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項目監督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及《關於開展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工作的通知》、《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製定本製度:
一、我礦應嚴格按照《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要求,及時向縣衛生健康和體育局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二、已經存在的職業病危害項目,在每年備案前申報。
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委托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每年必須做一次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
四、申報後,因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改變的,應當在30日內向原申報機構申報變更內容。
五、煤礦終止生產經營時應當向原申報機構辦理申報注銷手續。
六、煤礦企業按照《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表》填報說明逐項填報加蓋法定代表人簽章和單位公章後報所在地衛生健康和體育局。
七、本礦指定康亞琴同誌負責職業危害項目申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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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製度(寨崖底煤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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