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防治水中心在每年4月底前調查礦區及附近地麵水流係統的彙水情況、疏水能力等,掌握當地曆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的資料,為完善礦井疏水、防水和排水係統提供詳實的水文地質資料。
第二十一條 礦井改擴建的井口及工業場地內主要建築物的標高,必須高出當地曆年的最高洪水位。對於低於當地曆年的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及建築物,必須修築堤壩、溝渠、疏通水路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第二十二條 井口及關閉井筒附近和塌陷區內外的積水或雨水可能流入井下時,防治水中心必須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措施,並符合下列要求:
1、容易積水的地點應修築溝渠,排泄積水。修築溝渠時應避開露頭、裂縫和透水岩層。特別低窪地點不能修築溝渠時,應填平壓實;如果範圍太大無法填平時,可用水泵排水,防止地表水滲、灌入井下。
2、礦井受河流、山洪威脅時,修築堤壩和排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3、排到地麵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引流,避免倒滲井下。
4、漏水的溝渠或河床應及時堵漏或改道,地麵裂縫和塌陷地點必須填塞。填塞要有安全措施,有記錄(包括充填量、充填時間)及圖紙資料。
5、每次降大雨時和降雨後,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的地麵有無裂縫和老窯陷落等現象,發現湧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
第二十三條 矸石、爐灰、垃圾等雜物不得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衝刷到的地方。
第二十四條 對使用中的鑽孔,必須加蓋封好。報廢的鑽孔必須及時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層的水通過鑽孔流、灌入井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