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防、控製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加強和規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我礦實際情況製定本製度。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職業衛生“三同時”)。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二、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向當地衛生健康和體育局申請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實行分類監督管理。根據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風險程度,分為職業病危害一般、較重、嚴重三類建設項目。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後,職業病防護設施自行組織竣工驗收,並將驗收情況報衛生健康和體育局備案,並提交下列資料:
1、職業衛生部門對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2、職業病危害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衛生健康和體育局備案或者審核同意後,建設項目的選址、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職業病防護設施等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辦理相應的備案或者審核手續。
五、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製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六、在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製完成後,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評審。
七、對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後,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施工。
八、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用人單位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後,應當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的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2、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複印件);
3、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4、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評審意見;
5、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6、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批複文件(複印件)
九、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經審查同意後,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等發生重大變更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變更的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並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相應的審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