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雷管發放使用前,必須編號進行導通實驗,否則不許發放使用。
2、雷管導通必須在專用的導通室內進行,導通室內存放的數量不得超過100發。
3、在導通過程中,必須把雷管放入防爆箱內,每次隻準放入一發進行導通。室內必須有放電措施。
4、測試完一箱後,要核對數量,導通不合格的雷管,要剪掉導線。放入雷管箱內,保證以後處理。
5測試時要輕拿輕放,抽拿腳線時,不準抽拿管體。以免發生危險。
6、經導通合格的雷管,使用前必須進行編號,未經編號的雷管,不準下井使用。
7、雷管編號後,必須按原包裝密封入庫,庫存量不得超過礦井生產十天的數量。
8、對編號後的電雷管分開存放。
9、領用電雷管時,按編號領取,依據編號做好記錄。
10、在使用電雷管時,按編號順序進行,以便在清退後更好的管理。
11、每天出庫的編號雷管,數量必須與交庫的數目相符合 ,並建立出入庫記錄,當麵簽字。退回庫的電雷管必須接編號進行登記,帳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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