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破材料的發放數量嚴格按領料單上進行發放。
2、爆破材料管理人員必須當班檢查、核實爆破材料的發放量與貯存量,發現收發數量不符時,迅速查明原因。
3、放炮員在領取爆炸物品後及使用全過程必須本人看管,不得交予他人,暫時不用時,及時入箱上鎖,否則,發現一次處罰100元。
4、在運送過程中丟失,全體運送人員立即報告保衛科,配合調查,由保衛科立即追查所丟數量、地點進行人員排查,並報告公安部門進行立案偵察。
5、井下作業場所丟失情況,放炮員立即電話通知調度指揮中心,由調度指揮中心彙報保衛科,立即到外麵井口檢身房,嚴查出井人員,對每位出井人員進行檢身。
6、井下作業場所丟失時,放炮員除通知調度指揮中心外,立即彙報隊
長和帶班長,由隊長和帶班長立即停止生產。嚴禁人員出入本作業場所,檢身該巷所有人員後,對該作業場所不留死角地進行檢查。
7、爆破後檢查工作麵當作業現場發生雷管殘爆、拒爆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及時報告當班副隊長、帶班長,並嚴格按照《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進行處理。原則上必須找回殘爆、拒爆的雷管,如果確實無法找回的,必須立即通知各個環節進行查找,並記錄在案,直至按雷管編號找到為止。
8、如作業現場發生煤幫垮落造成火工品被掩埋,應立即停止作業,將掩埋的火工品全部找回。
9、拒爆的雷管、失效的炸藥必須及時撿好退回炸藥庫保管、登記,由炸藥庫統一交上級部門進行銷毀。
10、放炮員必須保管好鑰匙,發現丟失,必須立即向調度指揮中心、隊長、帶班長彙報。
11、爆破材料丟失,不論數量多少,必須彙報公安機關,進行檢查。
12、所有工作人員必須積極配合對爆破材料丟失時的調查追究工作。
13、由於不負責任而丟失炸藥、雷管,對責任人按相關規定嚴厲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