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汛期值班製度
為加強汛期雨季三防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確保信息渠道暢通,增強應急反應能力,根據有關規定,製定本製度。
一、汛期地質災害值班時間定為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1日。特殊情況下需要提前或推遲值班時間另行通知。值班分工按調度中心值班表執行。
二、汛期值班人員的主要工作職責是做好地質災害日常預警、預防和相關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對轄區內地質災害點的監測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巡回檢查;在出現突發性地質災害時,迅速、準確、及時上報有關情況;與相關部門做好協調聯係,為組織搶險救災工作提供準確依據。
三、在汛期值班期間,值班領導和值班工作人員不得離礦外出。需外出的須報經分管領導或主管領導批準,並做好工作移交。
四、汛期值班期間,值班領導和值班人員必須保證手機、值班電話24小時處於良好的通訊狀態,確保聯係暢通。
五、值班人員在接到地質災害災情、險情報告時,必須認真做好記錄,並將情況及時上報值班領導或主要領導。隱瞞不報或拖延時間上報,造成重大損失的,將追究責任。
第二條 災情速報製度
一、地質災害災情分級
地質災害災情依據造成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四個等級:
1、特大型:因災死亡和失蹤30人(含)以上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含)以上的;
2、大型:因災死亡和失蹤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含)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災死亡和失蹤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含)以上500萬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災死亡和失蹤3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
二、地質災害災情速報的內容包括:地質災害發生的地點,發生的時間,地質災害類型、規模,地質災害發生的原因,發生地質災害涉及的範圍,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況、發展趨勢,以及已經采取的措施等。
三、在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值班中,值班人員接到地質災害災情報告時,必須迅速詳細了解災情,做好書麵記錄,並在規定時間內將詳細情況向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報告。
特大型和大型地質災害:5分鍾
中型和小型地質災害: 10分鍾
四、汛期值班人員玩忽職守,對地質災害災情隱瞞不報或拖延時間上報,造成重大損失的,將追究責任。
第三條 汛前地質災害隱患排查製度
為掌握地質災害隱患的分布、發生、發展規律,科學合理編製年度地質災害防災預案,特製定本製度。
一、本製度所稱的“汛前”是指每年5月1日前;本製度所稱的“汛前調查”,是指汛前進行的查明地質災害隱患的分布、類型、規模、危險程度、危害性等勘測調查活動。
二、排查主要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已對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威脅的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麵塌陷、暴雨洪水、危房等。
三、對已登記在冊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危險點,應向基層了解情況、現場調查核實,並設置明顯警示標誌。
四、排查結束後,及時編製地質災害排查報告及處理措施,並將報告主要內容上報相關部門,督促整改。
第四條 汛中巡查製度
為加強汛期地質災害監督管理,強化群測群防網絡體係建設,減少地質災害所造成的損失,製定本製度。
一、本製度所稱“汛中”是指每年5月1日至9月31日;本製度所稱“汛中巡查”是指對轄區範圍內地質災害隱患點、危險點進行巡回檢查。
二、地質災害汛中災情險情巡查應做好書麵記錄。
三、地質災害汛中巡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方式進行。
四、巡查中發現新增地質災害隱患,應查明隱患規模範圍和受威脅人數、潛在經濟損失、成因及發展趨勢,提出防災措施,填寫記錄等。
五、巡查內容:地質災害隱患點監測人員是否到位;監測人員工作是否認真負責;是否采取有效的監測方法;監測記錄是否完整;監測人員是否掌握險情發生時組織群眾轉移的路線、避災地點;防災預案製定和落實情況、監測人員及預警信號、值班製度執行情況、交通通訊係統建設情況、隱患點發展趨勢等。
六、巡查中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五條 汛後核查製度
為切實加強地質災害隱患點的監測,及時掌握地質災害點變化控製情況,特製定本製度。
一、本製度所稱“汛後”是指每年9月31日後;本製度所稱“汛後核查”是指對轄區範圍內地質災害隱患點、危險點進行全麵複查、核查。
二、汛後要對各隱患點、危險點的發展情況進行總結,研究發展趨勢,指導下一年度防災預案的製定。每年汛期防災工作情況進行總結,總結資料應歸檔。
三、針對本轄區內各地質災害隱患點情況,提出監測、搬遷、治理的建議,並通知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四、實地調查時,觀察要仔細、描述或素描要客觀,記錄要清晰。必要時要拍攝照片或視頻存檔備查。
五、核查結束後,及時編製地質災害核查報告,並將報告主要內容上報相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