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瓦斯抽放工程施工,必須嚴格按設計進行,抽放鑽孔的角度、管路吊掛、鑽孔的結束,必須由班組長或隊長簽字。鑽孔角度誤差不大於±1°。開孔要圓滑,終孔要打到設計層位。不得隨意改變鑽孔設計參數,若確需修改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2、瓦斯抽放鑽孔的封孔,應采用囊袋式封孔法,封孔長度不得小於8米,孔口段圍岩裂隙較發育或孔口負壓高時,封孔長度可適當的加深。禁止采用黃泥封孔。
3、抽放鑽孔接出的管路上必須安設閘門、放水器、孔板流量計﹙或其他計量裝置﹚和觀測孔,觀測孔直徑不得小於6mm。
4、工作麵進行抽放鑽孔觀測時,應一並觀測工作麵隅角、回風流、回風巷的瓦斯濃度和工作麵進度。
5、每一抽放工程施工完畢後,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內容包括鑽孔數、鑽孔布置參數、管路敷設情況、漏氣試驗等,驗收不合格的要責成有關單位責任人進行處理,驗收合格後,應提出竣工驗收報告。
6、凡未經驗收的、未提出竣工驗收報告的工作麵,抽放係統不準投入運行,工作麵不準投入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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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抽放設計的審批製度(寨崖底煤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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