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下井人員清點製度
1、人員入井必須按照《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的培訓時間和培訓內容接受安全技術培訓,未經培訓,不得入井。
2、入井人員應自覺遵守井口管理人員檢查,在行進中必須具備高度的安全意識,思想集中。
3、各單位井下作業人員下井前,必須到本單位進行登記,不登記者不得下井。班長在上班前要將本班人員的清點清楚,入井後到達生產地點要再次進行清點,然後報調度室進行登記。升井後,班長要清點本班人數,報調度室。
4、調度員要將班長上、下班彙報的人數、作業地點登記清楚,發現有人數不符,要立即責令班長進行核對,並報值班礦長。
5、人員入井必須按礦燈牌號領取礦燈和自救器,上井後及時交燈換牌,嚴禁上井不交燈或私自留作他用,沒有燈牌者必須持調度室的證明信領取礦燈和自救器,否則不準下井。
6、礦燈房要對礦燈統一編號,實行專人專燈,固定充電架,集中管理,嚴禁無牌發燈或亂發燈。
7、科隊級以上管理人員下井,必須到調度室登記,上井後進行填寫彙報。
8、各單位職工下井,必須執行班前點名、班後考勤,凡班前不點名者禁止下井,班後兩小時不到隊部考勤者,隊值班人員必須查明原因,否則彙報調度室。
9、隊跟班人員負責本區當班職工的上下井情況,當班人員下班後,隊跟班人員最後一個離開施工現場。
10、燈房對每班下井人員要進行統計,升井後進行清點,如在每班換班兩小時後,礦燈房人員必須把沒有還燈人員的名單報告調度室。
二、入井人員檢身製度
1、每一入井人員必須服從井口檢身工的檢查,經檢身合格後方準下井。
2、檢身工負責對每一個下井人員進行檢身,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有權製止其下井。
(1)下井不帶自救器者。
(2)下井不戴安全帽者。
(3)下井不帶礦燈者。
(4)下井攜帶易燃、易爆的或點火物品者。
(5)下井穿化纖衣服者。
(6)下井前喝酒者。
(7)其它不宜下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