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型電器的界定
第1條 小型電器界定範圍:高壓聯接器、兩通接線盒(127V、660V及1140V)、三通接線盒、四通接線盒、單聯按鈕、雙聯按鈕、三聯按鈕、聲光組合電鈴、對講電鈴、斜巷聲光信號、無軌膠輪車紅尾燈、彎道報警器等。
第2條 小型電器在本規定中簡稱“小電”。
二、小電的計劃、采購
第3條 機電專業組負責製定全礦小電的需求計劃,采購供應部門負責按計劃組織采購。因計劃不周密而影響生產的,對機電專業組處以200元的罰款。計劃後未及時采購而影響生產的,對采購供應部門處以200元的罰款。
第4條 采購各種類型的小電時,由機電運輸科、采購供應部門負責進行市場調研。采購供應部門要選擇信譽高、產品質量過關、售後服務及時的廠商。小電到貨後由采購供應部門牽頭、機電專業組參與驗收,不合格小電不準入庫,同時要將供貨方提供的“三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及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準用證)交機電運輸科存檔,以備檢查。缺證、少證、未移交證的,按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三、小電的領用與管理
第5條 小電由機電專業組統一出具專用小型電器領料單,從物資服務中心領出,其它任何單位無權直接從物資服務中心領用,物資服務中心也不得私自向其它任何單位發放。物資服務中心直接向使用單位發放小電,每件對物資服務中心處以200元的罰款,對物資服務中心發放人員處以100元的罰款。
第6條 機電專業組負責對全礦小電的統一管理、調撥,以提高其利用率。小電管理人員要對各類小電進行分類編號,建立好各類小電的台帳和使用記錄。小電管理無台帳、各項記錄不完整的,對機電組處以200元的罰款。
第7條 使用單位領用小電時,必須到機電專業組辦理領用手續,憑機電專業組開具的《小型電器領用單》到領取小電,小電管理人員根據發放情況及時填寫相關記錄。未經機電專業組審批而領用小電的,對責任單位處以200元/件的罰款,對責任人處以100元/件的罰款。夜間生產急用時,必須有調度室、值班領導簽字的借用手續方可到機電專業組領用,並於次日補辦領用手續,不按時補辦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以500元的罰款,對責任人處以50~100元的罰款,每拖一天加罰100元。
第8條 各單位自開具小電領用單起一天內必須領用,不得積壓占用。每滯後一天對責任單位處以200元的罰款,對責任人處以100元的罰款。
第9條 各單位自開具小電領用單起即負責對小電的使用與管理,至移交給其它單位或升井交到機電專業組並辦理交接手續後為止。各單位應建立相應的小電使用管理台帳,並於每月25日把本單位小電使用情況統計表報機電專業組。未建立台帳的對責任單位處以200元的罰款,對責任人處以100元的罰款;台帳與實際不符的對責任單位處以100元的罰款,對責任人處以50元的罰款;不按時上報統計表對責任單位處以200元的罰款,對責任人各處以50元的罰款,每滯後一天加罰責任單位200元、責任人50元。
第10條 井下嚴禁使用非防爆、非煤安及無合格證的小電,否則罰責任單位1000元/件。現場使用的小電無編號或編號不清的,對責任單位處以200元的罰款。
第11條 機電專業組負責小電的倉儲管理和維護保養,並建立相應的出入庫記錄、小電台帳,按規定的小電編號進行焊號。因管理不善造成丟失的,按小電原值罰機電專業組;無小電台帳、出入庫記錄或台帳、記錄不規範的,每項對機電專業組處以200元的罰款;無編號或焊號錯誤的,每件對機電專業組處以50元的罰款;無《小型電器領用單》而擅自發放小電的,對機電專業組處以100元/件的罰款。
第12條 因使用管理不善造成小電丟失或報廢性損壞的,對責任單位處以200元/件的罰款,對責任人各處以100元/件的罰款,並按小電原值予以賠償。
第13條 在小電管理過程中,出現不服從調撥或故意拖延時間的,對責任單位處以200元的罰款,對責任人各處以100元的罰款。
第14條 各單位地麵家具房內不得存放各類小電,井下閑置小電不得超過一天。否則,對責任單位處以200元/件的罰款。
四、小電的交接與回收
(一)井下小電的交接
第15條 井下小電交接由機電專業組牽頭,交出單位、接收單位共同參與檢查驗收小電的狀態,做好小電數量、規格型號、編號、使用地點、用途等驗收記錄。凡未按指定時間、指定地點到現場進行交接的,罰責任單位300元/次,罰責任人100元/次。
第16條 井下小電正常交接後,交、接雙方必須在一天之內到機電組辦理交接手續。否則,對責任單位處以200元的罰款,對責任人各處以100元的罰款,每滯後一天加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17條 嚴禁使用單位不通過機電專業組擅自交接、私自轉用或盜用其它單位小電。否則,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以100元的罰款,對責任人各處以50元的罰款。
