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質測量與設計、施工、回采等應互相協作,互相配合,互相監督,有關業務聯係必須通過委托書、會議等製度進行。
二、設計部門需地質測量部門提供資料時,必須由總工程師簽字,並提交委托書。
1、礦井技術改造、擴建,水平延伸等設計所需地測資料,應在設計前一年通知地質測量部門,地測資料應在正式設計前半年交付。
2、采區設計所需地測資料,應在設計前半年通知地質測量部門,地測資料在正式設計前三個月交付。
3、回采工作麵所需的地質資料,應在采麵掘出來後15天內提交。
4、掘進各類巷道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地測部門,地測資料在設計前15天交付。
5、零星小型設計所需的地測資料須事先聯係,商定提交期限。
6、重要井巷貫通工程,設計部門應提前向地測部門提供設計圖,並在總工程師的主持下,通過業務會議共同確定貫通允許偏差,保證地測部門有足夠的測算時間。
三、與施工單位業務聯係
1、各類巷道開口,需提前三天通知地測部門準備資料,以便按要求放線,停頭或複頭也應及時通知地質測量部門進行檢校。
2、各類巷道的中腰線標誌,施工單位必須妥善管理和正常交接,遇到損壞或懷疑時,應及時通知地測部門進行校檢。
3、施工單位在測量給線、地質調查和超前鑽進時應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地測部門應隨時把獲得的資料情況通知施工單位。
4、巷道掘進在透巷或進入危險區前,地測部門必須按規定的安全距離,用通知單等形式事先通知施工單位。
5、采掘進度驗收,應由施工單位等有關部門配合進行,並以測量數字為準,施工單位擅自開口的巷道進尺不予驗收。
四、與回采的業務聯係
1、回采工作麵進度,應由回采單位配合地測部門按規定進行測量,並以地測部門的數字為準。
2、實際采高、浮煤、煤柱尺寸以測量數字為準,不符合設計規定時,應及時通知回采單位並向總工程師彙報。
3、對回采工作麵各種停采線,由地測部門按技術設計要求在現場標出,其它人不得擅自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