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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井瓦斯防治獎懲管理製度(寨崖底煤業)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21-07-29 09:22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礦井瓦斯製度寨崖煤業

  1、礦井瓦斯管理

  1)煤礦井下作業時出現瓦斯超限的,依據寨礦發【2011】815號文件:“關於山西柳林寨崖底煤業有限公司瓦斯超限處理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2)采掘工作麵(包括局部通風的工作麵)必須配置專職瓦斯檢查員,凡瓦斯檢查員配備不足,每發現一次,責令該工作麵停止施工,撤出人員,並處罰瓦斯隊長、責任隊長100-200元/人次。

  3)瓦斯檢查員不按規定檢查瓦斯,存在空班、漏檢、假檢,班中睡覺或脫崗的責任人處罰100元,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處理。

  4)瓦斯超限後必須及時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並做好瓦斯超限處理記錄,凡瓦斯超限後不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繼續作業的,對現場安全檢查員、瓦斯檢查員、施工單位班長各處罰100元/次。

  5)煤礦井下出現局部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並彙報礦調度指揮中心,對局部瓦斯積聚不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的,罰礦總工程師、通風礦長各300元,另對通風瓦斯防治中心負責人和當班瓦斯檢查員各罰款100元/次。

  6)未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的,對現場安全員、瓦斯檢查員、班組長、放炮員各處罰100元/次。

  7)放炮未按規定設置警戒、撤人不到位的,對班組長、安全員各處罰200元/處。放炮器未隨身攜帶的,處罰當班安全員100元。

  8)瓦斯檢查員不按規定檢查瓦斯,雖然檢查而不及時彙報、處理導致瓦斯超限作業的,對瓦斯檢查員處罰100元/次。

  9)瓦斯檢查員手中的“手冊、井下牌板和循環圖表”三不對口的,對瓦斯檢查員處罰100元/次。

  10)瓦斯檢查員不在現場交接班的,對瓦斯檢查員處罰50元/次。

  11)瓦斯檢查員未持證上崗、不帶原始記錄或牌板填寫不認真、字跡不清的,對瓦斯檢查員處罰20元/次。

  12)不按規定布置炮眼、裝藥、使用水炮泥的,對班組長處罰100元/次。

  13)工作麵由於停風停電,造成瓦斯超限,當瓦斯濃度小於2.4%時製定專門排放瓦斯措施,由現場瓦斯檢查員、瓦斯隊長、通風瓦斯防治中心長、通風副總進行排放瓦斯工作;當瓦斯濃度超過2.4%(含2.4%)時必須製定專門排放瓦斯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後組織相關人員貫徹學習,簽字後由救護隊員下井進行排放瓦斯工作,未按要求審批措施或組織相關人員貫徹學習的對礦總工程師、通風礦長各處罰500元/次,未按措施要求排放瓦斯或排放瓦斯進造成回風係統瓦斯超限的處罰相關人員100元/次。

  14)因停電造成工作麵瓦斯超限的,機電副礦長必須到調度指揮中心參與排放瓦斯,機運中心長必須一同到現場進行排放瓦斯工作,發現一次未按要求進行的,處罰機電副礦長、機運中心長各200元/次。

  15)出現瓦斯超限濃度達到2.4%(含2.4%)以上的,礦井必須立即查明原因、立即處理;若非外網原因停電而造成瓦斯超限濃度達2.4%以上的,另處罰機電副礦長、機電副總各500元/次。

  16)治理瓦斯必須的資金不落實,未按規定配備瓦斯治理裝備和儀器的,罰礦長、礦總工程師各1000元 。

  2、安全監測監控

  1)煤礦必須按設計要求和現場使用情況完善監測監控係統,凡瓦斯監測監控係統不合理;傳感器、分站設置數量不足、安設位置不當;監測監控係統未正常使用,除責令立即整改外,處罰礦長、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各200元,另罰通風瓦斯防治中心負責人及監測監控安裝、維修人員各100元/處。

  2)煤礦必須按要求設置閉鎖裝置,凡掘進工作麵未安設“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的;“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未正常使用的;“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未按規定進行斷電閉鎖試驗的;罰監測監控安裝、維修人員100元/處。

  3)安全監測監控設備必須按規定調校,主機每月至少一次;瓦斯傳感器每7天調校一次;每次調校要有詳細記錄。不符合要求或無記求可查,罰監測監控安裝、維修人員100元/次。

