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防治水相關規定
1、各科室、井下區隊、班組指派專人負責防治水工作,參與本工作麵防治水措施的編製及日常防治水對接工作。
2、生產技術科負責防治水工程設計,主要包括盤區永久水倉、綜采工作麵水倉、掘進巷道臨時水倉、泄水巷、大巷水溝等。在盤區及綜采工作麵設計時必
須把防治水作為一項重點工作來考慮。
3、防治水中心按要求在設計前為生產技術科提供相關水文地質等地測資料。
4、工作麵形成後,由防治水中心采用物探技術對工作麵內構造及富水區域進行探查,根據探查情況編製探放水設計,並安排隊組製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5、防治水中心收集、彙總、03manbetx 礦井水文地質變化情況,及時更新相關圖件及技術報告等,保證礦井安全開采。
6、機運中心要根據提供的最大湧水量進行排水設備選型、管路的配套,合理科學地布置各接力排水點的排水係統。
第十五條 探放水規定
一、探放水範圍
1、在采掘過程中,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放水原則,針對性編製防治水設計。
2、采煤工作麵或掘進巷道接近勘探鑽孔時必須超前鑽探,根據鑽探情況進一步采取措施。
3、掘進工作麵在頂板富水區掘進時應鑽探疏放水後再掘進。
4、被貫通巷道或采空區有積水、淤泥或水文地質情況不清時應超前探放水。
5、其它如老空區、積水巷道、強含水層、相鄰生產礦井開采區、導水構造、封閉不良鑽孔等需探水地點,接近上述地點必須進行超前驗證探放水。
二、探放水要求
1、防治水中心負責確定鑽探設計,設計中明確孔數、孔深、角度(方位角、傾角)、終孔孔徑、超前探距及其它相關技術要求,並根據采掘揭露及時補充探放水設計。
2、探水隊根據鑽探設計編製鑽探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措施中必須明確規定瓦斯突然湧出和湧水突然增大時的應急措施,並組織鑽探施工資料收集工作,原始記錄按規定報防治水中心。
3、探放水設計中必須預計工作麵湧水量,水泵配備等要求,探放水前,工作麵排水係統必須完好正常。
4、必須按照設計嚴格控製采掘距離,保證足夠的鑽探超前距離,現場懸掛鑽探施工牌板,嚴格管理,防治水中心及現場安監員要加強督促檢查。
5、采掘工作麵淋水、湧水增大影響生產需要探放水時,超前探放水量不得超過巷道內排水係統的排水能力,實行控製性放水。
6、對采空區、積水巷道、導水構造、強含水層、封閉不良鑽孔等需探放水的地點,防治水中心都必須準確地繪製在礦井充水性圖上,要求標明積水範圍、積水量、積水外緣標高等,並按資料準確性標定積水區“三線”。
第十六條 防隔水煤柱留設規定
一、受水害威脅的下列區域之一,必須留設防水保安煤柱
1、受保護的通水鑽孔、關閉井筒、水源井等。
2、在地表水體、含水衝積層下和水淹臨近地帶。
3、與強含水層有水力聯係的斷層或強導水斷層接觸的煤層。
4、有大量積水的老窯和老空區。
5、導水、充水的陷落柱、斷層等地質構造。
二、留設防水保安煤柱的要求
1、防治水中心按照有關01manbetx 要求並結合生產實際編製防隔水煤(岩)柱的設計,並報公司審批。
2、各類防隔水煤柱內嚴禁布設巷道及工作麵。
3、嚴格按照防治水“三區”劃分要求留設煤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