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動行車必須固定專人(兼職)操縱。
2、每天使用之前必須照例進行無負荷試驗三至五分鍾,檢查控製按鈕,鋼絲繩能否在卷筒上纏繞運行時,有無異常聲響,製動是否可靠,如有問題,應及時排除方可使用。
3、嚴禁起吊超過額定重量的物件(即嚴禁超負荷吊運)。
4、電動行車隻能做垂直起吊使用,不允許鋼絲繩斜出10度角以外去拉拽重物,避免重物在起吊時擺動。
5、電動行車工作時,嚴禁任何人在橋梁上或起吊的重物下停留。
6、電動行車帶負荷移動時,貨物離移動路線上的最高設備距離至少0.5米以上。嚴禁吊貨物在移動路線上的最高設備距離。
7、起吊或移動貨物時,必須邊控製按鈕邊查看周圍的情況 。
8、使用中如發現製動失去控製時,應保持鎮靜,持續不停地按下降按鈕,使重物緩慢落到地麵。然後檢查排除故障的原因。
9、電動機、電氣設備、電器外殼等都必須可靠接地。
10、吊鉤上下行程位置,使用中根據實際需要自行調整。
11、當起重工作完畢後,必須將電動行車停放到指定的地方,吊鉤應離地麵2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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