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備(含小電)的領用、發放、回收
1、各掘進迎頭及采煤工作麵需要設備時,應提前兩天向機電修車間、機電科設備管理員申請。
2、領用前,設備管理人員應對設備進行編號,並記錄存檔。
3、領用時,要嚴格按審批的設備規格型號領用,不準隨意挑選,更改設備規格、數量。
4、不準私自調換領用設備,確需更換時,應首先征得電氣管理組、設備管理人員的批準,並補辦手續。
5、領用防爆電器設備時,由設備管理中心、防爆檢查組及使用單位人員共同對設備進行入井前檢驗(開關必須通電試驗),設備驗收合格,貼防爆合格證後,方可領用下井,否則不準入井。所有外租和自購防爆電器都必須進行入井前檢驗。
6、拆火或閑置設備應及時回收上井(以三天為限)。
(二)設備使用管理
1、各單位使用的機電設備本著“誰使用誰維修”的原則進行維修維護。
2、機電設備必須有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井下使用的電氣設備還需有防爆合格證。
3、防爆設備要符合防爆標準及《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中電氣部分規定要求。
4、機電設備零部件齊全、完整、無鏽蝕。
5、接線裝置齊全、完整、緊固,導電良好。
6、隔爆開關的電源、負荷引入裝置,不得顛倒使用;開關的小喇叭口嚴禁引出動力線。
7、井下移動電氣設備全部上架,擺放整齊,貼標誌牌、完好牌,五小件(電鈴、按鈕、打點器、三通、四通)全部上板。
8、低壓隔爆開關及五小電器閑置的接線嘴必須封堵壓緊,其順序由內向外為:密封圈、鋼墊板、金屬墊圈,鋼墊板厚度不小於2mm。線嘴緊固程度:螺旋線嘴用手擰緊為合格,壓疊式線嘴用手晃不動為合格;鋼墊板應置於密封圈的外麵。
9、40kW及以上電機應使用真空電磁起動器控製,並使用電動機綜合保護器,嚴禁短接或甩掉保護。
10、井下電氣設備失爆的,一律停止供電,等處理完畢並驗收合格後才能送電。
11、電氣設備(含小型電器)不應超過額定值運行。
12、手持式電氣設備手柄和接觸部分必須有良好絕緣。
13、電氣設備因使用不當,有外殼裂紋、嚴重變形者,立即停止使用並升井更換。
14、在淋水條件下工作的電氣設備必須設擋水設施,不得將電氣設備淋在水中。
15、電氣設備接線工藝應符合《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的要求。
16、井下電氣設備出現鏽蝕、脫漆等情況應及時進行除鏽刷漆處理或更換設備。
17、使用中的電氣設備內腔不得有雜物和水珠,電氣設備上不得放置其他物品。
18、供電設備有專門硐室,並設置保護柵欄;有合格的消防器材,檢驗合格證不超期(有效期一年)。
19、設備安裝布置合理,硐室的設備應放在台階上,配電點及其他地點電氣設備應做聯體開關架,統一擺放,各類開關前臉成一條線,安裝時拉標準線,誤差小於10mm。
20、對容易碰到、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必須加裝護罩、遮攔或警示牌等防護設施。
21、硐室內設備擺放間距應為:設備與設備之間為800mm,設備離牆500mm,對不需要從兩側或後麵進行檢修的設備,可不留通道;開關在巷道內布置時距離軌道外沿應不小於5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