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領導帶班當日必須認真填寫帶班記錄表和井下交接班記錄表。
2、填表時間必須為下井當日時間。
3、礦領導帶班下井記錄必須由當班領導自行填寫,嚴禁他人代替,以確保記錄真實性。
4、質標辦必須對每位礦領導的帶班記錄表和井下交接班記錄表存檔。並必須指派專人負責整理和存檔備查。
5、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相關記錄和帶班下井人員定位係統存儲信息保存期不得少於一年。
6、礦領導帶班下井檔案必須包括“考勤記錄,燈房記錄,井口記錄,人員定位記錄,下井隱患明細表,井下帶班交接班表”六對口。
帶班下井公示製度:
為保證礦級領導下井帶班及時,不出現空班、缺崗,並能接受職工的監督,製定公示製度。
1、礦調度中心必須在月底將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在公示欄內公示。
2、任何人均可向上級主管、監管部門和本礦調度中心舉報礦領導帶班執行情況如下列行為:
① 礦領導未按規定帶班下井;
② 礦領導帶班下井“對口”手續弄虛作假(考勤、燈房、井口、人員定位);
③ 礦領導下井帶班時間未按照規定執行到位;
④ 礦領導下井帶班交接手續弄虛作假。
3、礦內在考勤室門口設立“舉報箱”歡迎群眾監督舉報領導下井帶班未執行到位行為。
4、礦內開設舉報電話:外線 0358—4090676
內線 7311001 7311002
7311003 73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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