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地點必須有足夠的照明:(1)井底車場及其附近;(2)所有變電所、材料庫、候車室等;(3)主運輸巷、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帶式輸送機巷道;(4)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麵;(5)運輸上下山車場及絞車窩、膠帶機頭機尾及轉載點等要設有照明。
2、間距要求:(1)主運輸巷、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帶式輸送機巷道,其照明燈的間距不得大於30m;(2)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麵,照明燈間距不得大於15m;(3)變電所內照明燈間距為3-6m,懸掛間距誤差不超過100mm。
3、照明燈上應張貼統一的小電標誌牌及防爆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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