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落實防治水基本原則,確保礦井安全生產,保證探水超前距離不小於30m,回采超前200m,特製定本製度。
1、探水作業必須由探水隊施工,生產隊組不得擅自進行探放水作業。
2、防治水工程施工作業,技術上歸總工程師管理,其它部門不得擅自變更或取消。
3、防治水設計編製審批完成後,日常探放水工作由防治水中心負責督促管理,生產隊組無條件優先探放水作業。
4、安全科負責日常防治水工程執行落實情況,嚴格驗收探放水工程質量及考核采掘允掘(采)剩餘距離。
5、對不配合探放水工程作業的隊組,按防治水處罰條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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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管理運行製度(寨崖底煤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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