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礦井必須建立安全監測監控係統,製定相關礦井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管理製度,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機構,配備足夠數量的人員負責安全監測裝置的使用管理工作。
2、安全監測監控人員(包括隊領導)都必須經過安全監測監控和通風專業技術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證後,方可上崗獨立工作,安全監測人員的調動必須征得通風礦長、礦總工程師的同意。
3、根據煤炭部《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的規定,安裝各類型傳感器,並有一定數量的備品備件,新安裝的工作麵,如果瓦斯監測係統不健全,不具備斷電功能,不準驗收投產。
4、凡應安設監測監控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01manbetx 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分站和聲光箱,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控製電纜和電源線的敷設,控製區域作明確規定,並繪製係統圖報總工程師批準。對不具備安設裝置的地點,應由通風瓦斯防治中心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通風礦長批準。
5、應安設裝置的采掘工作麵及其它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由使用隊組根據已批準的作業01manbetx 或安全技術措施中的規定進行安裝。
6、監控隊接到作業01manbetx 或安全技術措施後,負責監測裝置的安裝、調試和使用維護工作。
7、裝備的設置標準;
1)回采工作麵瓦斯傳感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回采工作麵應在工作麵、回風流、上隅角各設一個瓦斯傳感器。
(2)機尾傳感器安設在回風巷距機尾10米內,報警濃度為0.8%,斷電濃度為1.2%,斷電範圍:工作麵及回風巷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複電濃度小於0.8%。
(3)回風傳感器安設在距工作麵回風10---15米處,瓦斯報警及斷電濃度為0.8%,斷電範圍:工作麵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複電濃度小於0.8%。
(4)工作麵上隅角必須安設瓦斯傳感器,其報警濃度為0.8%,斷電濃度為1.2%,斷電範圍:工作麵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
2)掘進工作麵傳感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雙巷掘進工作麵的正付巷口以裏10—15米,距迎頭5m以內,雙巷掘進總回風,各安設一個瓦斯傳感器,報警濃度均為0.8%,斷電濃度:迎頭傳感器為1.2%,工作麵回風流傳感器為0.8%,斷電範圍:正巷瓦斯超限,切斷正付巷內部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複電點小於0.8%。
(2)單巷掘進工作麵應在距應頭5米以內,巷道口以裏10—15m處,各安設一個瓦斯傳感器,瓦斯報警濃度0.8%,斷電濃度:迎頭傳感器為1.2%,工作麵回風傳感器為0.8%,斷電範圍為工作麵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
(3)采掘工作麵串聯通風時,除按正常安設瓦斯傳感器外,還需在串入回采工作麵的進風巷中再增設一個傳感器,位於距回采麵煤壁10—15m範圍,報警斷電濃度均為0.4%,斷電範圍:回采工作麵及其回風巷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複電點小於0.4%。
(4)掘進工作麵掘進工作在串聯通風時,在所串入的局扇入風前10—15m範圍內,再安設一個瓦斯傳感器,報警斷電均為0.4%,斷電範圍:被串入的掘進工作麵及其回風流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複電小於0.4%。
(5)在大巷開口或某一采區口確需要串聯通風時,必須在被串入的風流中安設瓦斯傳感器,一旦瓦斯超限,能切斷被串入區內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報警斷電點均為0.4%。
3)回風井、回風巷獨立供電運行的設備(包括水泵、絞車等)應安設
瓦斯傳感器,當瓦斯達到0.8%時,自動切斷該地點一切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
4)瓦斯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不得大於300mm,距巷道煤壁不小於200mm,要避開淋頭水,頂板條件不好的地點,能夠正確反映所測地點的瓦斯濃度。
5)凡應安設監測設備的采掘工作麵和其它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由監控隊根據《作業01manbetx 》及時安裝監測監控設施,否則,不許開采作業。
8、凡掘進工作麵,都必須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
9、裝置必須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入井前通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合格方可下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
10、與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電纜及線均由該地區機電工負責,改線或移設備時,必須提前與通風瓦斯防治中心聯係,與監測人員現場共同處理。
11、增加井下裝置要定期維護調試(每15天進行一次巡回檢查調試),調試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調試時應攜帶標準氣樣、空氣樣、便攜式瓦斯檢定器三者進行校正。調試完後,必須認真填寫調試維護記錄。
12、井下裝置發生故障時,必須立即進行處理,在井下無法進行處理時,應在8小時內修好,並投入使用,否則必須停產處理。
13、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如確需暫時停止裝置運行時(包括檢查、更換與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
14、如裝置監測與人工監測超出限差時,監測人員應及時下井進行校對,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擅自停運裝置,否則必須及時更換。
15、所屬瓦斯檢查員每班至少檢查三次所管轄範圍內監測裝置的工作和完好情況,並將核對儀器指示瓦斯濃度記入瓦斯巡回檢查圖表。
16、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六個月以上時,應按計劃分批運到井上全部進行檢修、清掃、調試、校對。
17、凡與裝置無關的電器設備需要停止運行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在監測人員配合下進行檢修工作。
18、使用監測裝置斷電的工作麵、井巷等地點,當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而切斷電器設備電源後嚴禁自動複電,隻有當瓦斯濃度降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以下時,方可人工複電。
19、監測監控中心站必須保持24小時連續運轉,認真填寫各種記錄(包括分站、傳感器、運行狀況),斷電情況,及時打印監測班報表,並送通風瓦斯防治中心長、通風副總、安全礦長、通風瓦斯防治中心主任、總工程師、礦長審核。
20、礦井必須建立維修校驗室,並配備標準氣樣、校驗台等設備,維修校驗必須有記錄可查。
21、監測監控中心值班人員要認真監視終端機屏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係統各部分的運行情況,遇到報警情況後值班員應立即通知通風調度、礦調度。
22、監測中心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保存2年,對井下02manbetx.com 的記錄應長期保存。
23、建立健全維護使用管理人員責任製,分站、聲光箱,電纜等由使用單位的電工負責日常維護,掘進工作麵放炮前後傳感器移動由瓦斯檢查員負責。
24采掘隊不按規定移動傳感器、聲光箱、電纜或發生解脫,破壞監控裝置的,必須堅持先停產後追查的製度,嚴肅追查處理責任者。
25、凡需停運監測裝置,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否則追究停運者的責任。
26、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的使用與管理
(1)礦長、總工程師、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員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
(2)各井下隊組在安排生產任務時,每個零星作業地點必須安排一人攜帶便攜儀檢查瓦斯。
(3)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報警點為0.8%,當儀器因瓦斯超限報警時,附近20米範圍內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向礦調度和通風調度彙報,待瓦斯濃度降至規定範圍內,方可恢複工作。
(4)便攜式瓦檢儀隻適用於瓦斯濃度低於4%環境中使用,當儀器顯示值大於4%時,應立即關機停止使用,同時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向礦調度指揮中心和通風調度彙報,由通風瓦斯防治中心按規定進行處理。
27、安全監測應建立報表和台帳:
1)設備儀表台帳
2)監測裝置故障登記表
3)校驗記錄
4)巡檢記錄
5)值班日誌
6)安全監測班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