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礦井必須從采掘生產上采取措施,避免留盲巷,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必須及時處理。
2、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或通風係統遭到破壞以後恢複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技術措施。恢複正常通風以後,所有受到停風影響的地點都必須經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檢查,確認無危險後,方可恢複工作。所有安裝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的地點附近20米的巷道都必須檢查瓦斯,隻有瓦斯濃度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時,方可恢複送電。
3、恢複己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麵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停風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
4、排除瓦斯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並嚴格執行《煤礦安全01manbetx 》相關規定。
1)礦井主要通風機有計劃停止運轉前,必須切斷所有向井下供電的電源,撤出所有人員,並在井口設置警戒。
2)當利用主要通風機排放礦井瓦斯時,主要通風機出口處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6%,否則應采取加大短路風量的措施。
3)在恢複礦井通風係統後,當主要通風機出口處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8%時,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方可入井檢查通風瓦斯情況。礦井總回風流瓦斯濃度不超過0.60%時,其他人員方可入井。
4)井下中央變(配)電所,在恢複送電前應由瓦斯檢查員全麵檢查,隻有瓦斯濃度在0.4%以下時,方可由外向裏逐級送電。
5)任何局部排放瓦斯都應堅持低濃度排放的原則,采用控製風量等方法使排放出的風流同全風壓風流混合後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2%,嚴禁“一風吹”。
5、礦井主要通風機排放礦井瓦斯
全礦井計劃停電前,事先應由通風瓦斯防治中心製訂詳細的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並報礦總工程師、通風礦長、通風通風瓦斯防治中心主任、礦長助理、通風副總批準。
礦井因故障停電或其它原因造成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開啟主要通風機排放瓦斯前,應事先將防爆蓋和人行小門全部打開,采用短路滲新的方法進行瓦斯排放。按照主要通風機排出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6%(必須保證最遠采掘麵的風流瓦斯排出以後),逐漸關閉風門、防爆蓋。通風係統正常後,主要通風機出風口瓦斯濃度降到0.60%以下(含0.60%),且穩定30分鍾後,主要通風機排放瓦斯方可結束。
6、局部通風機排放巷道內瓦斯
1)局部通風機排放巷道內瓦斯
①臨時性停風,經檢查停風區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超過0.8%,且停風時間在8小時內,由現場瓦斯檢查員直接啟動風機,恢複巷道正常供風。
②經檢查證實停風區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在0.8≤2.0%(含2.0%)時,由瓦斯隊長、通風瓦斯防治中心長、通風副總同時參加並在現場組織排放,安全員、電工進行協助。
③停風區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在2.0%以上時,必須編製專項排瓦斯措施,報礦總工程師、通風礦長、通風通風瓦斯防治中心主任、礦長助理、通風副總同時參加並在現場組織排放。
2)排放瓦斯必須嚴格控製瓦斯排出量,嚴禁采用“一風吹”的方式。全風壓通風地點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1.2%。在排放瓦斯流經的區域及被排放瓦斯切斷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麵,必須撤出全部人員,切斷所有電源(本安型監測設施隔爆除外),並設警戒,進入采區回風道混合均勻後,瓦斯濃度要降到0.8%以下。
3)在礦井主要進風巷開口或在采麵進風順槽開口,其排放瓦斯風流必須串入新鮮風流時,排放過程必須嚴格按照全負壓風流,以瓦斯濃度不超過0.4%進行控製。
4)排放串聯通風地區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逐級排放次序。首先從進風方麵的第一台局扇開始排放,隻有第一台局扇排放巷道瓦斯結束後,後一台局扇方準按照有關規定送電,依此類推,排出瓦斯流經區域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
5)排放臨時停工區(巷道內已有風筒)的瓦斯時,可采用局部通風機消音器前扒開風筒或控製三通進風量的方法控製排出瓦斯量,掌握排放濃度。嚴禁采用斷續停開風機方法控製瓦斯濃度。
6)排放已密閉區的瓦斯時,要由外向裏逐節增加風筒,控製風量、瓦斯濃度。
7)當巷道排出瓦斯濃度穩定在0.8%、二氧化碳濃度穩定在1.5%以下時,現場排放人員應進入排放巷道全麵檢查巷道的瓦斯、通風情況。隻有在整個巷道通風正常,無局部瓦斯積存且穩定30分鍾後,排放工作方能結束。排放瓦斯結束後,排放負責人應及時向有關部門進行彙報。
8)排放停風時間較長的巷道或密閉巷道,聯通采空區巷道瓦斯時,必須攜帶測氧儀器。
7、全風壓排放瓦斯
1)利用全風壓排放采煤麵瓦斯時,必須采用短路滲新的方法控製瓦斯排出量,保證排風流與滲新風流彙合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1%。
2)利用全風壓排放聯通采空區巷道瓦斯或利用全風壓排放係統複雜、係統角聯的巷道瓦斯時,必須由礦總工程師、通風礦長、瓦斯防治中心主任、礦長助理、通風副總組織進行。
8、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包括的內容及要求:
1)製定排放瓦斯的方法,采取控製供風量和排放量的措施,嚴禁“一風吹”。
2)確定排放瓦斯的流經路線和方向、風流控製設施和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安設位置。
3)明確停電撤人、設崗地點的範圍和避災路線。
4)明確排放瓦斯的組織領導和排放瓦斯人員名單,責任落實到人。
5)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礦總工程師、通風礦長組織通風、安檢、技術、機電、調度等部門共同審批,並按規定備案。
9、其他注意事項:
1)有計劃排放瓦斯前,通風部門要在調度指揮中心上通知有關科室、隊組和分管井下業務工作的礦領導。排放瓦斯工作結束後,要及時向安檢、調度和通風等部門和人員彙報。
2)排放瓦斯工作結束後,瓦斯檢查人員要對巷道再進行一次全麵檢查,確認無問題後方可離開。
3)開啟封閉巷道的通風設施時,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在措施中明確。
4)排放瓦斯工作結束後,要及時做好有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