第18條 對於井下閑置的小電,在接到機電專業組升井通知單後一天之內必須升井交機電專業組。否則,對責任單位處以100元/件的罰款,對責任人各處以50元/件的罰款,每滯後一天加罰責任單位100元。
(二)升井小電的交接
第19條 升井的小電要在一天內完整、及時、全部交機電專業組,並辦理解繳手續。否則,罰責任單位200元/件,罰責任人50元/件。
第20條 升井小電的編號、接線嘴、壓板、擋板、擋圈、密封圈、內部器件及螺絲、墊圈等必須齊全,每缺少一件對責任單位處以100元的罰款,對責任人各處以20元的罰款。
第21條 小電升井交接單一式二份,機電專業組、交還單位各一份。機電專業組在填寫交接單時,要詳細記錄小電名稱、規格型號、電壓等級、小電編號及小電的狀態等。項目記錄不全,對機電專業組罰款50元/件,對責任人罰款30元/件。
第22條 上井交接的小電喇叭口帶電纜尾巴的,罰責任單位200元/處,罰責任人和機電區長各100元。
第23條 升井的小電無編號或編號不清的,機電專業組進行補號或重新編號,嚴禁修複後的小電無號入庫。否則,對機電專業組罰款50元/件。
第24條 各隊組庫房內禁止存放小電,否則罰責任單位100元/件。
五、小電的現場使用規範
第25條 各單位使用的小電必須按標準上板上架,不得用鐵絲吊掛或落地使用。未按標準上板上架、用鐵絲吊掛或落地使用的,每處對責任單位處以100元的罰款,對責任人各處以50元的罰款。
第26條 小電的固定板(架)必須使用統一加工製作的板(架),現場發現有非標準板(架),每件對責任單位處以100元的罰款,對責任人各處以50元的罰款。
第27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小電的維護保養,現場使用的各類小電必須包保到人,外觀清潔衛生,外表無油汙、灰塵、鏽跡和噴漿料。否則,每處對責任單位處以100元的罰款,對責任人各處以50元的罰款。
第28條 小電的編號應清晰,小電責任牌和完好牌齊全,內容填寫完整、準確。無責任牌或填寫不規範、無編號、無完好標誌的每處對責任單位處以100元的罰款,對責任人各處以50元的罰款。
第29條 井下現場使用的小電必須件件完好,否則對責任單位處以100元/件的罰款,對責任人各處以200元/件的罰款。
第30條 井下現場使用的小電防爆率必須達到100%,杜絕任何形式的失爆現象。每出現一處失爆,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元~2000元的罰款,對責任人違章登記並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31條 可操作性的小型電器,其操作按鈕不得用螺絲刀、鐵條等器件頂壓或重物敲擊。否則,對責任單位處以50~200元/處的罰款,對責任人違章登記。
第32條 在同一工作麵或掘進巷道中存在兩種電壓等級時,應在連接低壓動力電纜的接線盒粘貼明顯的電壓等級標誌。否則,對責任單位處以100元/處的罰款。
六、小電的維修
第33條 現場使用的小電按照“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由各責任單位自行製定材料配件計劃並領用維護修理。升井的小電在辦理交接後由機電專業組負責修理。
第34條 機電專業組要做好升井小電的檢查、維修記錄。
第35條 機電專業組負責小電維修配件計劃的申報,必須保證各類小電庫存數量不少於5件。
第36條 小電維修完畢後,由機電專業組組織驗收,不合格的小電不準入庫。
七、小電的倉儲管理
第37條 機電專業組倉管人員要嚴把小電入庫關,無編號、編號不清、噴漆不合格的小電嚴禁入庫,小型電器入庫單要及時交機電專業組。
第38條 小電要分類分區擺放,整齊有序,外表清潔衛生,不得有積塵。否則,對機電專業組罰款200元,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39條 機電專業組要建立小電的出入庫管理台帳和卡片,做到帳、卡、物統一。賬目不清或帳卡物不統一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40條 機電專業組倉管人員要依據開具的《小型電器領用單》,嚴格按照核準規格型號和編號發放小電。出現誤發、錯發、私發小電的,罰責任人50元/件。
第41條 夜間生產急需時,由礦值班領導簽字,可辦理臨時借用手續,並做好記錄,次日補辦領用手續。不按時補辦的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42條 機電專業組倉管人員要做好小電的防腐、防潮、防碰撞、防盜等工作。否則,對機電專業組罰款100元/件,對責任人罰款20元/件,同時丟失的要按原價賠償。
八、小電的報廢
第43條 機電專業組根據小電狀態提出報廢申請。
第44條 機電運輸科、財務、綜合考核辦組織人員進行檢驗,對無修複價值的小電安排拆件使用,剩餘部分報礦審批後報廢處理。
第45條 報廢小電由機電專業組銷賬並進行補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