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業健康監護
(一)職業健康監護管理
1、公司依法參加全員工傷保險,確保職業病患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人事部門組織勞動者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許可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3、未經職業健康檢查或有職業禁忌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和職業禁忌的作業。
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5、人事部門應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以書麵的形式如實告知勞動者。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采取下列措施:
1)對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調離或者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
2)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勞動者,進行妥善安置;
3)對需要複查的勞動者,按照直接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複查和醫學觀察;
4)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
5)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改善勞動條件,完善職業病防護措施,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
6、職業健康監護中出現新發生職業病或者疑似職業病的,由公司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主要目的是發現有無職業禁忌症,建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的基礎健康檔案。包括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種作業崗位的人員;或者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的作業人員。
(三)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
1、長期從事規定的需要開展健康監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應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健康檢查。
2、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188-2014)確定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員工的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需要複查的,應當根據複查要求增加相應的檢查項目。
(四)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
1、勞動者在準備調離或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或崗位前,應進行離崗時健康檢查。
2、對準備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或者崗位的勞動者,公司應在勞動者離崗前進行健康檢查,如最後一次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的90天內,可視為離崗時檢查。
3、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一)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內容
1、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
2、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3、曆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資料;
5、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6、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檔案的保管
1、檔案保管要切實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蟲、防火、防盜、防塵、防鼠、防曬。
2、檔案室要保持清潔衛生,檔案資料擺放整齊,便於資料的管理和使用。
3、檔案管理人員要熟悉業務,準確、及時地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務。
4、對所保管的檔案資料,要經常查看,發現破損和字跡不清的,要及時進行修補、複製,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
5、檔案室嚴禁無關人員隨意進入。
(三)檔案的管理
1、職業衛生科為勞動者個人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長期進行妥善保管。
2、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勞動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權查閱、複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勞動者離開公司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職業衛生科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加蓋公司公章。
4、借閱、複印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需履行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