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礦井職工在生產過程中不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影響,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的發生,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和合法權益,提高勞動生產率,有效控製和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噪聲等各種職業危害,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每年應提取一定比例的安全生產資金作為職業病防治工作經費,用於改善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場所及改進落後的生產工藝。為了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經費的管理,特製定本製度。
一、職業病防治工作經費由礦職業病防治工作領導組確定,以確保職業病防治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二、職業病防治工作經費的使用範圍:
1、礦井職工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費用。
2、礦井職業衛生安全宣傳、培訓費用。
3、根據長期規劃和短期實施計劃,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場所和項目分批進行治理。
4、添置必要的監測設備,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的費用。
5、添置防治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費用。
6、個體防護用品更新的費用。
三、職業病防治工作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職業病防治工作經費計劃不足時,可根據礦井的實際情況追加,以確保職業病防治經費的足額投入。
上一篇:
職業病危害防治安全投入製度(寨崖底煤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