現每天罰款100元,連續曠課兩天者,不予報銷其學習費用,培訓結束後,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回礦,否則每拖延一天罰款200元,並嚴肅處理,
4.培訓結束後,培訓人員須在2日內交回培訓資料及培訓費單據,待證件下發後報銷其所規定的培訓費用(個人費用隻報銷往返車費及照相費用)。
5.外出培訓有安監站統一借款,並有分管礦長審核礦長簽字,培訓結束後,有安監站嚴格把關,待證件下發後,統一辦理報銷手續,報銷單據必須有本人、安監站培訓負責人、分管礦長簽字、報礦長批準進行報銷。
6.培訓人員自培訓之日起不得隨便調動工作崗位,(因工作需要有礦統一調動)否則將扣除一切培訓費用。
7.外出培訓人員在培訓期間,要認真學習,做好筆記,遵守有關規定,樹立良好形象,以優異的成績取得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證),凡考試不及格的培訓費用一律自理,所繳納的培訓費用將從工資中扣除。
8.培訓所帶的審核表,原證件(複訓),自培訓前三天之內於企業管理部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