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采掘工作麵接近采空積水區時,必須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
第三十五條 防治水中心要加強采掘過程中的老塘、廢巷、盲硐等容易積水空間的測量、調查、登記、填繪等工作,並要在礦井充水性圖上準確圈出積水線,同時繪出探水(警戒)線。采掘工程進入探水線時必須超前探水。
第三十六條 防治水中心牽頭必須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並在井上、下工程對照圖上標出其井田位置、開采範圍、開采年限、積水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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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層底板水害防治製度(寨崖底煤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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