  4)瓦斯超限後不能實現斷電閉鎖並發出聲光報警的,處罰礦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機電副礦長、通風礦長各300元,另罰通風瓦斯防治中心負責人及監測監控安裝、維修人員各100元/處。

  5)煤礦必須配備經專業培訓合格的監測監控人員對礦井安全監控係統進行管理、使用和維護。不符合要求或人員配備不足,罰礦長、安全副礦長各500元。

  6)瓦斯超限必須有彙報記錄、處理措施和處理結果。凡瓦斯超限作業或處理不當的處罰礦值班領導和礦總工程師各100元/次,另罰通風調度值班人員、現場瓦斯檢查員200元/次。

  7)監測監控安裝、維修人員每天必須下井檢查各傳感器運行情況,當傳感器出現故障時必須立即安排處理,若傳感器出現故障未及時處理的,罰監測監控人員、維修人員200元/次。

  8)監測係統的局部通風機遙控裝置的使用,隻有在特殊情況下,在礦長、礦總工程師、通風礦長、礦長助理、通風副總和通風瓦斯防治中心主任的同意下,方可進行遙控啟、停。若未經同意私自啟動遙控裝置開停局部通風機的,對責任人員處罰200-500元。

  3、通風係統管理

  1)礦井必須製定主要通風機停風停電預案,否則,罰礦總工程師、通風礦長各500元。

  2)煤礦必須完善通風係統,合理布局采掘工作麵,凡出現不合理串聯通風,循環風、無風、微風和掘進工作麵擴散通風超過規定距離,處罰礦總工程師、通風礦長各500元 。

  3)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包括采區進、回風上山)之間必須安設2道連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並安設風門開停傳感器,否則,處罰礦總工程師、通風礦長各500元 。

  4)巷道貫通必須嚴格遵守《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規定,掘進工作麵貫通盲巷、老巷時必須提前對被貫通巷道進行探查、排放瓦斯。違反規定,處罰礦總工程師、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通風瓦斯防治中心主任(通風礦長)各500元。無貫通措施對礦總工程師加重處罰1000元。

  5)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構築質量必須符合《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要求,設置滿足通風安全需要,每發現1處不符合要求,處罰礦總工程師、通風通風瓦斯防治中心主任(通風礦長)、通風副總各300元。由於漏風或設施設置不當造成風量不足而形成循環風和串聯通風,處罰礦長和礦總工程師、通風瓦斯防治中心主任(通風礦長)、通風副總各500元。

  6)局部通風機必須掛牌,專人管理,嚴禁隨意停、開風機;因檢修、停電、故障等停風時必須立即撤出人員,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恢複通風前必須先檢查瓦斯。凡出現不符合要求,罰礦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機電副礦長各500元。停風未撤人或瓦斯超限後不撤人,處罰礦值班領導和跟班領導各500元。

  7)煤礦必須進行合理分配風量,因風量分配不合理造成采掘工作麵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風量不足是指小於作業01manbetx 的規定和小於該地點的需要風量),處罰礦總工程師、通風瓦斯防治中心主任(通風礦長)、通風副總各500元。

  8)采掘工作麵及硐室供風應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中通風作業計劃的規定。采掘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必須有風量計算,如無風量計算或風量計算不準確,該《作業規程》不能下發施工隊組施工。否則,罰礦總工程師、通風通風瓦斯防治中心主任(通風礦長)和通風副總各200元/次。

  9)全風壓通風地點的風速必須符合規定。因風量調配不合理,造成風速不符合《煤礦安全規定》,施工隊組有權拒絕工作,因巷道斷麵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斷麵,通風瓦斯防治中心有權停止該工作麵的生產,進行風量調整。否則,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300元/次。

  10)通風瓦斯防治中心人員、瓦斯檢查員、測風員等應經常對礦井通風係統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每一次通風係統的調整必須組織相關人員進行研究決定,總工程師簽字認可。通風設施的砌築質量必須由通風瓦斯防治中心負責,嚴禁人員隨意亂動通風設施,否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並對責任人處以200—5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必須開除。

  11)礦井要保障通風係統良好可靠,對通車風門必須實現連鎖;對需要永久通風設施的,不應設置臨時設施,且必須保證通風設施的位置處於最佳。否則,礦總工程師、通風通風瓦斯防治中心主任(通風礦長)各罰款100元/處,另對通風瓦斯防治中心負責人罰款200元/處。

