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煤工作麵撤人距離不得小於30m。
2、掘進工作麵撤人距離(直巷),煤巷不小於75m;半煤岩及岩巷不小於100m,並有掩體;拐彎巷道不小於50m,拐彎後不小於10m。
3、當需貫通的兩個掘進工作麵相距20m時,隻準一個工作麵向前掘進,另一個工作麵必須保持正常通風,每次放炮兩個工作麵都必須撤人、把口和警戒,並認真檢查瓦斯,其中一個工作麵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0.8%均不準放炮。
4、間距小於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條巷道放炮時,兩個工作麵的人員都必須撤到安全地點。
a.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b.工作地點前後兩端各20米的井巷範圍內應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並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並配備兩個滅火器;
c.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施焊時,必須在工作地點下方用不燃性材料或設施接收火星;
d.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4%,隻有在檢查作業地點附近20米範圍內巷道頂部、支護背板後、錨杆錨索孔口處、煤倉內、矸倉內等地點無瓦斯積存時,方可作業;
e.電氧焊工作完畢後,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並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監護1小時,無異常後方可離開現場。
⑶措施會審人員為:礦長、生產礦長、總工程師、安全礦長、機電礦長、通風礦長、機電副總、通風副總、調度指揮中心、安全科、瓦斯隊、施工隊組的隊長和技術人員。
⑷電氧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按照01manbetx 措施管理要求進行審批、下發、貫徹學習等。
4電氧焊措施的執行
⑴井下電氧焊全過程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01manbetx 》等有關電氧焊規定。
⑵每次電氧焊必須編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⑶專職瓦斯檢查員負責檢查現場瓦斯,專職安檢員負責監督措施的執行情況和現場的安全工作。
⑷電氧焊前施工隊組負責人、安檢員、通風瓦斯防治中心人員、瓦斯檢查員、停送電負責人必須落實現場安全狀況,否則不準電氧焊。
⑸根據現場情況,安檢員與瓦斯檢查員有權隨時停止電氧焊,。
⑹如果確需電氧焊,每天電氧焊地點不準超過兩處,由調度指揮中心負責核定落實。
⑺電氧焊工作必須由具備資格證的人員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