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動車輛不應直接進入危險建築物內,宜在距建築物不小於2.5m處進行裝卸作業。
2、當建築物內有炸藥粉塵或易燃易爆溶劑揮發氣體時,機動車應在建築物門前不小於5m處進行裝卸;裝卸作業,車輛必須熄火、製動。
3、裝卸民用爆破器材的高位站台,應設置防止車輛頂撞站台的緩衝件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4、裝卸、搬運均應輕拿輕放,嚴禁翻滾拖拉,或用橇棍、榔頭等鐵器敲打部件;裝卸作業嚴禁煙火。
5、裝卸作業要服從保管員指揮,按照指定的倉庫、數量、品種、生產日期裝卸。
6、裝運民用爆破器材時,駕乘人員應對爆破器材的包裝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包裝要求和破損的,要及時報告;包裝箱破損、數量不清不得入庫。
7、遇雷雨或暴雨時,禁止裝卸爆破器材。
8、爆破器材的裝卸工作,應在白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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