  12)巷道貫通後的次日,通風瓦斯防治中心應對貫通區域的通風情況進行全麵測定和調整通風係統,並將結果書麵報礦總工程師、通風通風瓦斯防治中心主任(通風礦長)、調度指揮中心和安全科,未測定相關數據或未彙報給相關人員的,罰通風瓦斯防治中心負責人100元/次。

  13)巷道長度超過6米的獨頭巷道、臨時停工的獨頭巷道,不允許停止局部通風機,需停止供風的獨頭巷道停風時間少於8小時,並在巷道口設上柵欄和警標;若停工區內瓦斯超過2.4%必須恢複通風,不能立即恢複通風的,應在24小時內封閉完畢。否則罰礦總工程師、通風瓦斯防治中心主任(通風礦長)和通風瓦斯防治中心負責人200元/次。

  14)通風設施及其他通風構築物應符合《通風安全質量標準標準》的要求。通風設施不符合標準的必須返工。通風設施損壞或腐爛,不及時修複及風門不閉鎖,造成通風係統紊亂,對通風瓦斯防治中心科長、通風隊長各處罰200元。

  15)通風設施的管理,能落實到采掘隊的由采掘隊負責,不能落實到采掘隊的由通風瓦斯防治中心責。通風隊負責通風設施的正常維修。推車及行人過風門時,隻能開一道關一道,嚴禁用礦車、膠輪車頂撞風門,若因此而造成損壞的,賠償風門價值的100%外,另對責任隊組罰款300-500元。

  16)通風設施前後5米禁止堆放物料,否則處罰責任隊組50元/處。

  17)通風設施的構築位置必須符合要求,未經通風瓦斯防治中心允許,不準拆除、改變和損壞通風設施。違者,視情節對相關責任人處罰200-500元。

  18)局部通風機要實行掛牌管理,局部通風機的安裝、使用應履行審批手續,由通風瓦斯防治中心、機運中心審批。不履行審批手續的,不準安裝使用。並對相關責任人處罰100元/次。

  19)局部通風機必須實現“雙風機雙電源”,局部通風機的供電隻準使用專用電源、專用開關、專用電纜。專用電源上禁止其他負荷接入(瓦斯監測係統用電不受此限)。若因特殊原因非用此電源的,必須經過通風瓦斯防治中心長和機運中心長同意,並有文字報告後方準接入。否則,對相關責任人罰款300元。

  20)局部通風機不能發生循環風和不合理的串聯通風。若需串聯通風時必須履行報批手續,否則通風瓦斯防治中心有權責令責任隊組停止生產。

  21)局部通風機要裝有消音器(低噪聲局部通風機和除塵風機除外),局部通風機要裝設在專用台架上或進行吊掛,離地高度不小於0.3米,並掛牌管理。凡局部通風機安裝不合理的對相關責任人罰款300元。

  22)不準用一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兩個工作中的掘進工作麵供風,風筒出口風量應符合規定,風筒距迎頭的距離要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並保證工作麵和回風流瓦斯濃度不超限,並達到最低風速的要求。否則,對相關責任人罰款300元。

  23)嚴禁隨意開停局部通風機,局部通風機的開、停由瓦斯檢查員、跟班副隊長、電工一同負責。凡是停開局部通風機,除應征得通風瓦斯防治中心、調度指揮中心的同意外,還必須得到工作麵瓦斯檢查員的同意。私自亂停開局部通風機的,對相關責任人罰款200元。

  24)采煤工作麵未形成通風係統而進行回采的,對礦長及相關人員處罰500-1000元。

  25)在采掘工作麵回風流巷道中設置調節設施的,對礦總工程師及相關人員處罰100-500元。

  26)用局部通風機進行采煤工作麵通風的,對礦總工程師及相關人員處罰500-1000元。

  4、綜合防塵管理

  1.1)未按規定設置防塵噴霧、淨化水幕,三通閥門或使用不正常的,對相關責任人處罰50-100元/處。

  1.2)礦井主要運輸巷,采區回風巷道,皮帶巷,回采工作麵,掘進工作麵,溜煤眼,輸送機轉載點等處均要設置防塵管路,皮帶巷每隔50米設一個三通閥門,其它地點每隔100米設一個三通閥門。否則,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100元/處。

  1.3)采煤工作麵回風巷回風不超過30米的範圍內應有兩道淨化水幕,進風巷道30米範圍內應設一道淨化水幕,水幕應能布滿巷道全斷麵;所有轉載點有噴霧裝置,否則,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處。

