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軌膠輪車司機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獲得司機駕駛證,否則不允許駕駛膠輪車。
2、膠輪車司機在啟動車輛前必須檢查車輛各部件,在確保所有部件完整有效後方可駕駛。
3、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必須前有照明,後有紅尾燈,滅火器,嚴禁在沒有照明,紅尾燈的情況啟動車輛。
4、開車前必須按響喇叭,提醒其它人員,嚴禁在喇叭未鳴的情況下啟動車輛。
5、正常行駛時,不得背對前進方向行駛,確實無法做到時,必須有跟車工指揮。
6、在同一巷道中行駛的兩輛膠輪車之間的距離至少保持在50米以上。
7、車輛的製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一次,並符合操作說明書的要求。
8、必須正確執行調度指令,保持運輸中的通訊聯絡,不得隨意關閉通訊裝置。
9、巷道中所有的信號標誌與調度指令均為車輛安全行駛的依據,所有車輛的運行不得違反。
10、所有在井底車場行駛的膠輪車,其運行速度都不得超過5km/h。
1、膠輪車在巷道口、坡度段,噪聲大的地段或遇行人,以及前方有障礙物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減速鳴笛,確認安全後,方可通過。
2、膠輪車司機必須隨身攜帶數瓦儀,當瓦斯濃度超過1%時,應立即熄火停機,查明原因;待瓦斯濃度超過降到1%以下時,方可開車運行。
3、膠輪車載人時,所有乘員均需坐在客廂座位上,嚴禁坐在其它設備上。
4、上坡或者下坡應采用低擋緩慢行駛。
5、嚴禁用膠輪車頂拉其它物體。當行駛途中因故障停車,需用其它膠輪車拖車時,必須執行專項措施,並采用專用的拖車裝置。
6、膠輪車司機操作時應保持坐在駕駛椅上、目視前方、雙手握住方向盤(操作手把)的正確姿勢,嚴禁將身體任何部位露出車外,嚴禁站在車下開車。
7、司機上崗後,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嚴禁在車輛未停穩時離開司機室。司機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做好機車製動,依次做好工作製動、手閘製動、脫離離合器、柴油機怠速運轉、停機、鎖車等步驟。
8、司機必須按信號指令開車,開車前首先鳴笛示警,檢查確認周圍無人時,方可啟動。
9、司機停車離開駕駛室前,必須按規定釋放停車製動回路和方向盤控製回路的壓力,避免突然釋放。
1、在井下裝卸貨物時必須製動鎖車,但不熄滅車燈。
2、運輸途中除會讓車外,一般不容許停車,必須停車時應事先彙報調度或車隊,通知其它車輛並製動鎖車、亮燈,斜巷還需采取掩車措施。
3、停車時,要確保停在安全地段,並停靠在距人行側幫部20cm以外,確保行人通行暢通的地方。
4、停車時,應將車的駐車製動手柄拉到有效位置、換擋手柄處於空擋和柴油機停轉後司機才可離開駕駛室。
5、若在上下坡停車時,一定要在輪胎後加楔墊楔住或把車輛開進煤柱中間位置。
6、在下坡、平路停車時,合理操作製動閥,確保能夠有效製動。
7、當司機進入或離開駕駛室時,不要把操縱閥杆當扶手。
1、膠輪車在裝料運輸時,要確保貨物綁紮牢固,嚴禁超寬、超高、超載運輸,嚴禁人貨混裝。
2、膠輪車在裝卸材料或其它貨物時,必須製動鎖車,不得熄滅車燈。
3、在運送大件、重型設備材料時應充分考慮以下因素:裝載重量的均勻分布;裝卸地點的工作條件;運輸線路狀況;裝卸順序與安裝順序等。
4、運送大型設備(如液壓支架等)或車輛倒行,影響司機視線時,必須製定專門措施,並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實施。
5、裝大件物料時,應先在頂板施工兩根以上的專用起吊錨杆。用手動葫蘆進行起吊時,必須首先對起吊錨杆牢固情況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後,方可進行起吊。
6、卸大件物料時,應使用專用起吊錨杆,用手動葫蘆進行起吊。
7、運送爆破材料時,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01manbetx 》有關規定。
8、卸料地點距工作麵需大於50m。
(五)車輛會車
1、必須在指定的會車硐室(地點)會車,非會車地點嚴禁會車;
2、車輛會車速度限製在5km/h內;
3、會車時車與車、車與兩幫的距離都不得少於0.5米;
4、膠輪車在指定地點內會車時,應遵守空車讓重車、下坡車讓上坡車的原則;
5、無會車硐室(地點)的巷道,禁止對麵有行駛的車輛。
(六)收尾工作 工作結束後,清理車輛,做到整潔有序,將車開到指定地點,並做好記錄後方可離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