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礦井必須編製礦井防滅火設計和井上、井下防滅火措施。礦井的所有地麵建築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和製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的規定和《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規定。
2、礦井必須設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係統。消防管路和閥門及消防水池的設置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滿足安全生產要求,定期檢查維護,保證使用。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管路可與防塵係統的水池和管路共用,但必須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3、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並能在10分鍾之內改變巷道風流方向。按照《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反風演習,並將礦井反風演習報告報公司備案。
4、礦井必須設置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庫,庫內配備消防材料和備品工具符合有關規定,具體品種和數量必須在《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中明確,並定期檢查和更換,不得挪作它用。
5、礦井所有煤層都必須進行自燃傾向性鑒定,並將鑒定結果按規定上報公司備案。礦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區開采新煤層時,必須對所開采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煤層具有自燃傾向性,必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並報公司備案,所采取的防滅火措施嚴格按《煤礦安全01manbetx 》設計和實施。
6、進風井口應安裝防火鐵門或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技術措施;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範圍內,不得有煙火和用火爐取暖;暖風道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並至少裝有2道防火門。
7、井筒與各水平連接處及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回風巷的連接處、井下機電硐室、主要巷道內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後兩端各20m範圍內都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嚴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建臨時操作間、休息間;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8、礦井必須嚴格執行入井檢身製度。入井人員嚴禁攜帶煙草、點火物品和穿化纖衣服;嚴禁將失爆礦燈帶入井下,嚴禁隨意敲打、碰磕、拆卸礦燈;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下井。
9、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變壓器油等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運送到使用地點,剩餘的汽油、煤油、變壓器必須運回到地麵,嚴禁在井下存放。井下使用過的棉紗、布頭、紙和潤滑油必須放在蓋嚴的鐵桶內,在指定地點存放,並掛牌管理。嚴禁亂扔、亂放、亂倒。責任隊組要及時回收上井。
10、井下使用的膠帶、電纜、管線、風筒、塑料網等必須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靜電性能。
11、井下爆破嚴禁使用不符合《煤礦01manbetx 》規定的爆破器材和爆破工藝。
12、機運中心必須加強機電設備的管理,嚴禁一切非防爆電氣設備下井,井下供電線路必須做到“三無”(無雞爪、無羊尾巴、無明接頭),杜絕電氣設備失爆。
13、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必須隨采煤工作麵的推進逐個封閉通至采空區的連通巷道,采區開采結束後45天內必須將所有與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防火牆,全部封閉采區;因故不能按期封閉的工作麵,必須製定防火措施報公司審批。
14、在選擇確定風門、風窗、擋風牆等通風設施的位置時,應盡可能降低采空區、火區和煤柱裂隙處的漏風壓差,減少漏風量。
15、井下爆炸材料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和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麵附近的巷道中應參照《煤礦01manbetx 》備有滅火材料,其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並在《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中確定。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並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和使用方法。通風瓦斯防治中心每旬對井上下消防器材庫檢查一次,發現存儲的材料,工具損壞,丟失應及時補齊。
16、礦井和采掘工作地點應繪製避災路線圖。
17、礦井對廢棄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風眼等必須進行層間永久性封閉和充填,以防止自身發火及層間有毒、有害氣體擴散。
18、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和氧焊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氧焊等工作,每次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按規定審批,同時必須遵守《煤礦01manbetx 》的規定。嚴禁在規程規定以外的任何地點進行焊割工作,並做好有關記錄備查。
19、嚴格控製攝影、攝像器材入井。非防爆的攝影、攝像器材禁止入井。有防爆合格證的攝影、攝像器材入井時,應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明確活動範圍、行走路線和安全措施,並安排通風、安檢人員全程監護。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20、任何人發現礦井火災應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滅火,控製火勢並迅速報告礦調度指揮中心,立即按照《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通知有關人員,成立救災指揮部,組織進行救災。
21、當井下火災無法直接滅火或直接滅火無效時,必須采取封閉措施的滅火。封閉火區時,必須製訂專門方案。方案中應有檢查瓦斯、氧氣、一氧化碳以及其有害氣體和風流方麵的變化等內容。
22、所有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礦井避災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