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下放炮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度。即:裝藥前、放炮前及放炮後由瓦斯檢查員檢查放炮地點附近至少20m範圍內的瓦斯濃度。隻有當放炮地點附近20m範圍內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8%和無局部瓦斯積聚(局部瓦斯積聚指體積大於0.5m3,濃度達到2%)時,才準裝藥放炮,每次檢查結果必須填寫在瓦斯循環圖表、牌板、記錄手冊上。
2、每次放炮,放炮員必須將“一炮三檢”的結果填寫在“一炮三檢”表上。
3、每次放炮都要嚴格執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由放炮員、瓦檢員及班組長三人連鎖。三人聯鎖放炮應執行換牌製度,即放炮員持警戒牌、班組長持放炮命令牌、瓦斯檢查員持放炮牌。
4、放炮前,放炮員待檢查完瓦斯,認為本職工作就緒後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班組長按規定清點人員,安排好警戒,並檢查頂板與支護情況,核實瓦斯檢查的瓦斯濃度,全部合格後,將自己攜帶的放炮命令牌交給瓦檢員;瓦斯檢查員經檢查瓦斯、煤塵合格後將自己攜帶的放炮牌交給放炮員;放炮員接到放炮牌後,方可發出放炮口哨,至少再等5秒後方可放炮,放炮後三牌各歸原主。
5、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湧出,煤炭鬆散等情況時,不準裝藥放炮。
6、放炮後,放炮員和班組長必須巡視放炮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瞎炮、殘炮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7、隻有在工作麵的炮煙被吹散,警戒人員由班組長親自撤回後,其它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