  1.4)掘進工作麵回風30米範圍內設置兩道全斷麵水幕,在放炮期間必須打開噴霧降塵,並在放炮前後灑水降塵,否則,禁止放炮,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處。

  1.5)噴漿巷道在噴漿施工中應進行潮噴,並在施工地點回風側20米範圍內至少設一組噴霧裝置降塵。否則,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處。

  1.6)保證防塵用水水量,靜壓水池應能保證2小時以上的防塵用水量,並保證水質清潔,水中懸浮物含量不得超過150mg/m3,粒徑不大於0.3mm,水的PH值在6~9.5範圍內,否則,需經過專門處理方能使用。否則,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處。

  1.7)定期對全礦井進行衝刷積塵,區域範圍劃定詳見《巷道定期衝洗管理製度》。並有衝塵記錄,否則,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200元/處。

  1.8)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巷道刷白都要有記錄可查。

  1.9)隔爆設施的安設應符合標準,做到采區之間、井巷之間, 采掘工作麵之間均有隔爆設施隔離。隔爆袋的安設,水袋水量要符合要求。

  1.10)使用濕式打眼。

  1.11)所有接塵人員(指錨噴工作人員、放炮員、移支工等)應佩戴防塵口罩。

  1.12)粉塵的測定地點、次數要符合要求,每旬至少要對全礦井所有產塵地點(包括地麵煤場)全麵測定一次,並將測定結果上報總工程師。對粉塵超標的地點,下達限期處理,未按期處理的,按有關規定處罰。

  1.13)粉塵濃度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測塵點粉塵濃度合格率應在90%以上。

  1.14)粉塵測定要同時測定呼吸性粉塵和全塵。

  5、防滅火管理

  1)井口附近20m範圍內有火源、煙頭、入井人員穿化纖衣服,有人帶煙火入井,處罰礦安全副礦長500元,另處罰檢身員300元/次,供電線路明接頭(井下電話線、放炮線明接頭),處罰機電副礦長500元,另處罰機運中心長、信息中心主任各300元,凡私自帶煙、火和點火物品下井的,一律開除。

  2)煤礦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凡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未使用專用發爆器的,罰礦長、安全副礦長各500元。雷管、炸藥箱必須上鎖, 雷管、炸藥箱未上鎖或亂丟亂放的,處罰責任人500元。造成火工品流入社會的,處罰礦長、安全礦長、領用火工品的放炮員、班組長各500元,並報告公安部門追究相關責任。

  3)未按以下規定要求處理的,對相關管理人員處罰200-500元。

  3.1)礦井各巷道和硐室消防水管必須聯通,巷道每50米內設置一個消防水龍頭。

  3.2)煤礦井上、下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消防材料庫儲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符合有關規定,並定期檢查和更換,不得挪作他用,每季度應對井上、下消防管路、消防器材及設置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3)井下爆炸材料庫、機電設備峒室、檢修峒室、材料庫及采掘工作麵附近巷道中應備有滅火器材,其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應在《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中確定,由礦長負責。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並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3.4)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運送到使用地點,剩餘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運出地麵,嚴禁在井下存放。

  3.5)生產過程中必須對采空區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高水無機灌漿係統或噴阻化劑、均壓等措施,編製相應的防滅火設計,防止自燃發火,無論采取哪種措施,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之規定。

  3.6)掘進過程出現冒頂區必須進行防火處理,並定期檢查。

  3.7)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製火勢,並迅速報告調度指揮中心,調度指揮中心在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後,應立即按礦井災害預防的處理計劃通知有關人員組織搶救災區人員和實施滅火工作,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地區中的人員撤離,並組織人員滅火。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其電源;在切斷電源前,隻準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搶救人員和滅火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塵其他有害氣體和風向、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6、其 它

  1)對未列入本辦法的安全隱患,比照本辦法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2)對一般輕微隱患,第一次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未進行處罰的:第二次檢查未整改的,按每條處以100元以上的罰款,第三次檢查仍然未整改的按第二次處罰的額度兩倍加倍處罰,以此類推。

  3)對安全隱患責任人的罰款,由被罰人在罰款單指定的期限內交到安全科;逾期不交,每超一天征交罰款金額的5%的滯納金。

  4)對交納的罰款和滯納金,隻能用於安全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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