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加強職業病診斷、鑒定及報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製定本辦法。職業病的診斷與鑒定工作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公平、及時、便民的原則。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應當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和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進行,並符合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的程序。
一、診斷
(一)職業病診斷機構依法獨立行使診斷權,並對其做出的診斷結論承擔責任。
(二)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本辦法所稱居住地是指勞動者的經常居住地)
(三)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
1、職業史、既往史;
2、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4、工作場所曆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5、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
(四)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沒有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沒有發現異常的,診斷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五)職業病診斷應當依據職業病診斷標準,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臨床表現和醫學檢查結果等資料,進行綜合03manbetx 做出。對不能確診的疑似職業病病人,可以經必要的醫學檢查或者住院觀察後,再做出診斷。
(六)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係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後,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七)職業病診斷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進行集體診斷。對職業病診斷有意見分歧的,應當按多數人的意見診斷;對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
(八)職業病診斷機構做出職業病診斷後,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明確是否患有職業病,對患有職業病的,還應當載明所患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和複查時間。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加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並經職業病診斷機構審核蓋章。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一式三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各執一份,診斷機構存檔一份。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規定。
(九)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按規定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十)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建立職業病診斷檔案並永久保存,檔案內容應當包括:
1、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2、職業病診斷過程記錄:包括參加診斷的人員、時間、地點、討論內容及診斷結論;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的診斷用所有資料;
4、臨床檢查與實驗室檢驗等結果報告單;
(十一)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上注明的複查時間安排複查。
二、鑒定
(一)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
當事人對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二)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承擔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鑒定工作。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
(三)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辦事機構承擔職業診斷鑒定的組織和日常性工作。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的職責是:
1、接受當事人申請;
2、組織當事人或者接受當事人委托抽取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專家;
3、管理鑒定檔案;
4、承辦與鑒定有關的事務性工作;
5、承擔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有關鑒定的其他工作。
(四)參加職業病診斷鑒定的專家,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在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的主持下,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當事人也可以委托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抽取專家。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鑒定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由鑒定委員會推舉產生。
在特殊情況下,職業病診斷鑒定專業機構根據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在本地區以外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谘詢。
(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1、是職業病診斷鑒定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2、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利害關係的;
3、與職業病診斷鑒定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六)當事人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職業病診斷鑒定申請書;
2、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3、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4、其他有關資料。
(七)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對材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材料不全的,通知當事人補充。
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鑒定之日起60日內組織鑒定。
(八)鑒定委員會應當認真審查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時可以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被鑒定人進行醫學檢查,對被鑒定人的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取證。
鑒定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向原職業病診斷機構調閱有關的診斷資料。
鑒定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向用人單位索取與鑒定有關的資料。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
對被鑒定人進行醫學檢查,對被鑒定人的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取證等工作由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安排、組織。
(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其他專家參加職業病診斷鑒定。邀請的專家可以提出技術意見、提供有關資料,但不參與鑒定結論的表決。
(十)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應當認真審閱有關資料,依照有關規定和職業病診斷標準,運用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鑒定。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進行綜合03manbetx ,做出鑒定結論,並製作鑒定書。鑒定結論以鑒定委員會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職業病診斷鑒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及鑒定事由;
2、參加鑒定的專家情況;
3、鑒定結論及其依據,如果為職業病,應當注明職業病名稱,程度(期別);
4、鑒定時間。
參加鑒定的專家應當在鑒定書上簽字,鑒定書加蓋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印章。
職業病診斷鑒定書應當於鑒定結束之日起20日內由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發送當事人。
(十一)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錄,其內容應當包括:
1、鑒定專家的情況;
2、鑒定所用資料的名稱和數目;
3、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鑒定專家的意見;
5、表決的情況;
6、鑒定結論;
7、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
8、鑒定專家簽名;
9、鑒定時間。
鑒定結束後,鑒定記錄應當隨同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一並由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存檔。
三、報告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領導機構負責職業病報告的管理工作;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機構負責職業病報告的日常監督。
(二)職業病危害防治領導機構要建立職業病報告及其監督管理信息的製度。
(三)職業病診斷機構、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和接診遭受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報告單位)、煤礦是職業病、疑似職業病報告單位。
(四)職業病報告名單,以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職業病目錄”為準。
(五)發生職業病危害02manbetx.com 依照國家和山西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下列人員發生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屬於報告範圍:
1、直接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
2、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同崗位輔助工或同一作業場所的其他勞動者;
3、在作業場所內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崗位與一般作業崗位交叉或混雜布局的,應該包括在該作業場所內從事工作的所有勞動者;
4、參加急性職業中毒02manbetx.com 搶救的人員,或因02manbetx.com 發生中毒的其他人員。
(七)最初接診急性職業病或疑似急性職業病的部門,應當在10分鍾內向職業病危害防治領導機構報告,職業病危害防治領導機構在 30分鍾內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的還應向所再地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八)公司應設有專(兼)職人員負責職業病報告工作,保證必要的工作條件。職業病報告人員應相對穩定,經培訓後上崗,建立本單位職業病報告工作守則。
(九)職業病報告單位應完整填寫職業病報告卡的項目,報告人簽名、加蓋報告單位公章。
(十)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虛報、瞞報、漏報、拒報、遲報、偽造和篡改,不得擅自泄密、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