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礦井主要通風機停電製度
1)停送電要有電工專人負責,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嚴格執行停送電安全措施。
2)停送電申請應至少提前一天辦理,由各隊組負責人提供,由機電隊確認影響範圍,交調度指揮中心及礦領導批準,影響通風的申請還必須經通風部門領導批準後執行。
3)礦井主要通風機停電時,風機房、監控中心、35KV變電站值班人員必須立即彙報調度指揮中心,調度值班人員當即作好記錄並彙報礦長、總工程師、安全礦長、機電礦長、生產礦長、礦長助理。調度值班領導命令35KV變電站值班人員切斷井下所有電源。
4)10分鍾之內恢複不了供電、通風時,調度值班領導必須命令機電修車間打開回風立井防爆蓋,使井下形成自然通風。
5)調度值班領導向井下各作業地點下達撤人命令,將人員立即撤至全風壓通風處,由各區域瓦斯檢查員、安監員進行督促,各副隊長、帶班長、安全員組織撤退,如有不服從指揮者立即向調度值班人員報告,強製執行。由瓦檢員在撤人後向調度指揮中心彙報撤人情況,並在各回采、掘進巷道口打設柵欄,掛設警示牌,然後在各區域配電點待命並檢查配電點瓦斯濃度作好記錄。
6)發現停風停電後,瓦斯隊帶班長必須立即趕往中央變電所待命並檢查中央變電所瓦斯濃度作好記錄。
7)停電、停風期間由調度值班領導,負責查明停電、停風原因,做好記錄,落實送電時間。
8)停電、停風期間監控室值班人員必須在崗,隨時注意觀察瓦斯監控係統的運行情況並做好記錄。
9)通風機房值班人員、各配電點值班人員必須在崗,積極配合調度值班領導的調遣。
10)停風停電後,調度指揮中心必須通知通風瓦斯防治中心或瓦斯隊長派瓦斯檢查員前往風機房待命並檢測瓦斯濃度作好記錄。
11)各采區變電所附近工作麵的瓦斯檢查員,在撤出工作麵瓦斯人員,打好柵欄好,立即趕往附近變電所。
2、恢複供風、供電製度
礦井主要通風機啟動前,調度指揮中心必須通知通風瓦斯防治中心,由通風瓦斯防治中心或瓦斯隊長派瓦斯檢查員必須檢查回風井口及其附近20m範圍瓦斯濃度。瓦斯濃度不超0.4%時,方可啟動礦井主要通風機。
1)礦井主要通風機恢複供風時,通風機房必須關閉防爆蓋。
2)礦井主要通風機啟動運行10分鍾後,出風口瓦斯濃度不超0.4%時,方可由通風瓦斯防治中心或瓦斯隊長負責向調度指揮中心彙報,可以向井下變電所送電。
3)當調度指揮中心接到彙報後,向中央變電所瓦斯隊帶班長查詢瓦斯濃度,當瓦斯濃度不超0.4%時,方可通知機電隊長向中央變電所送電。
4)各采區變電所瓦斯檢查員檢測瓦斯濃度,當瓦斯濃度不超0.4%時向調度指揮中心彙報。當調度指揮中心接到彙報後,方可通知機電隊長向各個采區變電所送電。
5)當各采區變電所送電後,機電值班人員必須向調度指揮中心彙報送電情況。當調度指揮中心接到彙報後,立即打電話查詢各區域配電點瓦斯濃度,當瓦斯濃度不超0.4%時,方可通知機電隊長向各區域配電點送電。
6)各區域配電點送電後,調度指揮中心必須查詢各局部通風機附近10米內瓦斯濃度,當瓦斯濃度不超0.4%、二氧化碳濃度不超0.5%時,方可通知機電隊長向各局部通風機送電。
7)當各局部通風機送電後,執行采掘工作麵瓦斯排放措施。瓦斯排放完畢,局部通風機運行30分鍾後,由瓦斯檢查員向調度指揮中心彙報,方可由調度值班領導通知機電隊長向采掘工作麵送電。
8)各采掘隊長、副隊長、帶班長、安監員、瓦斯檢查員、電工進入工作麵檢查完畢,確認無誤後方可通知工人入井。
9)所有操作必須由總工程師統一指揮,調度指揮中心值班領導協調安排。
10)停電接線時,要有接地保護裝置。在停風、停電之前,若有區域內因檢修已通知變電所關閉該區域電源的,變電所必須在相應開關上懸掛“停運”牌,停風、停電後,區域內通知變電所停電的人員應向調度指揮中心彙報,同時,調度指揮中心在下達送電命令時,應再次向變電所核查所有區域是否有此類情況,並嚴格執行“誰停電、誰送電”原則。
3、處罰製度
1)風機房、監控室人員不彙報者罰款100元。
2)瓦斯檢查員、安監員、各帶班長、副隊長、安全員、科隊長不執行調度指揮中心指揮者,罰款200元。
3)各隊長接到通知後不到崗者罰款200元。
4)停風不撤人的隊組,隊組負責人罰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