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衛生科負責公司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人診療管理。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存。
一、職工上崗前健康檢查。
上崗前檢查是指公司對準備到公司參加工作的員工進行健康檢查,屬於一級預防。
二、職工在崗期間健康檢查。
按《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規定的時間間隔,對已從事有害作業工作的健康狀況進行常規檢查,屬於二級預防,是健康監護的重要內容。
三、職工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職工調離當前工作崗位時或改換為當前工作崗位所進行的檢查,屬於三級預防,也是健康監護的重要內容。
四、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職業禁忌證者的處理:
1、體檢和診斷結果的登記與報告。
2、健康檢查和職業病損害診療費用管理:
(1)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複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2)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複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3)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4)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5)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崗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