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符合《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2008規定的個人防護用品。
二、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三、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作,按規定要求進行日常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采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四、對從事粉塵、噪聲或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的崗中職業健康體檢。
五、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管理部門,由人事管理部門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並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六、對企業職業衛生隱患提出治理方案。
七、對從事粉塵、噪聲或有毒有害作業場所職工的勞動保護、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提出配備計劃。
八、發放個體防護用品要有檔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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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護設施管理製度(寨崖底煤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